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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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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文】

  兵荒马乱的时代,为了财物利益互相抢劫残杀的人多。同乘一辆车,共度一条船,去千里之外做买卖,到了空旷遥远的地方,就杀死同伴并夺取他的财物。尸体抛弃不收殓,枯骨暴露不埋葬,丢在水里做鱼鳖的食品,抛在地上成蝼蛄、蚂蚁的粮食。懒惰的人,不花力气务农却全力经商以便积累谷物和钱财,遇上年景饥荒,腹中饥饿不饱,用槌子打人就像打牲畜一样,并把肉割下来吃,不分君子和小人,都被当作鱼肉,外人不可能知道,官吏也不可能发觉,一千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计算起来在一村之中,活的人只有百分之一,死的人有十分之九,可以说没有道义,到了令人痛心的极点,日后这些人又都公开地飞黄腾达,富裕安乐。天不惩罚他们没有仁义之心,在路上抢劫残杀,不惩罚他们不努力耕作而在荒乱年头把人当作食物,不加以大祸,使他们早死,暴露他们隐蔽的罪恶,清楚地给世人看,让人知道这是不能为非作歹的证明,这是为什么呢?可见王朔的话未必真实。

  【原文】

  21·12传书“李斯妒同才(1),幽杀韩非于秦(2),后被车裂之罪(3);商鞅欺旧交,擒魏公子卬(4),后受诛死之祸(5)。”彼欲言其贼贤欺交,故受患祸之报也。夫韩非何过而为李斯所幽?公子卬何罪而为商鞅所擒?车裂诛死,贼贤欺交,幽死见擒(6),何以致之?如韩非、公子卬有恶,天使李斯、商鞅报之,则李斯、商鞅为天奉诛,宜蒙其赏,不当受其祸。如韩非、公子卬无恶,非天所罚,李斯、商鞅不得幽、擒。论者说曰(7):“韩非、公子卬有阴恶伏罪,人不闻见,天独知之,故受戮殃。”夫诸有罪之人,非贼贤则逆道。如贼贤,则被所贼者何负?如逆道,则被所逆之道何非?

  【注释】

  (1)“传书言”是本书常用语,故疑“书”后脱一“言”字。李斯(?~公元前208年):秦朝政治家。战国时代楚国上蔡(今河南省上蔡县西南)人。曾从学于荀卿。战国末入秦,任客卿、廷尉。建议秦对六国采取各个击破政策,在统一六国上,起了较大作用。因此秦统一六国后被任命为丞相。主张中央集权,焚书坑儒,统一文字。秦始皇死,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秦二世。后为赵高所忌,被杀。

  (2)幽:囚拘,监禁。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战国末期哲学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于荀卿。曾建议韩王变法图强,不被重用。著《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受秦王政重视,被邀出使秦国。不久,因李斯、姚贾陷害,自杀于狱中。著有《韩非子》二十卷。

  (3)车裂:古代一种酷形,用五辆车子朝五个方向把人肢解。车裂之罪:《淮南子·人间训》说李斯被车裂。许注:“李斯为秦相,赵高谮之二世,车裂之于云阳”

  (4)公子卬(2ng昂):战国时魏国贵族。擒魏子卬: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魏国时,跟公子卬是朋友。公元前340年,商鞅率秦军伐魏,魏国派公子卬领兵抗击。商鞅与老朋友交情,骗公子卬会盟,将公子卬俘虏。

  (5)诛死:指商鞅被车裂。以上事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6)见:被。

  (7)说:解释。

  【译文】

  传书上说“李斯忌妒与他才能相同的人,在秦国囚禁并逼死韩非,后来遭受被车裂的惩罚;商鞅欺骗老朋友,捉了魏公子卬,后来遭受车裂的灾祸。”作传的人想说他们陷害贤人,欺骗朋友,所以受到灾祸的报应。那韩非有什么过错要被李斯囚禁呢?公子卬有什么罪过要被商鞅擒捉呢?遭车裂处死,如果是由于陷害贤人欺骗朋友,那么韩非被幽杀,公子卬被擒,又是因为什么造成的呢?如果韩非、公子卬有罪,天让李斯、商鞅来报应他们,那么李斯、商鞅是奉天命惩罚他们,理应受到奖赏,不该遭到祸灾。要是韩非、公子卬没有罪,不是天要惩罚他们,李斯、商鞅就不能囚杀韩非,擒捉公子卬。评论的人解释说:“韩非、公子卬有隐蔽的罪恶,人们听不到、看不见,只有天知道,所以他们遭到杀害的灾祸。”凡是有罪恶的人,不陷害贤人就违背“道”。如果是陷害贤人,那么被陷害的人又有什么亏心的地方呢?要是违背“道”,那么被违背的“道”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

  【原文】

  21·13凡人穷达祸福之至,大之则命,小之则时。太公穷贱,遭周文而得封。宁戚隐厄,逢齐桓而见官(1)。非穷贱隐厄有非,而得封见官有是也。穷达有时,遭则有命也。太公、宁戚贤者也,尚可谓有非。圣人纯道者也。虞舜为父弟所害(2),几死再三;有遇唐尧(3),尧禅舜,立为帝。尝见害,未有非;立为帝,未有是。前时未到(4),后则命时至也。案古人君臣困穷,后得达通,未必初有恶,天祸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后也(5)。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结发终死(6),前后无异。然一成一败,一进一退,一穷一通,一全一坏,遭遇适然,命时当也。

  【注释】

  (1)见:被。

  (2)虞舜为父弟所害:传说舜曾遭到他父亲和弟弟的多次谋害。

  (3)有:根据文意,疑“后”字之误。

  (4)疑“时”前夺一“命”字。“前命时未到”,与下文“后则命时至也”对文,可一证。又言“遭遇适然,命时当也”,可二证。

  (5)卒:终。这里作后来讲。

  (6)结发:束发。古代男子自成童起即束发。因此借指成童或年轻的时候。

  【译文】

  凡是人的穷困、发达、灾祸、福禄的到来,大来说就是天命,小来说就是时运。姜太公最初贫穷低下,遇到周文王才得封侯。宁戚先时处境穷困,遇到齐桓公才被任用当官。并不是贫贱穷困的人有过错,而得到封侯做官的人就一定正确。穷困与发达由时运决定,遭灾还是被提拔重用由命决定。姜太公、宁戚是贤人,还可以说有不对的地方。圣人是道德纯厚的人。虞舜被父亲和弟弟谋害,几乎多次死去;后来受唐尧赏识,尧让位给他,被立为帝王。曾被谋害,并没有不对的地方;被立为帝王,并不是就都正确。以前是天命时运没有到,后来则是天命时运都具备了。考察古代的君主大臣先前贫困,后来能发达的人,未必最初都有罪恶,天要灾害他们在前;后来有了善行,神保祐他们在后。同是一个人的行为,同是一种行为的操行,从小到老死,前后没有差异。然而一个人或成功或失败,或升官或隐退,或贫困或通达,或保全或毁败,都是因为遭祸得福恰好如此,天命时运该当这样。 


龙虚篇第二二
  【题解】

  本篇义在驳斥龙是神物会升天的虚妄说法,故篇名为“龙虚”。汉代盛行龙是神物,雷电击断树木,劈坏房屋,是天来取龙上天的说法。王充一面运用逻辑推理,一面引用史书,驳斥了这种虚假的说法。他指出,龙是鱼鳖一类的水生动物,有形体,能行动,会吃东西,龙肝还可以食用;古代有人会养龙,龙可供人骑坐,并没有养龙的官,这些都证明“龙不能神,不能升天”。还进一步指出,这种荒谬的说法之所以被广泛流传,一方面是“俗人智浅,好奇之性,无实可之心”,另一方面是儒者“拘俗人之议”。

  【原文】

  22·1盛夏之时,雷电击折破树木(1),发坏室屋(2),俗谓天取龙,谓龙藏于树木之中,匿于屋室之间也。雷电击折树木,发坏屋室,则龙见于外(3)。龙见,雷取以升天。世无愚智贤不肖,皆谓之然。如考实之,虚妄言也。

  【注释】

  (1)破:下文有“雷电击折树木”,故疑“破”是衍文。

  (2)发:打开。室:内室。古人房屋内部,前为堂,后为室。引申为房屋通称。(3)见:同“现”。

  【译文】

  夏天最热的时候,雷电击断树木,劈坏房屋,世俗认为这是天来取龙,因为他们认为龙藏在树木中,藏在房屋之间。雷电击断树木,劈坏房屋,那么龙就会在外面出现。龙出现,雷就取它升天。世上无论是愚昧、智慧、贤良与不贤良的人,都认为是这样。但是如果加以考察和核实,它便是句假话。

  【原文】

  22·2夫天之取龙何意邪?如以龙神为天使,犹贤臣为君使也,反报有时(1),无为取也(2)。如以龙遁逃不还(3),非神之行,天亦无用为也(4)。如龙之性当在天,在天上者固当生子,无为复在地。如龙有升降,降龙生子于地,子长大,天取之,则世名雷电为天怒,取龙之子,无为怒也。

  【注释】

  (1)反:同“返”,回去。

  (2)无为:不需要。

  (3)遁(d)n盾):逃。

  (4)用为:根据文意,疑“为用”之误倒。“无为”连文,上文有“无为取也”,下文有“无为复在地”、“无为怒也”,可证。

  【译文】

  天取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以为龙神是上天的使者,那么就像贤臣是君主的使臣一样,会定时回去报告,用不着来取它。如果认为龙会潜逃不回去,这不是神物的行为,上天也就用不着这样做。要是龙的本性该在天上生活,那么在天上的本来就该在天上生子,用不着又到地上来。如果龙有时升上天,有时降下地,降下地的龙在地上生子,子长大,上天来取它,然而世俗却称雷电为上天发怒。上天来取龙子,根本用不着发怒啊。

  【原文】

  22·3且龙之所居,常在水泽之中,不在木中屋间。何以知之?叔向之母曰(1):“深山大泽,实生龙蛇(2)。”传曰:“山致其高,云雨起焉。水致其深,蛟龙生焉(3)。”传又言:“禹渡于江,黄龙负船(4)。”“荆次非渡淮(5),两龙绕舟(6)。”东海之上有■丘䜣(7),勇而有力,出过神渊(8),使御者饮马,马饮因没。诉怒,拔剑入渊追马,见两蛟方食其马,乎剑击杀两蛟(9)。”由是言之,蛟与龙常在渊水之中,不在木中屋间明矣。在渊水之中,则鱼鳖之类,何为上天?天之取龙,何用为哉?如以天神乘龙而行,神恍惚无形,出入无间(10),无为乘龙也。如仙人骑龙,天为仙者取龙,则仙人含天精气,形轻飞腾,若鸿鹄之状(11),无为骑龙也。世称黄帝骑龙升天,此言盖虚,犹今谓天取龙也。

  【注释】

  (1)叔向:姓羊舌,名肸(x9西),一名叔肸,字叔向。春秋时晋国大夫。

  (2)引文参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3)小的称蛟,大的称龙。引文参见《淮南子·人间训》。

  (4)引文参见《淮南子·精神训》。

  (5)荆:楚国的别称。次非:人名,一作佽非、佽飞。引文参见《吕氏春秋·知分》。

  (6)两龙绕舟:《吕氏春秋·知分》记载,次非有一次乘船过淮河,有两条龙绕船而行,兴风作浪,被次非用剑杀死。

  (7)■:疑“■”形似而误。■:同“菑”(@自)。《韩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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