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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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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钟,始于黄钟而反覆焉,君制器之象也。龠者,黄钟律之实也,
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合之量也。斗者,聚升之量也。
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聚于斗,角于斛也。
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其道如底,以见
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其在天也,佐助旋机,斟酌建指,以齐七
政,故曰玉衡。《论语》云:“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车则见其倚于衡也。”又曰:
“齐之以礼。”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
其余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
穷已也。铢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二十
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
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
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
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
大者也。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物终石大也。四钧为石者,
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
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
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
钧权矣。是为五则。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
其形也。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
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冀天
子。《诗》云:“尹氏大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毘,俾民不迷。”咸有
五象,其义一也。以阴阳言之,大阴者,北方。北,伏也,阳气伏于下,于时为冬。
冬,终也,物终臧,乃可称。水润下。知者谋,谋者重,故为权也。大阳者,南方。
南,任也,阳气任养物,于时为夏。夏,假也,物假大,乃宣平。火炎上。礼者齐,
齐者平,故为衡也。少阴者,西方。西,迁也,阴气迁落物,于时为秋。秋B05D也,
物B05D敛,乃成孰。金从革,改更也。义者成,成者方,故为矩也。少阳者,东方。
东,动也,阳气动物,于时为春。春,蠢也,物蠢生,乃动运。木曲直。仁者生,
生者圜,故为规也。中央者,阴阳之内,四方之中,经纬通达,乃能端直,于时为
四季。土稼啬蕃息。信者诚,诚者直,故为绳也。五则揆物,有轻重、圜方、平直、
阴阳之义,四方、四时之体,五常、五行之象。厥法有品,各顺其方而应其行。职
在大行,鸿胪掌之。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七始咏,以出内五言,女听。”予者,
帝舜也。言以律吕和五声,施之八音,合之成乐。七者,天地四时人之始也。顺以
歌咏五常之言,听之则顺乎天地,序乎四时,应人伦,本阴阳,原情性,风之以德,
感之以乐,莫不同乎一。唯圣人为能同天下之意,故帝舜欲闻之也。今广延群儒,
博谋讲道,修明旧典,同律,审度,嘉量,平衡,均权,正准,直绳,立于五则,
备数和声,以利兆民,贞天下于一,同海内之归。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各自
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
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历数之起上矣。传述颛顼命南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后三苗乱德,二官咸
废,而闰余乖次,孟陬殄灭,摄提失方。尧复育重、黎之后,使纂其业,故《书》
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岁三百有六旬有六
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官,众功皆美。”其后以授舜曰:“咨尔舜,天之
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访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纪明历
法。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
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
《颛顼》、《夏》、《殷》、《周》及《鲁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
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汉兴,方纲纪大基,庶事草创,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
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
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汉兴百二岁矣,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
“历纪坏废,宜改正朔”。是时御史大夫宽明经术,上乃诏宽曰:“与博士共议,
今宜何以为正朔?服色何上?”宽与博士赐等议,皆曰:“帝王必改正朔,易服色,
所以明受命于天也。创业变改,制不相复,推传序文,则今夏时也。臣等闻学褊陋,
不能明。陛下躬圣发愤,昭配天地,臣愚以为三统之制,后圣复前圣者,二代在前
也。今二代之统绝而不序矣,唯陛下发圣德,宣考天地四时之极,则顺阴阳以定大
明之制,为万世则。”于是乃诏御史曰:“乃者有司言历未定,广延宣问,以考星
度,未能雠也。盖闻古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发敛,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
然则上矣。书缺乐弛,朕甚难之。依违以惟,未能修明。其以七年为元年。”遂诏
卿、遂、迁与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
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朔晦分至,躔离弦望。乃以前历上元泰初四千
六百一十七岁,至于元封七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
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姓等奏不能为算,愿募治历者,更
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汉太初历》。乃选治历邓平及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
侍郎尊及与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与焉。都分天部,而
闳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
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从出
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新
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
三。先藉半日,名曰阳历;不藉,名曰阴历。所谓阳历者,先朔月生;阴历者,朔
而后月乃生。平曰:“阳历朔皆先旦月生,以朝诸侯王群臣便。”乃诏迁用邓平所
造八十一分律历,罢废尤疏远者十七家,复使校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复覆《太
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陵渠奏状,遂用邓平
历,以平为太史丞。
    后二十七年,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
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诏下主历使
者鲜于妄人诘问,寿王不服。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
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
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
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寿王课疏远。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寿王
非汉历,朔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
即墨徐万且、长安徐禹治《太初历》亦第一。寿王及待诏李信治黄帝《调历》,课
皆疏阔,又言黄帝至元凤三年六千余岁。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杯育治《终
始》,言黄帝以来三千六百二十九岁,不与寿王合。寿王又移《帝王录》,舜、禹
年岁不合人年。寿王言化益为天子代禹,骊山女亦为天子,在殷、周间,皆不合经
术。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猥曰安得五家历,又妄盲《太初历》亏四分
日之三,去小余七百五分,以故阴阳不调,谓之乱世。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
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袄言欲乱制度,不道。奏可。寿王候课,比三年下,终不
服。再劾死,更赦勿劾,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故历本之验在于天,自
汉历初起,尽元凤六年,三十六岁,而是非坚定。
    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
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
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
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
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
“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周道既衰,幽王既丧,天子不能班朔,鲁历不正,以闰余一之岁为DB69首。故
《春秋》刺“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于是辰在申,而司历以为在建戌,史书
建亥。哀十二年,亦以建申流火之月为建亥,而怪蛰虫之不伏也。自文公闰月不告
朔,至此百有余年,莫能正历数。故子贡欲去其饩羊,孔子爱其礼,而著其法于
《春秋》。《经》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
言告朔也。元典历始曰元。《传》曰:“元,善之长也。”共养三德为善。又曰:
“元,体之长也。”合三体而为之原,故曰元。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
三统合于一元,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为法,十一三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一。黄钟初
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
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
妇、子母之道也。律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五声
清浊,而十日行矣。《传》曰“天六地五”,数之常也。天有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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