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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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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
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
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凡有
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
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
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
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
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
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
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
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
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
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
其败虖!”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
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
而勿喜。”
    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
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
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
愁怨,溃而叛之。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
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
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
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
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
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
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
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
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
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
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休,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
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
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仓、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
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
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
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
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
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
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
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
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
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
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
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
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
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
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
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
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
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
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
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
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
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
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
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至元席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
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
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
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
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
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
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
者。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
“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
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
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
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
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
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夫见其便,宜熟计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
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
风俗移易,人性相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犹有过刑谬论
如此甚也,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
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
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
三曰蠢愚。凡囚,“上罪梏BF25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BF25,有爵者
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
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
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
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
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
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
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
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
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硃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
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
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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