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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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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一分析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康德著名的重要原则不是——像他不遗余力再三坚持认为的那样——一个定言的,而实际上是一个假言的命令;因为它暗含地预设这一条件,即确定我做什么的法则——因为我使它普遍化——也将是一个人们对我做什么的法则;并且因为在这种条件下,我作为较偶然地非积极的参与者,不可能意愿不公正与无同情心。但如果我勾销这一附带条件,而也许信赖我超群的身心力量,自认为总是积极的,永不消极的;那么在我选择可能普遍有效的格律时,如果除康德的以外不存在道德的基础,我完全有理由意愿不公正与无同情心,应该是普遍的定则,并且因此命令世人:
  〃根据这简单的计划,谁有权力照理可以攫取,
  并且谁能保留照理可以保留。〃
  ——华兹华斯(Wordsworth)A 
  A华兹华斯(William,1770…1850),英国诗人,又译渥兹渥斯。
前一章我们已证明,康德的道德学主要原则,缺乏一切实在的基础。现在可清楚地看到,在这个别缺点上,必须加上另一个缺点,纵然康德的明确辩护与此相反,即这一原则的隐蔽的假言的本质,在于它的根据原来不过是利己主义,后者是它所包含的指向的秘密解释者。进一步说,把它纯粹当作一个公式,我们发现,它只是对这一著名定则〃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的一个释义,一种模糊而伪装的表达方式;说得更精确些,假若我们取消〃不〃与〃勿〃这种限制,并把由爱教导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进去,就是了。因为显而易见,这是我能意愿其应当规范所有人行为的唯一格律(当然,这是从我可扮演的可能消极角色观点说的,在那里,关系到我的利己主义),这一定则也不过是〃不要损害人,但要尽力帮助人。〃这一命题的绕圈子的说法,或者如果喜欢的话,称之为其前题,这一由我设计的命题关于一切道德体系一致要求人们应有行为的最简最纯的定义,即〃不要损害人,而就你所能帮助人。〃道德信念与原则的真正而实在的本质就在于此,而决非任何他物。但它以什么为基础呢?给于这个命令力量的又是什么?这是人们今天仍然面对的这古老而困难的问题,因为,在另一方面,我们听到利己主义高声喊叫:谁也不要帮助,如果损害别人会给你任何好处,宁可损害他们;不止如此,而且邪恶则用另一种方式向我们说:宁可就你所能损害一切人。把一个相当于或稍优胜于利己主义和邪恶加在一起的竞争对手,列入名单——
  这是一切道德学的任务。这里是罗德斯岛,你就在这儿跳吧!①人们长期以来承认人类义务分为两类,无疑这两分法起源于道德自身的本质。我们有(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又称为完全的、应尽的、较狭隘的义务),还有(2)那些由德行规定的义务(又称为不完全的、较宽泛的、善意的义务,或者说是由爱教导人们去履行的义务更好)。在第57页(罗,第60页)上我们发现,康德想要进一步证实他提倡的这一道德原则,试图从它导出这一分类法。但这一尝试是如此勉强,如此明显地糟糕,以致看来它不过是极力地否证他的见解的正确性而已。因为按他说,由法令规定的义务是建于诫令之上的,与之相反者,被当作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被宣告称决无法没有矛盾;同时把德行谆谆教诲的义务当作依赖于一项格律,其对立面能(他说)被视为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但却是不可能期望的。我请读者考虑,不公正的定则,有强权无公理的统治,这在康德看来甚至无法想象为一自然法则,但实际上,这不仅是动物界,而且在人类中,也是占统治地位的状况。文明民族中确实已经设法凭借国家政府的一切手段,减少这种状况造成的有害后果;但只要这些尝试,不论于何处,或属于什么性质,一旦中断或放松,自然法则马上恢复其支配作用。确实,国与国之间,这种状况绝未停止过;谁都知道,关于公正的常见口号不过是外交官方的辞令;实际主宰者是野蛮暴力。另一方面,真正的,即自愿的公正行动,毫无疑问,也确实出现,但这不过是普遍法则的例外而已。进一步说,康德想用上述分类方法作为例证,确立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首先(第53页,罗,第48页)通过所谓的对自己的义务——如果痛苦多于愉快,个人不应自动结束个人生命的义务。因此,自杀的通例甚至看作不能够想象的一项普遍的自然法则。与此相反,我认为,既然这里不可能有政府管理的干涉,恰恰是这个通例可证明为一项实际存在的,未受抑止的自然法则。因为绝对无疑的是(正如日常经验所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人们固有的维持生命本能的巨大力量被沉重痛苦压倒时,他们便迈直诉诸毁灭生命本身。如果认为有什么思想,在如此强有力而又与一切生物本性紧密相关之死亡恐惧以后,会起一种阻止作用,这种想法已表明它是无力的;换而言之,认为存在一种比这一恐惧更有力量的思想——是一种鲁莽的设想,当我们看到,这一思想是如此难以发现,连道德学家尚未能精确确定它究为何物时,那就更是鲁莽的设想了。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康德在这一上下文关系中(第53页,罗,第48页,及第67页,罗,第57页)提出反对这类自杀的论据,迄今一直未能阻止任何厌世的人自杀,哪怕是一会儿呢。这样一来,一项无可驳辩存在而且每天都在起作用的自然法则,却被康德宣告为根本无法没有矛盾的,而且完全是为了使他的道德原则成为诸义务分类的根据!在这一点上,我不能不承认,我是以满意的心情,期待我以后将对道德学的基础加以阐明。从这一基础十分自然地产生由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由爱教导人们应尽的义务,或者,分为公正与仁爱的义务更好,这一区分原则仍然是由论题本质决定的,完全出于其自身具有鲜明的分界使然;所以我将提出的道德基础,实际上我已准备好交来那一证明,而康德为了支待自己的见解,对该证明提出的是一种毫无根据的主张。 
  ①意即:〃这里是试验的地方,让我们就在这里看看你能做什么吧!〃此拉丁谚语得自伊索寓言,一个吹牛者自夸有一次在罗德斯岛跳跃,曾跳到令人惊奇的高度,并要求目击者出来作证,于是,旁观者喊道:〃朋友,如果这是真的,你不需要目击者证明;因为这里就是罗德斯岛,你就在这儿跳吧!〃。 






  
 

 
 
康德关于良心的学说

  这所谓的实践理性连带其定言命令,显然与良心联系非常密切,不过,它与良心的本质区别有两方面。第一,这定言命令,起命令作用,必然是在行动之前说出来的,而良心直到以后才有所表示。在行为之前,良心至多也不过间接地表示意见,即凭借反省,向良心带出记忆中曾遭良心反对的类似行为的事例。我觉得,〃Gewissen〃(良心)这词的词源是以此为根据的,因为只有已经发生的事才是〃gewiss〃(确实的)。毫无疑问,通过外在引诱与激发的情绪,或者因为内在的坏脾性的不协调,在所有人中,甚至最好的人中都会产生不纯洁、卑鄙的思想以及邪恶的欲望。但是一个人对这些思想欲望是没有责任的,不需要当作良心的负担;因为它们仅仅表明,那是人类而不是想到它们的个人,能够做的。其他的动机,如果不是同时,可也差不多立即出现于他的意识中,并和无价值的爱好相抗争着,阻止它们永远不能成为具体化的行动;这样就使它们和一个行动委员会中得票少的少数派相似。每个人只有通过行动,才能获得对自己的知识不亚于对别人的知识,正因为只有行动才使良心负有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行动与思想不同,不是或然的;相反,它们是确实的(gewiss),它们是不能变易的,并且不仅是想到的,而且是已经做出来人们知道了的(gewusst)。拉丁字〃conscienB tia〃(意识到做错了事,想到犯罪而脸变得苍白)与希腊文意识到行为之正当或错误)的意义相同。因此,良心就是一个人对于他已做之事的知识。 
  在所谓的定言命令和良心之间的第二个区别是,后者永远从经验中取得其材料;这一点前者做不到,因为它是纯粹先天的。不过,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康德关于良心的学说,将对他提出的〃绝对应该〃的这个新概念,给予某些解释。他的学说,在《道德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3节里讲述得最为完全,在我以下的批评中,我假定读者参阅包括这一学说的这几页论述。
  康德对良心的解释给人一种异乎寻常的强迫作用,在良心面前,人们习惯于以敬畏对之,对它表示异议,更感到缺乏信心,因为沉重的心头,无时无刻不在害怕把理论上的异议认作为实践上的异议,并且,如果否定康德的观点的正确性的话,又害怕被认为是没有良心。然而,用这种方法是不能够把我诱入歧途的,因为在这里,这问题是属于理论的,而不是属于实践的问题;而且我不涉及道德的说教,只涉及对根本的道德学基础的严谨研究。
  我们立即可注意到,康德完全使用拉丁法律词汇,然而,这些词汇似乎并不适于反映人类心灵最秘密的激动。可是,康德自始至终一直使用这一语言,这种处理此课题的审判方式,似乎对此事来说,乃是必不可少的,完全适当的。于是我们发现,把整个一个法庭,带有诉状、审判官、原告、被告与判决,应有尽有,全都搬上我们内在自我的舞台。那么,如果这种由康德描绘的法庭,确实存在于我们内心的话,若能发现有一个人这么傻,我不说他这么坏,以致要违背他的良心行动,那可真是令人惊讶了。因为设立在我们意识中这样一种属于特殊种类的超自然法庭,在我们最内部存在的阴暗深处,召开这样一种秘密法庭——像另一个费姆法庭(Fehmgericht)①,每一个人面对超人诸神的可怕威胁,这么近又这么清楚地听到它们说话,一定会引起他对诸神的恐惧,使他真正放弃攫取短期、暂时的利益的念头。与此相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普遍认为良心的作用已逐渐消失,以致一切民族都自己想用积极的宗教加以挽救,或甚至想完全用宗教代替良心。再者如果良心确实有这种特性的话,皇家科学院决不会想到要为这一问题发起这次有奖征文。
  但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看康德的说明,我们将发现,他把良心给我们自己下道德裁决,归因于良心的特殊、本质的特点,因此才产生良心的强制作用;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一种形式。这种比喻式的审判法庭,不论对于道德的自我反省来说,或是对于所有其他关于我们已做与不应做的根本不涉及伦理问题的反思来说,都不适用。因为,与这一样的控告、辩护与裁决的程序,不仅确实是偶而由那显然是纯粹根据迷信的,做作的,虚造的良心呈现的面貌,例如,像当一个印度人自责曾杀害一头牛,当一个犹太人忆起曾于安息日在家抽烟斗感到不安,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且甚至不是由于道德缘故,甚至根本不属于道德范围,而引起的自省,也确实常以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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