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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怎么办].时寒冰.文字版-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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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水平。 



    第二,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社会保障,我国经济学家将其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经济的分配和再分配, 


… 页面 64…

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概括为“社 

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 

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 

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社会保障机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二 

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 



    由于医疗、住房、教育等相继走向市场化,部分成本被转嫁到公众身上,而民众收入的 

增长速度却相对滞后。这就是老百姓生活虽然明显改善,而压力反而增大的根本原因之一, 

同时也是内需屡拉不动的根本原因之一。 



    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真正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 

障机制,包含着两个重要的内容: 



    一是必须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入。据经济学家陈志武介绍,美国政府财政开支 

的73%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产品,行政开支只占 10%,而中国政府 

开支只有25。5%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教和科研事业。26 



    中国需要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国家把财政收入用在社会保障上,才真正称 

得上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二是确保公众分享公共产品的公平性。有限的公共产品在分享方面的不平等,是造成相 

关公共产品供应结构性严重不足的另一个原因。以医疗为例,据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透露, 

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850 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中科院调查报 

告);另据监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200 万名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 

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 亿元。27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应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入,还 

必须确保公众公平地分享公共产品。诚如殷大奎所言:“没有公平的效率,对社会的贡献是 

反比性的,效率越高,负面作用越大;而没有效率的公平,是没有希望、低水平的公平,其 

内在关系也呈反比,即越讲公平,效率越低。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公平原则,力求较高的效 

率,即贯彻公平、效率一致性的精神。” 



    第三,削减政府的行政管理支出,为社会保障节约出更多的资金。 



    我们现在提倡建立节约型政府,即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把政府的资源消耗维持在最低水平,并以最低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和经济 

效益。 



    这种节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控制人员规模,做到“精兵简政”;节约行政开支,做 

到既廉洁又廉价;提供高效率的优质服务。 



    对于公众而言,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费用越少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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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府行政成本支出减少意味着有更多资金可用于民生方面的投入。 



    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些政府部门的节约意识尚且不足。 



    2007 年3 月12  日,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指出,从1986~2005 年我国人均负担的年度 

行政管理费用由20。5 元到498 元,增长23 倍,而同期人均GDP 增长14。6 倍,人均财政收 

入和支出分别增长12。3 倍和12。7 倍。“可见20 年来人均负担行政费用的增长速度,明显快 

于人均GDP 和财政收支的增长速度。”行政管理费用超常规增长与政府浪费现象有关。28 



    据《光明日报》的一则报道,北京市曾经对全市48 家市、区政府机构2004 年的能源消 

费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              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 

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 倍、3 倍和7 倍。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到9402 

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488 千瓦时的19 倍。29 



    通过新华社《上海证券报》的一则报道,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应努力改进之处。 



    1964 年,英国医生约翰·亨特给内务部医疗顾问写信:“我这里有一名长期痔疮患者, 

曾经是英国驻奥地利以及日本的大使。回到本国以后,他的病情不断恶化。这全都归罪于政 

府公务部门提供的厕纸,硬得像稻秆一样。” 



    英国财政部对约翰·亨特的答复是:你的建议不予采纳,若将现用的硬厕纸改为柔软纸, 

一年要多支出13 万英镑,这是浪费纳税人的钱。1969 年,财政部的女员工提出相同的请求, 

提议很快被再度否决。事情一直拖到1981 年,柔软厕纸才得以在英国政府部门的厕所内出 

现。 



    一个小小的手纸问题,何以历经17 年才得以解决?关键在于,这种更换要使用纳税人 

的钱,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在众目睽睽之下这种预算很难通过。30 



    我们的政府部门存在着铺张浪费的现象,关键在于预算不严格,监督力量缺位。这需要 

强化预算制度的约束力,并加强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力量,促使政府改掉陋习,在 

节约方面做出表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提供优质、充足的公共产品方面,消除公众的后顾之 

忧,为拉动内需创造条件。 



5。5、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为内需护航 



    我们的消费者处于一种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中,权益经常被损害,而维权成本非常高 

昂,得到的赔偿又往往很低,导致许多消费者经常忍气吞声,被迫放弃维权,而这又成为纵 

容商家下一次侵权的动力。这种恶性循环恶化了我国的消费环境,也是导致内需不振的一个 

重要原因。只有对违规、违法的企业严惩不贷,让其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在20 世纪初,美国的消费者也曾面临缺乏安全感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甚至有毒产品 

泛滥成灾,商家唯利是图,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在此背景下,在有“消费者保 

护神”之称的拉尔夫·纳德律师的努力和倡导下,于20 世纪60 年代兴起了声势浩大的消费 

者保护运动,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状况有了很大提高,厂商的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改善。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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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程中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功不可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正是美国 

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 

    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时时有 

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如果悬一把足以让人倾家荡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头顶—动辄上 

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那么就会约束着企业主牢记违法的巨大代价,加强自律。31 

    这里提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763 年就已经在英国确立,美国则在1784 

年确立了这一制度。美国许多法案,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意义上的赔 

偿金的同时,还可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2005 年8 月,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法院判美国制药巨头默克公司对“万络”服用者罗 

伯特·厄恩斯特猝死负有责任,责令它赔偿死者遗孀各项费用共计2。53 亿美元。“万络”由 

默克公司20 世纪90 年代推出,能避免传统镇痛药引起的胃肠出血副作用,一度畅销全球, 

但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学安德森癌症中心2004 年报告,患者服用“万络”后,出现心脏病、 

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可能性成倍增加。默克公司为此被接踵而至的诉讼缠身。2007 

年11 月9  日,默克公司宣布,愿支付48。5 亿美元赔偿金了结美国近5 万宗与它旗下止痛药 

 “万络”的有关诉讼。 

    一起诉讼赔偿2。53 亿美元,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种威慑力最终迫使默克公司接 

受支付48。5  亿美元赔偿金。正是由于这种天文数字般的惩罚性赔偿,促使生产厂家以人为 

本,尽心尽力地研发和生产,培养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这一个侧面,不难理解美国的 

消费为何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引擎了—这至少是原因之一。 

    我国法律也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规定:“消费者 

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我国的“惩罚性损害 

赔偿”规定与国外相比则是“缩水”的。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某原告在某商场(销售者)购买了一瓶由被告某著名饮料公司(生产者)生产的汽水(透 

明塑料瓶装),价格为人民币6。50 元。原告发现该饮料瓶内有一只长约一厘米的昆虫,遂未 

开瓶饮用。原告称其当即感到恶心,怀疑以前饮用过的饮料中是否也含有类似的不洁物质, 

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精神伤害很大。遂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生产者)书面赔礼道歉、双倍赔偿购物款13 元、支付精神抚 

慰金人民币40 万元。 



    法官认为: 



    一、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诱使他人上当受骗的行为。本案中, 

原告在被告生产的汽水中发现昆虫,该昆虫透过装汽水的透明容器,是可以被看见的,没有 

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手段隐瞒这一事实。故只能认定被告生产的汽水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 

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本案中,原告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汽水后,并未饮用,未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 

财产损害,故其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关系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而不能直接向作为生产者的 

本案被告提出。只有因缺陷产品造成其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原告才 

可以侵权为由选择向生产者起诉。故本案原告关于双倍赔偿购物款的请求,不能直接向被告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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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告购买了汽水后,没有开启,没有饮用,故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仅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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