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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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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
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
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
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
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
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
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
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
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
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等。
第三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
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
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
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
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
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
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
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
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
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
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
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
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
进行。
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
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
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
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
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
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
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
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
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
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
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
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
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
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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