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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选择-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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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似乎是,香港政府历来以卖地的收入作为一项比较重要的经费来源。若土地一下
子大量供应,地价暴跌,价格弹性系数低于一,政府的卖地总收入会下降,而若把所有土地
一起卖出去,将来就再没有土地可卖了。这解释似是而非。土地若一下子卖清光,地价大跌
是对的,但总用值会大升,若政府增加地税率,到某一地税率,从土地所得的按期税收会高
于按期卖地所得。
另一个比较可信的解释,是政府先把一部分的土地以高价卖给了地产商,若再大量出
售,地产商会血本无归,后者于是大搞政治活动,促使政府知所适从,保障地产商应得的利
益——从历史经验看,在香港这保障使好些地产商大发其达。这解释是可信的,但不可尽信。
为什么当初香港政府决定以小量逐步增加土地的供应呢?难道是个多世纪之前,香港的行政
局与立法局的议员,是为地产商工作的?又或者当年议员们大都是可观的大地主?
政治的问题,我一想就头痛。希望上述的例子能使读者明白,我常说以经济理论解释
世事最困难的地方,是考查局限条件——有关交易或制度费用的局限约束。
最后一点要说的,是使用权的界定不是法律写成怎样就怎样。没有明文的不成文法、
风俗、伦理等,在不同的社会中有不同的约束权项与权限的效果。奇怪的是在以先进知名的
美国,土地的使用权往往与明文土地法律界定的大为不同。土地法律指明某地可以怎样使用,
说得一清二楚,但业主决定依法使用时,其他市民可以依其他法律提出反对,搞得满天星斗。
是的,在美国,不同法律的互相矛盾司空见惯,是经济学者的研究题材,而律师因为这些矛
盾而增加就业的机会,或多赚钱,是不言而喻的了。难道互相矛盾的法律是律师们的杰作?
(二)收入享受权
作学生时写《佃农理论》,无意间得到一个新奇的发现。那就是:一块有私人使用权的
土地,其租值收入如果不是全部界定为地主所有,而是某部分的租值因为有管制而变为没有
主人的,那么该土地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那是说,有私人使用权的资产,
如果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收入或租值,在竞争下资产的使用会有非私产或公共产的效果,使
那没有被界定为私有的租值消散。
当时我对公海捕鱼的租值消散(rent dissipation)理论有研究,但公海是没有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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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佃农的农地有私人使用权,只是台湾政府把地主的分成约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
低于市场的地主分成大约二十个百分点,而这后者的土地租值,因为农民的竞争而被农民的
劳力增加代替了或消散了。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一文内我有如下的回忆:
「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
束在百分之三十七点五而引起的。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因为农
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直至农户收入等于劳力
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那么
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会是农户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总收入,等于农户劳力的
总代价。这样,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地主分成
被约束为零,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与一块非私产的『公共』
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样。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
之甚详(它起自von Thunen,然后经过A。 C。 Pigou、F。 H。 Knight 及H。 S。 Gordon
等人的发展),用不著参考什么。
「当时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公共财产』(mon
property)一样,不足为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当
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如此类推,地主分成百分之三十七点五,低于自
由市场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公共财产』的效果。
「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
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百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约束为百分之四十,那么百分
之二十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说那是农户的,但农户可不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
持股人,地主有权取回土地,自作耕耘。这样,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
糊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权交给农户,那么
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农户的产品会是百分之四十归劳力,百
分之二十是农户三分之一的股权应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则是
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权所得。」
关于租值消散及其中的谬误,是下一章的话题。但谬误归谬误,收入享受权若不被界
定为私有,会有使用权公用的效果,是对的。上文引用的最后一段——以股份界定私有产权
——是重要的。我将会在谈转让权时再分析。这里的要点,是私有产权必须包括有清楚界定
的私人收入享受权。这观点还有另一些重要的变化。
古代的中国及中世纪时代的欧洲,「租」(rent)与「税」(tax)是同义的字。一个郡
主(或大地主)向农民收租,在某程度上要管治,但当郡主提供保安、解决纠纷等服务时,
他就被视为「政府」,而收的「租」就称为「税」。这里要注意的是,只要郡主或地主所收取
的是一个按亩算的固定金额或粮额,不会因为太高而使农地空置,也不会因为产量增而增收,
租与税对土地的使用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够低的固定租金按亩算,其效果就等于对资源使用
没有影响的人头税( head tax 或lump…sum tax ) ——那经济课本提及的非函数性
(non…functional)的人头税。地租与地税于是完全没有分别,只是郡主提供的服务或多或
少而已。
如果一个政府抽的地税是地价的一个百分比,地价由政府估计,一定下来不容有变,
这地税与固定的地租无异,也像人头税一样,对土地的使用是没有影响的。经济学者认为对
社会不利的税,是指政府按有变动性的产量或收入来抽一个百分比(影响了资源的边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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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或抽某产品物价的税(影响了不同物品的相对价格)。
与本节有关的有三点。第一,我们问:政府抽税是否削弱了私产拥有者的收入享受权?
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政府抽的是非函数性的近于人头税的固定税,而政府提供的服务有税
之所值,那么抽税是出售服务的收入,可以看为间接地让政府服务在市场成交。有公共性的
服务,往往要用强迫的办法收钱。
当然,政府可以胡作非为,乱抽一通;或滥发货币,以通胀的方式抽税;或乐善好施、
劫富济贫,大搞社会福利;又或者诸多管制,使官员能上下其手。是的,我曾经在美国西雅
图的一个聆讯会议上,成功地指出租金管制是侵犯了私有产权,违反了美国的宪法。
第二,不管抽税是怎样函数性的——不管抽税对资源使用有什么影响——只要税收入
了政府的袋,就是被占有了(appropriated)。收入被明确地占有——不需要被私人占有—
—租值消散的论点就用不著:政府抽税的本身不会有公共产的使用效果。
第三,政府以百分比抽所得税(收入税)被视为影响了资源使用的边际意图,有传统
所说的无效率,可不是因为抽税的本身,而是因为政府不是收入来源的资产的业主。对私产
资源的使用政府要不是无权过问,就是要管也鞭长莫及,是抽所得税被认为是「无效率」的
基本原因。这点我们会在本卷第四章作补充的。
(三)自由转让权
产权可以转让经济学称为transferable,而法律书籍则称为alienable。后者可能是
因为历史上,好些地区的地产不准卖给外国人,所以若准许卖给任何人的,就称作freely
alienable。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古时的看法,欧洲历史也有
类同的观点。在农业为主的社会中,土地没有劳力操作不值钱。一个强人要大享鸿图之乐,
扩张版图是当时可使人民归顺的办法。你在我的土地上生活,就是我的庶民。大强人之下的
地区各有各的小强人。要争取劳力耕耘的稳定性,一个办法是授予农民土地的私有使用权,
收取农民的租或税,但不容许农民把土地转让或出售。是的,不容许土地转让是促使庶民附
地而生的好办法。
作本科生时读中国及日本的历史,读到书中常提及的封建社会制度,遍查书籍也找不
到一个明确的「封建」定义。最后我得到的唯一关于「封建」的特徵,是土地不能自由转让。
是的,就是到了四十年代初期的中日抗战期间,母亲带我们几个孩子逃难到广西的村落,那
里的农地不准卖给村外的人。
上述的旧制度的崩溃,显然是工业发展促成的。工业发展需要人口集中,大幅度地增
加专业生产,迫使某部分农民要离开土地。日本的明治维新(1868)应该是最明显的例子。
这「维新」只有一个重点:原来已有私人使用权的农地突然间加上了转让权。附地而生的农
民及武士道跟著大批地离开家园,涌到城市去。农地以价高者得,合并使用,而工商业的专
业及贸易给社会带来的利益甚大,经济指数就立刻直线上升。日本从明治起的经济发展,是
众所公认的奇迹。
没有转让权可以增加「附属」的效能不限于土地。美国的大学的体育球赛,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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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高。观赛的票价外人的高于学生的,但学生票不能转卖给外人,入场时要查学生证。大学
方面显然要鼓励学生进场,把他们安排坐在一起,大叫大嚷,增加场内的气氛。名士会所的
会员籍,不能转让,因为要维持「名士会」的形象,但好些比较低档的高尔夫球会的会籍是
可以自由转让的。
产权的转让,价高所得,可使资源的使用落在善用者的手上。同样重要的,是转让权
容许资产使用的自由合并。转让权也容许私订合约,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从而减少交易费
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以市场的运作来获取专业生产的巨利,只有产品的转让权不足
够,我们还要有生产要素或资产的转让权。
让我们停下来,总结一下使用权、收入权及转让权三者的关系。使用权与收入权息息
相关。资产如果没有任何私人的使用权,就没有从该资产界定的私人收入。另一方面,上文
指出,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受到压制,以至局部或全部变为是无主的,其使用就会有非私产
的性质。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正如大学教授的办公室,
是私用而又帮助私人收入,但私用者却不可以租出去。重点来了,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
在某程度上必定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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