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第1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四部分 8。幸福和正义

    下面我们引一段奥克肖特的《哈佛演讲录》,他在其中引了康德的看法,我认为很重要。“关于幸福,过去没有普遍适用的原则,现在也没有可以据此指导立法的原则。因为对于幸福的看法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而且他们对什么可以组成幸福的看法往往是不断地发生变化并前后矛盾。因此对这样一个问题要达到某种固定的、永恒的原则无疑是不可能的。没有人可以指导另一个人,告诉他如何才能得到他的幸福。”所以我们要想解放全人类,动机虽然好,但是“如何实现”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因为我们不可以告诉他人什么是他们的幸福。康德说“无人有这个权利,强迫我们以他认为可以使其他人得到幸福的特殊方式得到我的快乐。相反,每一个人都有权用一种最适合他自己的方式来追求他自己的幸福,当然,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为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奋斗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无损正义”。实际上,这是康德对正义的定义,在《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的译本里,可以找到对应的段落。

    什么是正义?是所有有自由意志的人,通过对自由意志的主体判断找到一种社会秩序,它使得所有的人享有同等自由,这就叫正义。这也是康德所理解和定义的公民社会(civilsociety)。由于幸福是千差万别的,并且是摩尔所说的单纯概念,所以奥克肖特引了康德这段话来论证“自由成为追求幸福的必要前提”。没人可以告诉你什么是幸福,那怎么办?靠你自己。你是自由的,你可以自己去选择你认为幸福的方式。这才是追求幸福的第一前提——制度性的前提。自由在西方之所以成为第一原则,不是因为西方人喜欢自由,而中国人不喜欢自由,喜欢跪着生活;而是因为你要想追求你的幸福,就要有原则上的制度保证。所以从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人就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因为不存在统一的幸福,所以必须给每一个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这个论证很正确。注意,第一原则不是民主而是自由,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这是非常经典和重要的。

    对经验主义伦理学的批判

    回到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功利”(效用)这个词指的是什么呢?在古代的伦理学中它是指称“除道德之外的其他的善之手段的事物”。“效用”不指称“道德”,而是指称“达到除道德以外的其他善的目的和手段”。“有工具性的、能够当做工具来使用的,就是有效用的、功利的。”这是utility在古代伦理学中的含义。如果我们坚持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的立场,也就是功利主义的理性选择立场,实际上,我们就接受了这样一种论证。它强调的是什么呢?是对于手段的选择,而不问选择的目的是否符合道德。这是经济学理性选择模型通常的含义。在这里,摩尔的立场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他同意今天经济学家所谓的后果主义,不能仅仅根据一个人的动机来判断他的行为好与不好,而是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好还是不好,我们知道,康德是不赞成这种后果主义的伦理立场的,但摩尔赞成这一立场。另一方面,摩尔认为“功利主义包含一种反逻辑的荒谬”。因为如果我们只认同手段的合理性而不认同目的;“此时此地的事物就其本身而言绝对没有价值”,也就是已经实现了的后果没有什么价值可以讨论,我们只能根据它给我们带来的后果、效用来做评价。可是如果人生是一连串的事件,在人生未结束的任何一个时刻,这个后果实际上又被当做未来某个时刻的目的的手段。因为目的是有价值的、是因其自身而值得追求的,所以还是不会有任何价值。“这种后果仅仅是更遥远的未来的手段,如此以至于无穷”,这不是一种无论证的论证吗?所以说这是反逻辑的方法。这是摩尔对经验主义的伦理学立场的批评。

第四部分 9。对形而上学伦理学的批判

    摩尔批评另外一种形而上学的伦理和道德哲学。康德的形而上学伦理立场有两方面的继承:一个是中世纪或者说希腊晚期的斯多噶学派(这是对亚当·斯密影响最大的一个思想学派);另一个是斯宾诺莎(笛卡儿两位重要的学生之一),他们对康德有源流方面的影响。康德之后有黑格尔(形而上学大师),他影响了全体的当代思想家,尤其是法国思想家,如福柯、德里达。形而上学伦理理论的共同之处是试图以某种公理体系为基础,推导出伦理学的基本命题。他们公然认定伦理学真理是从形而上学真理按照逻辑推导出来的。这是柏拉图的思想。摩尔解释什么是形而上学:真正的形而上学是从哪里开始的呢?是从我们认识到在现象的底下有一种叫做“本质”的东西开始的——这就是本质主义。一旦你意识到了这样一个命题——我们看到的、感觉到的事物是假象,你就掉到了形而上学的圈套里了。因为你一旦意识到你所感觉到的世界是表面的、是假的、不真实的,那么你就开始寻找这个“普遍真理”。英国人属于经验主义者,他们基本上不赞同本质主义的立场。洛克和休谟以来的经验主义的立场,包含了对本质主义的批评。

    形而上学伦理学的第一个学派(斯多噶学派)主张合乎自然的生活是完满的,他们认为自然不是我们看见的表面的事物,而是“某种他们推测为实存并认定是至善的超感觉的事物”。这种看法当然是从印度古代的吠陀学派传过去的。现代作家告诉我们,完满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实现我们真正的自我,可问题在于,什么是真正的自我?形而上学理论家说真正的自我不是我们感觉到的自我,也不是别人告诉我们他们感觉到的我们的自我,是超感觉的。摩尔写道:“断言某行为总是必然采取的行为,从而把道德法则看做与自然法则相似,这就是康德的著名错误。”康德错就错在他想从经验的推出超验的。康德认为,正义是自由意志的主观判断,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能够让所有的自由意志享受同等自由,或者等度自由。这就涉及“什么是自由意志?”这一问题。而摩尔认为,当你认为一个事物善的时候,你所思考的事物并不恰好是你所偏好的事物,偏好在这里就等价于你自由意志的表现,这是摩尔这一段要讨论的观点。

第四部分 10。应用伦理学

    《伦理学原理》的第五章是应用伦理学,就是我们应当怎么做。如果你不同意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原则,那么你告诉我们有什么行动的准则呢?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们的义务,我应该怎么样做。“实践伦理学的解答总是包含因果联系的断言”,这种因果联系,实际上是一项行为所带来的综合影响,它是一个无穷扩展的链条。比如,A的行为可以影响B,而B对A的反应也许会影响C,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互动体系。所以摩尔说:“伦理学能够做的,并不是确定各项绝对义务,而是指出: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作出的少数选择中,哪些会有比较好的结果。”在这里,摩尔使用的全都是概率的语言,他认为没有绝对的好和坏。

    在通常的情况下,摩尔认为;“也许可以根据下述原理论证大多数极普遍地为常识所赞许的行为,作为手段一般而言会比其他随机选择更好些。”我们注意到,这里的关键词是“常识”(monsense),这在社会理论里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词。摩尔的重要看法是:行为需要符合常识,不要违背常识,因为常识是漫长的演化的结果。“在保持生命、繁殖生命、占有财产这些本能总是表现得很强烈的任何社会状态下,对这些法则的一般遵守是有效用的。”这是对休谟的效用理论的一种继承。他希望证明“一切道德法则都仅仅陈述某些行为可能具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过去的伦理学流行着一种与此截然相反的见解,那就是独断论。

    每一种义务,如果我们采取这种义务,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这是对于义务的定义。什么是我们的天职、是我们的义务呢?摩尔说:“每一义务性的行为……如果采取它,而不是采取任何其他可能采取的行为,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如果我们承担义务而不是采取其他的行动,那么就让整个世界变得稍微好一点,有一种改善,这很符合直观的常识的一个伦理学准则。它不同于我们刚才讨论的边沁的全体人的快乐加总到最大化,太过度。这最一般的准则——让世界好一点,这是我们可以做的事。但是怎么样论证这一项行动是我们的义务,也就是说论证采取它而不采取其他的方案就能够让整个世界变好一点呢?这是很复杂的。

    摩尔论证,我们需要论证下述这些因果关系:为了证明某一行为是一种义务,一方面我们必须知道与这项行为共同决定的那些后果,因为世界是多因多果的,我们做这个行动,别人也做别人的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合成一个力,就是世界的方向。所有的人都在努力,最后这些情况的效果和其他情况是什么我们必须精确地知道。所以我们不仅仅要知道均衡的格局——全世界的人都朝某一个方向上做自己的努力,最后博弈的结果是怎样的。我们要想像这个世界在下一个时刻是什么样子,并且还要想像在下一个时刻的世界,由于我们采取了叫做“义务”的行动,在下下一个时刻它所带来的效果是什么样的,以及这些效果的效果……“我们必须知道在整个无限的未来总会受到我们行为之影响的全部因果链条。这实在是不可能的任务,我们必须具有全部的这种因果知识,并且我们必须精确知道我们所做的这个行为本身的价值的大小。”因果知识只是告诉你客观世界是什么样子,对于这个客观世界的评价是价值。所以一方面我们不可能知道未来的世界对我们有什么样的价值,是改善了还是弱化了。最著名的如涂尔干(Durkheim,法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曾经在《社会分工论》这本书里边问过我们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分工的发展导致了每一个人更加自私,但是物质生活更丰富了,收入提高了,我们是更幸福的,还是更不幸的呢?他在1859年就向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说我们并不知道未来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一切效果和全人类其他事物结合起来会怎么影响全人类作为有机整体的一个物种的价值呢?没法判断。这就是复杂性。所以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评价——可能这项行动能够改善我们周围的世界,我们不知道更遥远的世界。“由此可见我们绝对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某种行为就是我们的义务,包括使所有人的快乐的量加起来最大化这样一种行为未必就是我们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让世界变得更好的那种行动。我们没有办法论证,根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价值,以及这个价值是否最大。伦理学不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张义务的清单”——这是非常现代的思想,甚至是后现代的思想。没有口号,没有人告诉你应当怎么做。“德性是实施某种行为的习惯性气质”——这是摩尔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话。无疑他的定义大体正确。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看法,我们只能依靠传统,依靠习惯。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