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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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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
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或增加固定资
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
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
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
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
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
定条件的,可以直接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
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
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
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
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
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
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
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
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
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
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
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
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
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
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
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
部分的0。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
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
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
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
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
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
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
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
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
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
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
收账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
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
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
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
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
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
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
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
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
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
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
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
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
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
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
和保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
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报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
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l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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