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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选集-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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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一点:人的一致性或平等。这种说法是无可争辩的。“上帝说,让我们
按照我们的形象造人,上帝就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人: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了
男人和女人。”性的差别是指出了,其他差别却只字未提。如果说这不是神
圣的权威,至少也是历史的权威,它表明了人的平等——尽管这决不是现代
的学说——在历史的记载上是最古老的。

还必须看到,世界上所有的宗教就其关系到人类而言,都是建立在人类
的一致性之上的,即大家都处于同一地位。无论在天堂或地狱,或者生存在
任何环境里,善和恶是唯一的差别。甚至政府的法律也不得不袭用这个原则,
只规定罪行的轻重,而不规定人的地位。

这是一切真理中最伟大的真理,而发扬这个真理是具有最高的利益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人,并从这个角度来教育人,就可以使他同他的一切义务
紧紧联系起来,无论是对造物主的义务,还是对天地万物(他就是其中一部
分)的义务。只有当他忘记了自己的来历,或者用一句更时髦的话,忘记了
他的出身和门第时,他才会变得放荡不羁。在欧洲现存各国政府的罪过中,
有一种并非最微不足道的罪过,就是人作为人已被远远同他的造物主隔开,
人为的裂口用一连串人不得不从其中通过的壁垒和关卡填满。我来引用一下
柏克先生在人与造物主之间所建立的种种壁垒。他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先驱者
的角色,他说:“我们畏惧上帝同时也对国王敬畏,对议会爱护,对长官服
从,对教士虔诚,对贵族尊敬”。柏克先生忘了把“骑士风格”写进去。他


也忘了把彼得写进去。

也忘了把彼得写进去。

以上我们只谈到人的天赋权利,而且只谈到一部分。现在,我们应当谈
谈人的公民权利,并说明一种权利如何从另一种权利产生。人进入社会并不
是要使良已的处境比以前更坏,也不是要使自己具有的权利比以前更少,而
是要让那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他的天赋权利是他的一切公民权利的基
础。为了更精确地加以区别,注意一下天赋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不同性质是很
有必要的。

这只要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
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
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
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
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所有这一类权利都是与
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

从这短短几句交待中,就可以很容易分辩出入进入社会后还保留的那类
天赋权利与人作为社会一分子而投入公股的那些天赋权利之间的差别。

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就是所有那些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种权利,又
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如上所述,这类权利包括一切智能上的权利,
或者思想上的权利;信教的权利也是其中之一。至于人所不能保留的天赋权
利就是所有那些权利,尽管个人充分具有这种权利,但却缺乏行使它们的能
力。这些权利满足不了他的要求。一个人借助于天赋权利,就有权判断他自
己的事务;就思想上的权利而言,他决不会放弃这个权利。但是如若他不具
备矫正的能力,那么光判断自己的事务又有什么用呢?所以他把这种权利存
入社会的公股中,并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和社会携手合作,并使社会的权
利处于优先地位,在他的权利之上。社会并未自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
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

从这些前提出发,可以得出两、三点结论:

1。每种公民权利都来自一种天赋权利,换句话说,是由一种天赋权利换
取的。
2。恰当地称为公民权力的那种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
这种夭赋权利就能力观点而言,在个人身上是不充分的,满足不了他的要求,
但若汇集到一点,就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3。由种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力(从个人的权力来说是不充分的)不
能用以侵犯由个人保留的那些天赋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些天赋权利,又
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
我们了了数语已探索了人从自然的个人到社会的历程,并且表明或者力
求表明,人所保留的天赋权利的性质以及那些用以换取公民权利的天赋权利
的性质。现在,就让我们把这些原则运用于各种政府罢。

放眼世界,可以极其容易地把那些由社会或由社会契约产生的政府用那
些不是由此产生的政府区别开来;但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一点,不妨把各种


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几种根源考察一下。

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几种根源考察一下。

第一种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第二种是征服者的政府。第三种是理性的
政府。

一伙狡猾的人,借助神渝装作同神来往,亲热得就象他们现在走上欧洲
宫廷的后楼梯一样,这时世界就完全处于迷信的统治之下。他们乞灵于神谕,
把硬要神说的那一套变为法律;这种迷信存在多久,这种政府也就能存在多
久。

后来有一批征服者出现,这些人的政府同征服者威廉的政府一样,建立
在暴力之上,将利剑冒称王笏。这样建立起来的政府,支持它们的力量存在
多久,它们也存在多久;但为了利用每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手段,它们把欺骗
和暴力相结合,建立了一个他们称之为神权的偶像,后来又模仿喜欢兼精神
和世俗而有之的教皇,和基督教的创立者背道而驰,把这种偶像歪曲为另一
种模样,叫做教会与国家。圣·彼得的钥匙和国库的钥匙被混在一起,而疑
惑的受骗大众却对这种发明顶礼膜拜。

当我想到人的天赋尊严,感到(由于造化对我不够仁慈,没有使我的感
觉迟钝)其本性的光荣和幸福时,我就为那些用暴力和欺骗来统治人类——
好象他们都是坏蛋和蠢货——的企国所激怒,而对那些因此受到捉弄的人也
难免感到抱恨。

现在,我们得来考察一下由社会产生的政府同那些由迷信与征服产生的
政府的截然不同之处。

人们认为,说政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能大大促
进自由原则的建立;但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这是倒果为因;因为人必然先
于政府而存在,这就必然有一段时间并不存在什么政府,因此本来就不存在
可以与之订约的统治者。所以,实际情况是,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
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
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

我们要对政府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就必须追溯它的
起源。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中,就是凌驾于人民
之上。柏克先生却不加以区别。他没有对政府的起源作任何调查,因而把一
切都搞乱了;但是他曾表示,将来有机会想把英法两国的宪法作一比较。既
然他把这作为争论的题目提出挑战,我就只好根据他的专长来应战。只有在
高度的挑战中才能出现高度的真理;而我之所以更愿意应战,是因为它同时
给了我一个机会来探索关于政府由社会产生的这一问题。

可是,首先有必要确定一下宪法的含义是什么。光采用这个名词是不够
的,还应当给它下一个标准的定义。

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是理
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之可言。宪法
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
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这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或逐
条引用;它包括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政府组织的方式、政府具有的权力、
选举的方式、议会——或随便叫别的什么名称的这类团体——的任期、政府
行政部门所具有的权力,总之,凡与文官政府全部组织有关的一切以及它据


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因此,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
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
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以行使职权和受约束的种种原则都包括在内。因此,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
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
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说,尽管对宪法谈得那么多,英国事实上并没有宪法,或从未有过宪法这种

东西,因此,人民还需要制订一部宪法。

我相信,柏克先生不会否定我已经阐明的观点,即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
中,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英国政府是那些由征服而不是由社会产生的政府
之一,因而它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虽然从征服者威廉以来,由于形势的变
化,它已作了很多改革,但这个国家本身从未更新,因而也没有宪法。

我一眼就看穿柏克先生为什么不愿粑英法两国宪法作比较,因为当他从
事这项工作时,他不能不发现就他那方面来说并没有宪法这样一种东西存
在。柏克先生的著作篇幅浩繁,理当把他就这个题目所能说的一切都包罗进
去,而且这本来也是让大家来判断其各个优点的最好方式。那他为什么不愿
写这唯一值得写的东西呢?如果对他有利,那就是最软弱的立场了;而他不
愿写这个题目,就表明他要么是不具有这种强硬的立场,要么就是不能坚持
这种立场。

去年冬天,柏克先生在英国议会的一次演说中说,当国民议会第一次召
开三级(第三等级 
①、僧侣和贵族)会议时,法国已有一部好宪法。这是许多
例子中的一个例子,说明柏克先生不懂得什么是宪法。这样一些人开会并不
是宪法,而只是制定宪法的会议。严格说来,目前法国的国民议会是个人之
间订立的社会契约,它的成员是国民的原始代表;将来的议会将是国民的有
组织的代表。当前议会的职权与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不同的。当前议会的职权
是制定宪法,而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去制定法律;
如果今后经验证明需要作出变更、修正或增订,宪法将指出做这些事情的方
式,而不是把它交给将来的政府擅自处理。一个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
府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不能有改变自己的权利。如果它有了这
种权利,就会专断独行。它会使它自己为所欲为;哪里有这样的权利,那里
就无宪法之可言。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授权自己任期七年,此举表明英国没有
宪法。因为,议会也可以凭借同样的自我授权,任意使任期无限期延长,甚
至长达终身。现在皮特先生几年前向议会提出改革议会的法案,也是基于同
样错误的原则。改革的权利是国民所固有的,而合乎宪法的方法应是为此目
的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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