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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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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思想的反映。
  天地会从其一创立,宗旨就是“反清复明”,矛头始终指向清朝统治者。乾隆年间,天地会尽管在发展新会员时突出强调经济意图,但仍然在借用“顺天行道”、“扶明”、“反清复明”之类的口号进行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阶级斗争。这充分说明天地会的性质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下层群众的秘密结社。
  第三节天地会的作用天地会自康熙年间创立,至乾隆中叶,主要是在地下从事秘密反清活动。自乾隆中叶之后,随着社会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的加剧,天地会的反清斗争日趋公开化,并于乾隆五十一年(1786)酝成林爽文起义。林爽文起义是清代天地会组织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反清斗争,风暴席卷了台湾全岛,历时十四个月,动员群众达数十万人,严厉冲击了清朝官吏和地主阶级,并没收其土地归农民所有。清政府为了镇压这次起义,先后调动了福建、广东等省数万兵力,花掉军饷一千多万两,暴露了清廷的腐朽、衰落。可以说,林爽文天地会起义对清政权的打击是沉重的。
  林爽文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却有力地鼓舞了后代的反清斗争。乾隆末年至嘉庆、道光年间,天地会的反清起义史不绝书。咸丰元年(1851)太平天国起义前十余年间,南方各地蓬蓬勃勃地展开了反清的群众运动,其中大部分是由天地会成员组织和发动的。太平天国起义初期,天地会又在广东、广西打击清统治者,造成了对统治阶级“荼毒殆遍”、对人民群众却是一片大好的革命形势。这些反清斗争,对太平天国起义及其顺利发展,起了先驱的作用。以后在辛亥革命时期,南方各地的天地会高举着“反清复明”的政治大旗,积极进行着推翻清政权的斗争,为辛亥革命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最后推翻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清代后期,天地会在南洋各地华侨中广泛发展,并与当地人民一起为抗击欧美殖民主义当局的残暴统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综上所述,天地会在清代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必须予以肯定。
  但是,天地会也有其不可克服的致命弱点。首先,天地会“反清复明”
  的宗旨在康熙年间该会初创时,对组织群众进行反清斗争起过一定的作用,但自乾隆中叶以后,明朝灭亡已一百多年,社会上存在的尖锐复杂的问题,不在于“复明”与否,而在于农民迫切需要夺回被地主兼并的土地。而天地会始终不曾拟订、提出土地问题的纲领口号,所以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动、组织广大下层群众参加反清斗争。
  其次,天地会的起义斗争是分散进行的,始终没有汇合成统一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战争。天地会从康熙年间创立,到嘉庆、道光年间,经历一百多年,虽然流传年久,传播地区广泛,始终是一盘散沙,各地天地会、甚至本地天地会之间都从不发生什么联系。各个山堂的规模都不大,少则几个人结一个会,多则几十人结为一个会,发展到几百人至千人的山堂就不多见了。它们之间彼此不相统属,门户之见森严。另外,从天地会档案史料中可见,乾隆年间,天地会除使用本名外还使用添弟会、■■会、小刀会等名称。到了嘉庆、道光时,天地会系统的秘密结社的名目就更为繁多了。这样,当天地会进行武装反对清政府的斗争时,就形不成一个统一的组织,更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就以林爽文领导的那支规模较大的起义军而言,也是各部均有自己的旗号、年号、队伍以及战斗计划。因此,天地会的反清斗争最后必然以失败告终。孙中山先生说:天地会众“皆知识薄弱,团体散漫,凭借全无,只能望之为响应,而不能用为原动力也”①,这是切中天地会弊病的评论。
  ① 孙中山:《革命原起》,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一),第7 页。第八章少数民族清代时中国境内有众多民族,汉族仍是中国最大的民族。满族是少数民族,但在当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民族。此外,还有不少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起着各种不同的作用。其中有蒙古族、藏族、彝族、回族、维吾尔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
  第一节蒙古族蒙古并入清朝漠南蒙古东起今吉林、西至贺兰山,南接长城,北临大漠。后金以封官晋爵、保留特权、厚赐联姻等,积极笼络漠南蒙古各部首领,并利用各部封建主与明朝支持的察哈尔部长林丹汗的矛盾,诱使他们归向自己一边。明崇祯七年(1634),林丹汗为后金所败,西行,死于大草滩,漠南蒙古遂尽归向后金。崇祯九年(1636)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个封建主聚会盛京(今辽宁沈阳),尊皇太极为博克达·彻辰汗,奉戴为共主,后金改国号为清。与此同时,漠北喀尔喀蒙古三汗也各自与清通好入贡,保持和好关系。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厄鲁特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乘喀尔喀内乱,攻袭喀尔喀各部,败土谢图汗察珲多尔济,掠车臣汗及札萨克图汗牧地,喀尔喀蒙古封建主遂率众南下投清。康熙三十年(1691)举行多伦诺尔会盟,封赏喀尔喀诸王公,并设旗编佐,自此,喀尔喀蒙古亦辖属于清帝。雍正三年(1725),分土谢图汗部西境置三音诺颜部,遂形成四部。
  厄鲁特蒙古四部并入清朝是在不同时期和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和硕特部原居今乌鲁木齐一带,十七世纪上半叶,在首领固始汗率领下进据青海、西藏地区,与清保持和好通贡关系,顺治十年(1653)固实汗被清封为遵义行义敏慧固始汗。康熙三十六年(1697)固始汗之子达什巴图尔接受清朝招抚,使青海和硕特蒙古併入清朝。
  准噶尔部在其首领噶尔丹统治时期,兼并周围各部,势力强盛。康熙二十七年(1688)侵扰喀尔喀,二十九年进犯漠南乌珠穆沁境,被清军败于乌兰布通,三十五年再为清军败于昭莫多。噶尔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乘机自立为汗,并向清纳款通好,噶尔丹腹背受敌,次年服毒自杀。雍正五年(1727)策妄之子噶尔丹策零继位后,屡扰清境,并于雍正九年大败清军于和通淖尔,次年为清军败于额尔德尼昭,后始罢兵议和。乾隆十年(1745)噶尔丹策零死后,准噶尔部内讧。乾隆十八年(1753),达瓦齐夺取汗位,乾隆二十年,为清平定。不久,先已归降的阿睦尔撒纳复叛清,失败后,逃入俄罗斯境,乾隆二十二年病死,长期与清朝对抗的准噶尔部遂隶属于清。
  值准噶尔部内讧之时,杜尔伯特部台吉车凌、车凌乌巴什、车凌蒙克(史称三车凌)于乾隆十八年摆脱准噶尔的羁绊,率众归服清朝,被安置于乌里雅苏台一带游牧。次年编旗分佐设盟。
  土尔扈特部原游牧于塔尔巴哈台附近雅尔地方,明末清初,因不堪准噶尔部侵扰,西迁至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下游。乾隆二十六年渥巴锡继承汗位后,因不堪沙俄政府的奴役、侵扰和征索,于乾隆三十五年率属众三万三千余户、十七万人启程东返祖国。次年抵伊犁,附清,分为新旧两部:渥巴锡领旧土尔扈特部,游牧于珠勒都斯、库不喀喇乌苏等地;舍楞领新土尔扈特部,驻牧科布多一带。至此,漠南、漠北、漠西蒙古地区尽归属清朝。盟旗制度的实施盟旗制度是在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绥服蒙古各部过程中,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清廷取消蒙古原有部的划分,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被分为若干旗,以至十余旗。旗既是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又是清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
  蒙古地区的旗分为总管旗和札萨克旗两种。总管旗设总管,由中央派遣的将军、都统、大臣直接统辖,其中包括内属的察哈尔八旗、归化土默特两翼以及热河都统所辖厄鲁特一旗,科布多参赞大臣所辖明阿恃、扎哈沁各一旗、阿尔泰和阿尔泰诺尔乌梁海九旗、定边左副将军所辖唐努乌梁海五旗、驻藏大臣所辖达木蒙古八旗等。
  其余大多数蒙古部之旗,称为札萨克旗,清廷在这些地区建札萨克旗,受中央监督。札萨克旗又分为内札萨克和外札萨克,内蒙古所属各旗为内札萨克;喀尔喀蒙古、厄鲁特蒙古各旗为外札萨克。由清廷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之有功者任命为札萨克管理旗务。札萨克的职责是按照清政府赋予的权限,处理旗内行政、司法、税收、科派差役、旗属官吏的任用,牧场调整等事务,由上级监督行使。札萨克之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僚属,协理旗务。
  旗下设佐,为基本军事单位,每佐设佐领一人,辖旗丁一百五十人,在旗札萨克领导下,审理丁册,征收税课,排解纠纷,传递信件及征发人伕。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每六佐复设一参领统辖。在佐之下,每十户设一什长,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的管理人。
  除总管旗、札萨克旗外,清政府还在大寺庙的领地,共建有七个喇嘛旗。这些喇嘛旗与札萨克旗平行,不受其干预,自行管理领地内之行政、司法、税收事宜。
  清统治者为了不使旗札萨克享有独立权力,订出会盟制度,在旗之上设盟,合数旗而成。有的盟是在原有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有的盟包括数部,有的盟只包括一旗,也有少数旗不在其上设盟,而直辖于将军、大臣等。而蒙古旧有的部,只在名义上保存下来,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会盟地点由清政府指定,通常是在便于各旗集会的适中地点,一经确定,即以该地名作为盟的名称。
  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奏清帝任命兼摄。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规定每三年会盟一次,届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并不构成蒙古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战时则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诏出征。
  蒙古的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制度,都直接受中央政权的统辖和节制,履行清廷委付的职责,不享有独立处理本盟旗各项事务的权力。在盟旗之上,一切重大军政事宜的最高裁决权属于理藩院,而地方性的重大事件,则报有关地区的将军、都统和大臣会办。
  社会阶级清朝所制定的各种制度,并没有改变蒙古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剥削关系,封建主和牧民仍然是社会中的两个基本阶级。
  蒙古归并清朝后,在建旗设盟过程中,基本取消了蒙古封建主原来享有的济农、诺颜、太师、宰桑等称号,按原来地位的高低及对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功劳大小,分别被授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四等台吉和塔布囊等爵位。担任旗札萨克现职的为札萨克王公,不担任现职的为闲散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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