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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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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八月初四日山东兰山县雍正元年,地六亩,活卖银三两六钱,乾隆四十年绝卖四十五千文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山东平度州乾隆三年,地二亩,活卖银五两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福建屏南县乾隆四十二年,田六亩五分,活卖五十千文,四十四年找价四十七两五钱,契载回赎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福建侯官县乾隆三十六年,园地三亩,活卖银四十一两,三十八、三十九年找价十六两,契载回赎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西瑞金县康熙五十二年,田二亩,活卖银十两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安徽怀宁县乾隆四十四年,田种三石,绝卖钱一百三十千文,五十一年找价七十五百文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湖南临湘县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亩,价银五百八十两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湖北钟祥县乾隆五十四年,田五亩,价钱六十千文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甘肃河州乾隆五十五年,田二亩,价八千文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直隶真定县乾隆五十八年,田四亩,价十六千文五十九年七月十日直隶怀来县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余亩,价钱二百二十四千文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上简表和有关档案,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各地田价,多少不一。
  这些田地买卖中,地价少的每亩几百文、几钱银,或售银一两、一千文左右。另外一些田地售价则比较高,简表所列每亩价银十两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东潍县,地一亩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每亩为十一千一百文,陕西咸宁县九亩地价银一百两,一亩为十一两,湖南安化县田七亩卖银一百三十两,每亩价为十八两六钱。每亩售银超过二十两的也不少。表中所载田价最高的是安徽含山县生员王朝出卖的田产,四十亩粮田及庄房二十二间和农具,价银为一千一百五十两。总的看来,每亩田售银四、五两的,还是比较多。
  第二,田地价格,持续上涨。从地价简表看,虽然各州县的田价很不一致,相差悬殊,但从康熙中叶以后,到乾隆六十年,地价的基本趋势是在不断上涨,有的是成倍上涨,有的涨了好多倍。例如,河南息县谭绍思于乾隆二年卖地四亩与傅良卜,价钱两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卜转卖,价钱七千五百文,十二年内涨了两倍①。江西戈阳县詹胜吉在乾隆二十七年卖山地四亩与葛永成,得七折银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转卖二亩,价七折钱十三千文,八年内每亩地价涨了五倍半②。表中所载地价涨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县李二蓁的田产,李于康熙五十七年将田三十五亩绝卖与朱谦益,得银三十五两,过了二十六年,朱将此田转卖与高家,得银五百四十两,超过原价十四倍多③。
  江苏无锡人钱泳在《履园丛话》卷1《田价》条目中,对本邑及附近州县的田价作了如下的记述: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崇祯末年,盗贼四起,年谷屡荒,咸以无田为幸,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至本朝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然余五六岁时(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钱泳说明末“盗贼四起,年谷屡荒”,故田价猛跌。朱谦益说:康熙五十七年绝买李二蓁三十五亩田时,“当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银,故此价银不同”。这种说法比较流行,也不无道理,但是田价的上涨,还有其他的因素,如人丁滋生、地价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买地能获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价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购买田地,比较稳妥,获利不少。钱泳在《履园丛话》卷七《产业》条目中指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当铺又次之。”这种意见在清代颇为盛行,社会上普遍认为置买田产,牢靠、利大、利久。如仅以赚钱多少而论,自然是以开店设铺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铺,得利更多,但是,“市廛、典铺有风火之虞”,既怕火烧房屋,货物尽毁,又怕盗贼偷窃抢夺,老本赔完,而且名声不佳,市侩之人难登高雅之堂,应试中举也有限制,要想进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职,更是十分不易。购买田地,就大不一样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总不会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还是旱涝保收,而且,田连阡陌,不怕偷盗,任你千军万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确是安全稳妥。
  同时,康熙中期以后,买进田庄,虽花费不少银两,但收取的租谷租银也比较多,也是有利可图,现举二例为证。湖南安仁县黄茂之于康熙五十三年将田七亩五分绝卖与黄云非,价银五两四钱。①七亩五分田如按每亩收租谷一石计算,可收七石五斗谷,约值银四至五两,即只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钱赚回来。广东大埔县李正心的父亲于顺治十四年活卖与李君干十亩,“契载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题。
  回赎”,价银五十三两,后又两次找贴银十二两六钱九分,已经找绝。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输租三十石,从未拖欠”。乾隆八年李正心备价回赎,被官府驳回。①自卖之后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计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银六钱计,应折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十九倍于李君干家买地的田价。可见,买田招佃,收取地租,获利不少,这当然会成为促进清代地价陆续上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比较明代,交易更加频繁,手续更为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但是这种土地买卖受到了许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买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买卖有着重大的差别。随着这种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进行。大批小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促进了封建租佃关系的扩展,在地租形态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当大的变化。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题。
  第三章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下)
  第一节八旗王公贵族八旗王公贵族的形成八旗王公贵族包括“宗室贵族”和“异姓贵族”两大集团。宗室贵族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及其弟兄的子孙后代,异姓贵族是皇室以外的八旗贵族,主要是清朝的开国元勋、功臣和皇亲国戚。
  八旗王公贵族是随着满族的发展,于明末清初开始形成的。明万历十一年(1583)五月,建州女真枝部头人努尔哈赤以父遗甲十三副起兵,率本部诸申三十丁和嘉木湖寨主噶哈善、沿河寨主常舒及其弟扬书属下数十丁,攻打仇人尼堪外郎的图伦城,打响了建立后金国——金国——大清国的第一仗,此后转战三十余年,统一女真各部,大败明军于萨尔浒,夺据辽阳、沈阳,进驻辽东地区。其子皇太极继承汗位后,又臣服朝鲜,统一漠南蒙古各部,招抚征服黑龙江、吉林等处女真部落,多次入边,屡败明军,建立了辖治东北内蒙幅员辽阔的强大的清国,并登基为帝,与明帝分庭抗礼。
  在建国过程中,努尔哈赤皇太极的弟兄子侄大多披甲上阵,统兵厮杀,屡立军功。努尔哈赤同父异母之二弟穆尔哈齐,随兄征战各方。明万历十三年四月,努尔哈赤率兵八十人往攻哲陈部,突遇巴尔达五城联军八百阻击,敌众我寡,士兵大恐,不敢进击,穆尔哈齐随兄带领两名包衣,“四人奋勇步射,直入重围”,大败敌军①。努尔哈赤同母所生之三弟舒尔哈齐,骁勇善战,称雄于部,很早就披甲上阵,“无处不到”,与兄长共创后金国。努尔哈赤之长子褚英、次子代善、五子莽古尔泰、八子皇太极、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类、十二子阿济格,十四子多尔衮、十五子多铎,皇太极之长子豪格,褚英之长子杜度,代善之子岳托、硕托、萨哈廉、瓦克达,玛占,舒尔哈齐之子阿敏、济尔哈朗,等等宗室,均久经征战,屡败明军,为建立大清国作了很大贡献,史称:“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系诸王是庸”②。
  努尔哈赤、皇太极相继分封诸宗室。努尔哈赤自称“英明汗”,封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为大贝勒、和硕贝勒,封阿济格、多铎为和硕贝勒,授其余诸子及济尔哈朗等侄为贝勒、台吉。皇太极于崇德元年(1636)即宽温仁圣皇帝之位后,分叙弟兄子侄军功,定宗室世爵为九等:“一等和硕亲王,二等多罗郡王,三等多罗贝勒,四等固山贝子,五等镇国公,六等辅国① 《武皇帝实录》卷1,页21。
  ② 《清史稿》卷215。
  公,七等镇国将军,八等辅国将军,九等奉国将军。”③他封大贝勒代善为和硕兄礼亲王,和硕贝勒济尔哈朗为和硕郑亲王,和硕贝勒多尔衮为和硕睿亲王,和硕贝勒多铎为和硕豫亲王,和硕贝勒岳托为和硕成亲王,和硕贝勒豪格为和硕肃亲王,贝勒萨哈廉追封和硕颖亲王,贝勒阿济格为多罗武英郡王,贝勒杜度为多罗安平贝勒,贝勒阿尔泰为多罗铙余贝勒。其后又陆续分封和晋爵,崇德年间一共封了七个和硕亲王、三个多罗郡王、六个多罗贝勒、五个固山贝子、一个镇国公、八个辅国公,以及一些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和奉国将军,一个势力强大的宗室贵族集团正式形成了。
  异姓贵族又可分为满洲八旗贵族、蒙古八旗贵族和汉军八旗贵族三个系列,以满洲八旗贵族为核心,为主体。
  这时的异姓贵族,主要是开国元勋、功臣,首先是“五大臣”和武勋王。“五大臣”乃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扈尔汉、安费扬古。武勋王系扬古利,他们都系很早随从努尔哈赤南征北战屡建奇功的开国元勋。额亦都和安费扬古还参加了太祖以遗甲十三副起兵的图伦之战。其子弟亦继承父志,领兵厮杀,续建殊勋。劳萨、冷格里等一大批满洲勇士,也转战各地,破敌克城,威名远扬。一些蒙古贝勒台吉,很早就带领部民来归,随从征战,为金国的强大做出了贡献。如漠南蒙古喀尔喀五部之巴约特部古尔布什台吉,于天命六年(1621)十二月即率部民八十户一百一十五丁来投,努尔哈赤大喜,以第八女嫁其为妻,厚赐牛录、人、畜、财帛。科尔沁部之兀鲁特部贝勒明安,以女嫁与努尔哈赤,又率部来归。巴约特部台吉恩格德尔,很早即来朝贡,后又带部来归,娶汗之侄女。明抚顺游击李永芳最早降顺,带兵征战,娶汗之孙女。这一大批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将领,都为全国的建立和发展而效劳立功,因而也分封爵职。
  天命五年(1620),英明汗努尔哈赤仿效明制,置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各分三等,职皆世袭。天聪汗皇太极改定爵职,于天聪八年(1634)定五备御之总兵官为一等公,一、二、三等总兵官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将为一、二、三等梅勒章京,一、二等参将为一、二等甲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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