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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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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城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大于是乎?”③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要求,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④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⑤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认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
  宗族要求家长善于治家,有的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的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①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的未来的贤妻良母。
  对于不负责任教育子女的家长,有的宗族规定了惩罚的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②宗族强调族人按时交纳赋税,做国家的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无① 《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②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③ 《唐氏族谱》卷1《家训》。
  ④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⑤ 《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① 《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②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
  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③绍兴阮氏认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④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⑤宗族把能否按时交纳赋税,看作是否忠君爱族的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重视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的领导主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他们对宗族的领导,主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的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所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①。因此,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的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置的。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申明。
  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请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的审判权、族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要求“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①。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
  不过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全部支持,在祠堂族长依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的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的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的公开承认。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③ 《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④ 《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⑤ 《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① 《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①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
  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的弟弟的案件,刑部认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的刑罚,雍正帝则认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②。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的流徙罪宽免,并建议今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根据皇帝的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治族人以致死的权力,表明雍正帝完全依靠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态度。
  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的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重视,他说江西一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他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要求江西省“严加禁止”③。乾隆帝的这一措施,表明了他对雍正五年条例的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请求删改。刑部同意,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①。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要求宗族发挥管理族人的功能。乾隆五年他针对游民问题,要求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治”②。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要求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的职业要求,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的支持。乾隆帝的“量行惩治”,没有严格的标准,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的惩治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提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的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示政权可代替族权惩治“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
  乾隆帝的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的内容,在嘉庆十五年,鉴于族人不听约束,请县政权批准祠规,本来这是为了加强对族人的管理,但呈请的祠规中,只规定:有匪类不安分者,该祠长率众牵祠内责罚,没有涉及到处死权问题,这是因为,乾隆规条只是宗族内部掌握的“私法”,嘉庆祠规需要官批,而政府不承认宗族致死族人的权力,所以在呈请的祠规中便没有了宗族处死权的内容。总之,清廷希望宗族法规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之下,有限度地管理族人。
  族谱的修纂与收族② 《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③ 《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军五月丙午。
  ① 《清文献通考》卷198,《刑四》。
  ② 《清高宗实录》卷120,乾隆五年闰六月庚子。
  清代的宗族,多修有族谱,族谱又称家谱、家乘、宗谱等。浙江巡抚庄有恭认为,族谱之义有五善:本祖德、亲同姓、训子孙、睦故旧,更重要的是报国恩①。福建按察使彭希濂为《周氏家乘》作序,也认为谱义有五:纪国恩、述祖德、敬宗收族、训子孙、有无相通。综合起来,修谱目的是:第一,尊祖,即本祖德、述祖德。就是要追述自始祖以来诸位祖先的事迹,缅怀其功德,教育子孙,使子孙产生尊祖、法祖的观念。而“祖德”,一般是儒家伦理修身较深的表现。尊祖也包含按照祖先宗规家训要求自己的含义。尊祖可以收族。第二,收族,即亲同姓,敬宗收族。族谱把同一始祖或同一支祖下的子孙合于同一族谱,使族人通过确定自己同祖先、同族人的关系,在尊祖意识下加深彼此的关系,增加血缘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如同清人所说:“宗者总也,族者聚也,宗族而有谱,正在总聚其原本也。虽宗有大小,属有亲疏,时有远近,居有迁徙,总以一体所分,使无谱以聚之,几同陌路矣。”②收族也可更好地尊祖。第三,训子孙。族谱多载有宗规家训,用来教训子孙。还有族谱的体例含有褒贬的原则,也是教育族人的手段。第四,忠君报国,即纪国恩、报国恩。族谱多把有功名、做官视作受皇恩、国恩的结果,将其视作一种荣耀,载有官宦者沐浴皇恩的情况,更把修族收族作为忠君报国的行为。清人说“谱之修也,内以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此岂小补云尔哉!故苏子有云:‘观吾谱者,孝第之心,油然而生’,则移孝作忠,不亦增光家乘也乎?”③第五,有无相通,即通过合族,加强族人彼此间的认同感,增进联系和感情,从而恤贫穷,救患难。实际这一条也可并入第二条。第六,睦故旧,就是通过修谱加强同朋友的联系和交往。这一条对清人特别是社会影响不大的宗族来说,并不重要。事实上,在清人的修谱观里,前四条比较重要,四者的关系是互为影响,尊祖为了收族,收族可以更好地尊祖,尊祖收族才可教训好子孙,教育好子孙则能更好地尊祖收族,尊祖、收族、训子孙也就是报恩了。四者之中,又以尊祖、收族为主,尤以收族为核心。
  族谱有统族谱、支(房)谱之分,族谱体例的基本形式有谱序、谱例(凡例、例言)、修谱名目、像赞、诰敕、宗规家训、世系(表、图)、世系录(世录、齿录、世纪)、派语(班派、班次)、宦绩考、传记(谱传、家传、世传、内传、外传、宗德、阃仪、德行、宜淑)、祠堂(记、图)、墓图、祠产、先世考辨、艺文、余庆录、五服图、领谱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序、例、规训、世系(表、图、录)、传记、祠堂、祠产、坟墓。
  族谱繁简不同,最简单的族谱,只有世系的记录,因此,最体现族谱功① 《毗陵庄氏族谱》卷首《乾隆辛巳谱传序》。
  ② 苏州《彭氏宗谱》,乾隆七年《增修族谱序》。
  ③ 广西平乐《邓氏宗谱》同治三年《邓氏族谱序》。
  能的,当是这部分。世系记载宗族的成员及其血缘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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