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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唯识学概论-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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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小乘所说略同,而所用方法及其目标则异,二者皆未臻圆满也。

3  法性之本空与唯识之转依

    法性从小乘法作进一步之解释,明万法本性为空,大般若经、大智度论、中
论皆属之。小乘以观法有而显我空,谓五蕴等诸法恒有,于粗相之物体已见其空
,于细微之法仍有未明,故于世界上之草木,明由地、水、火、风无数关系条件
而成,无自性之可言,而于组成之关系条件犹执以为实。然进一步观察,即一切
法中之每一法,亦由众缘之条件而成,如离众缘,则无一切法;此一切法,既皆
众缘组合,故自性本空。此理略近最新科学相对论(Theory of relativity),
谓一法之现见,皆从相对之关系上而显,凡此时、此处四围之环境及立足之观点,
皆与其事物之广、长、厚等密密相关,设其周围之环境或时处观点一变,其事物
之本身亦即全异也。如地球绕日而行,以相对之理或增上缘之理而言,不惟日球
与地球有密切之关系,实由其他行星、流星等相切相磨而成,故知地球绕日一事
,即由迥色之空乃至恒星等,亦无不与此有关者,世人只取其切近而遣其疏远耳
。从法性言,小乘固执之法,亦因缘互集之假相,与我之空,了无二致。仅有因
缘之聚集,而无因缘所共合之实体,仅有缘成之因缘,而无因缘之自性:此法性
本空之义也。然仅知法性本空,不知法相之唯识义,则众缘所集现之摄持力,何
归何与?从此透过法性本空,即彰法相唯织。自性本空,非五蕴等灭却说空,乃
从众多因缘法生而无自性以说空。因缘所成法,其自性本空,然非无此众缘集合
关系之法相。法相之中,心法及心所有法即所谓识,不但可以被知作为知识对象
,并且本身即是能知识。一切所知识之法,即摄持能知识之中,凡此皆心理知识
中之现象,非离识外另有色等诸法。所觉知者,则为前六托第八相分为本质尘所
变之相分,仍在识内而非外;见托相起,相挟见生,法相皆多分受心理知识影响
而变化故。在知识观点强度如何,所知识即现如何,知识强度不同,所彰之现象
全异,所有知识之法,皆受识之影响而变动。法性明一切法从多种因缘所现之相
非固定,其自性本空;法相则彰万法依心及心所法如幻如化而建立,不于识外别
有他物,故曰法相唯识。法性本空,可破小乘之法执;而法相唯识,又可显法性
本空中多种因缘所现之法相非离识而有,皆同为识变故。以法性诠法相,则法相
如幻如化,皆成妙用;以法相显法性,则法性本空,其相唯识。性相如如,故推
究万有之本因及其体质,至此方理善安立。

乙  出发于存善之要求者──吾人之自我及价值之存在

    人之生也,莫不觉有自我,而一切欲望皆从之以生也。然此自我,为随死以
俱尽,其性乃暂时欤?抑人身虽死,而自我有不死者存,其性乃无穷欤?苟自我
随死以俱尽者,则芸芸众生,寄生霄壤之间,此数十年与草木何异?为善成仁,
作恶行诈,其价值何在欤?设非然者,人生死而有不死之自我者存,则彼不死者
又何往欤?随此界以升沈欤?入他界而受生欤?如是等者,乃有宗教、哲学、伦
理出发于存善动机之由来,古之贤哲笃行其志,或立功,或立德,或立言,觉本
身为万有之中心,期精神之充实以永存,此种要求,岂无所恃而然耶?俗语:「
人死心不死」,即认有自我之价值永存藉以自慰者,要求有最善永存不减之标准
,于是宗教伦理之说起;然其开始,实由神道之说。兹亦分三节言之:

1  天神之永生与自我之独存

    天神之永生与前迷信之神话相一致,此神为无始无终无所不在,而人为神所
创造所管领,能将低等性质破除,培植为善之道德,即能与神同其永生。此说一
兴,从者如响,盖以为必如是然后自我之价值乃能常存,人心因以大慰。至于自
我之独存,古印度数论,即创此说,彼为生死所以循环不息,乃出自我之要求,
必假定慧之力,将自我要求息灭,渐能离自性而独存矣。其余耆那教等,亦莫不
以自我解脱而独存,为达最高善之目的。以法相之理观之,其托神庇护者,虽可
慰暂时之烦恼,以神为唯一之依恃;然其认神权为无上,舍自作自受之理于不顾,
已犯世间相违等过。而自我之独存,亦徒为玄想耳。

2  质散之断灭与生空之解脱

    科学谓人生作何事业,留于团体,或可不朽。如将每人个体观察,皆依物理
为基础,而此物理之本质,不过化学之十几种原素组合而已。心理依物理为基本
,最后则在物质,至于心灵等则死后随质散而断灭。所谓自我、灵魂等等,皆拨
为无,自更无所谓永生、独存也。印度之极微论,今世之唯物论,均持是说。但
小乘证生空之解脱则在扩充为善之行,非相抵相抗,乃由相依相益,由戒生定,
由定发慧,将世人迷有自我的实体破除,明内无我,外无实物,向以物我为实之
推求,于焉而息,一切心理活动亦随之而息。得此生空之解脱,表面上虽与质散
之断灭似同,然科学不从业力解散,虽计断灭而终非真灭;小乘从生机上断灭,
乃真解脱,此其不同也。科学对于善的价值之永存仍未达到,且较小乘犹逊一筹
也。

3  本空之常如与唯识之转依

    科学主质散之断灭落于断灭之见,理有未善,固勿论矣。即小乘生空之解脱
,执有法之实在,于法性法相之义,亦未契合。法性明万法本空,了无隔碍,常
是如此,普遍如此,故曰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增不减。亦无生死苦恼可脱,
以万法本空,本无生灭增减故,故曰:本空之常如。诸法之本性虽空,然诸法之
现象,仍随因缘之合散而变现;一切法皆依识,故可从识而转之也。凡不圆满之
有漏法既依识所变,即此不善不圆满所依之识,改转之使为觉悟而圆满,佛典谓
为转识成智,则达善之价值永存之极则矣。


三  法相唯识学之成立

    由前出发于究真及存善之二重要求,可知法相唯识成立有二动机,在此动机
中,即法相唯识学产生之原因也。法相唯识学之能否成立,当更考察其理由是否
充足,有无事实之证明,与可得相当之效果否。然与唯识类似之说,不能不先一
辨之,即各种之唯心论是也。各种唯心论,虽各言之成埋,持之有故,惟有许多
问题不能解决,而卒不能有所成就。故兹先将其余唯心论不成立之故一阐明之,
然后始能彰法相唯识学之成立也。中国向来对于唯心论,少有系统理论,以先哲
曾言之太极之说等,概非显著之唯心论;故今所言唯心论皆属西洋哲学。西洋唯
心论自古有之,至近代乃极其变。古代之唯心论(Spiritualism),殆同观念论(
Idealism),观念不过是一种相而已;与其称为唯心论,勿宁称为唯理论(Apr…
iorism)也。故今此所言,又专在近代的西洋唯心论。近代唯心论,其初、盖对
于多元论、二元论、及唯物论之不满足而起。以上各论,皆可称为素朴实在论(
Naiverealism);素朴的实在论,以为耳、目之见闻,即能得事物之实在。故吾
人觉知之所得,以符合客观之事物为真确。轻重、厚薄、大小、方圆,莫非事物
之所固具,心之认识或不认识皆尔也;知识所含之性质,不过依事物去认识而已
。素朴实在论系根据一般常识上之见解而演成者,如见此桌存在,即依此桌之实
在加之认识,如以万有之本,原为众多不同之实体,则成多元谕;谓万有之本原
乃二种或一种之物,则成二元论或一元论;此称一元论即唯物论,皆素朴实在论
也。近代之唯心论,即起于对素朴实在论之反动,而有主观、客观唯心论等之产
生,今以次胪列,兼论其得失焉。

甲  其余唯心论不成立之故

1  主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近代如培根 (Bacon)、洛克 (Locke)以至休谟(Hume)的经验派,以谓
凡可经验者,即感觉现象;除去所见到之色、所闻到之声、乃至身上所觉到之触
等现象之五官感觉经验外,别无可经验到者。向来所谓关系法则、贯通理性等,
不过实际感觉到的经验上之条理而已。因此经验派的思想而进一步,勃克莱乃发
生主观的唯心论。勃克莱(Berkleg) 否认物质本质之存在,以为一切物性,莫
非吾心之所知,宇宙万有物体云者,不过为吾心所知觉之一切耳,并无知觉外另
有所谓实物之存在者;由知觉上发现种种现象,即自心知觉现象。勃克莱之意、
以为一切事物之存在,均在主观意谲之内,主观意识之外无事物存在,凡存在者
即被知觉者也。此主观唯心论,在其一贯的理论上,似亦能成立,然一推究,则
疑问重重。勃氏以一切外物之存在,归之自心主观所现之影子,则自心如镜子,
外物如镜子之影子,如此祗有自心,则他人之人格亦被其否认。推其极、不过自
心之存在而已,然则国家、社会与法律、伦理皆等虚设,失其效用;如是颠倒,
世共不许!又复应思:既如汝言,所见之桌,除色、香等外并无实质之存在,然
在夜间无人知觉,至第二日仍有此桌之存在。试问此桌在夜间是否继续存在 ?若
谓所见之桌乃由汝心而有,汝心不知觉时则桌消灭,云何得有重见昨日之桌之存
在?至是勃氏落于遁辞,谓物之存在,如不存在于自心或他心,亦必存在于上帝
之心。然上帝非经验之可得,先不成立,而勃氏之说,遂不能自圆矣!

2  客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主观唯心论从经验派产生,迨其说不能自圆,于是理性派起为解除上述之困
难,一转而变为客观唯心论。此派谓宇宙万有,有共同之心或共同意识之客观存
在,故万有乃一客观的心之表现。宇宙所有动物、植物、矿物,程度虽有不同,
然皆为宇宙共同之心,如千江万湖之皆为水。人类或其某民族,为此共同心发达
之最高者,动物、植物、矿物等乃其低下者,所以万有的存在皆此客观的心。惟
此客观的心,即为自己他人及万有以至全宇宙;至各人乃共同心之一分,非以个
人自心为立场,乃以共同心为立场者。黑格耳(Hegel 1770─1831)即可为此
派之代表,以共同心包括一切,计划之而支配之。惟此共同心无可证明,与一神
教所谓一神无可证明之性质,相去几何?一神不能成立,则共同心亦不能成立。
又、所谓客观存在之心,不过称彼为心,其与素朴实在论不可证明之物,亦仅名
之不同,同为不能证知,但随名言而假立耳。若唯物论不成立,则客观唯心论亦
不能成立。今纵许汝有共同心之存在,万有乃共同心所生;然世间凡被生皆同于
能生,如人生人,犬生犬,未见有石能生人畜;既为唯一之共同心,以何而得生
出各别的万有,被生与能生了不相似?复次、既然万有皆由共同心所现,则应共
同为一,云何万有有一定之条理及规则,必众缘具备,然后事物才能成功?反是
、众缘或缺,则事物无从显现?此皆有为客观唯心论所不能说明者,故客观唯心
论亦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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