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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道论++修订版(简体版)-第1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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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起与力的结合,

    (3)断那应断的诸法,

    (4)于现观之时所说的遍知等的作用,

    此等一切都应依它们的自性而知解。

    (1)(圆满三十七菩提分)此中:“圆满菩提分的状态”,是菩提分的圆满状态。即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支圣道的此等三十七法,因为依菩提的支分之义而得名菩提是在于圣道的一边的,故名为菩提分。在于一边是说在资助的状态之故。

    (四念处)因为进入彼等所缘而现起故为“处”。念即是处故为“念处”。因于身、受、心、法而把握不净、苦、无常、无我之相,及由于舍离净、乐、常、我之想而转起,故分为四种;是故名为四念处。

    (四正勤)以此而勤故为“勤”。美的勤为“正勤”;或以此而作正当的勤为“正勤”;或因无烦恼之丑故为美,因以能生利益安乐之义而取得殊胜的状态及能作最优的状态故为勤,是名“正勤”。这与精进是一同义语。即已生与未生的恶而令断与不生的作用,及未生与已生的善而令生起与存续的作用,而有四种。是故名为四正勤。

    (四神足)即以前面所说的成就之义为“神变”。由于和那(神变)相应的(而为神变的)先导之义,及由于作为(神变)果的前分之义,是神变的基本,故为“神足”。由于那欲等而有四种,故名“四神足”。即所谓:“四神足是欲神足,精进神足,心神足,观神足”,这些是出世间的。其次世间的,因如此等说法:“若诸比丘,以欲为主而得定,得心一境性,是名欲定”,故亦以欲等为主而得(世间法)。

    (五根、五力)因为克服了不信、懈怠、放逸、散乱、愚痴,故以称克服的增上之义为“根”。因为不给不信等所胜,故以不动之义为“力”。此两者都依信等而有五种,故说“五根、五力”。

    (七觉支、八支圣道)念等是觉了有情的支分,故为七觉支。正见等依出离之义为八道支。所以说“七觉支、八支圣道”。

    而此等三十七菩提分法,于(圣道的)前分而起世间观时,若以十四种而把握于身的,是身随观念处。若以九种而把握于受的,是受随观念处。若以十六种而把握于心的,是心随观念处。若以五种而把握于法的,是法随观念处。

    (于前分的世间观)当他见到自己未曾生起却于他人生起的恶,为了令恶不生而作这样的精进:“此(恶)曾于如是行者而生起,我将不如是行,我将不生如是的恶”,这是第一正勤。当他见到曾于自己现行不善,为令断此而精进,是第二(正勤)。为令生起未曾于自己生起的禅或观而精进者,是第三(正勤)。如是令其屡屡生起于已生的(禅或观)使其不退者,是第四正勤。

    (于前分的世间观)以欲为主而生善时为欲神足,……乃至离邪语时为正语。如是(在前分的世间观)于种种心中而得(三十七菩提分法)。然而在此等四(圣道)智生起之时,则于一心中而得(三十七菩提分法)。在(圣)果的刹那,除了四正勤,而得其余的三十三(菩提分法)。如是于一心中所得的这些,只以涅槃为所缘的一念由于对身等而断净想等的作用的效果而说为四念处。只一精进由于令未生(之恶)不生等的作用的效果而说为四正勤。(除四念处四正勤外)其他的是没有减与增的。

    并于彼等(三十七菩提分法)之中:

    九为一种,一为二种,以及四、五种,

    八种与九种——如是它们有六种。

    “九为一种”——即欲、心、喜、轻安、舍、思惟、语、业、命(之九),此等依欲神足等只一种,它们不入于其他的部分。

    “一为二种”——即信,依根与力为二种。

    “以及四、五种”——即其他的一为四种,一为五种的意思。此中:一定,依根、力、觉支、道支为四种。一慧,依彼等(根力觉支道支)四及神足的一部分为五种。

    “八种与九种”——是其他的一为八种,一为九种的意思。即念,依四念处、根、力、觉支、道支为八种。而精进,依四正勤、神足、、根、力、觉支、道支为九种。如是:

    此等菩提分,有十四的不离(纯无区分的),

    依部分为七类,却有三十七的分别。

    因为完成自己的作用及于自性而转起,

    彼等一切的发生都是在获得圣道的时候。

    如是先于此(智见清净)中当知“圆满菩提分的状态”。

    (2)(出起与力的结合)(出起)“出起与力的结合”,是出起及力的结合。即世间观,因为是以相为所缘及不断于转起之因的集,故不从于相及转起而出起。而种姓智,因为不断于(转起之)集,故不从转起而出起,但因以涅槃为所缘,故从相而转起;这只是从一(相)而转起。所以说:“从外而转起及回转的智为种姓智”。相似的说:“因为从生而回转入于不生故为种姓。从转起而回转等”——如是应知一切。然此等四(道)智,因以无相为所缘,故从相而出起;因断于(转起之)集,故从转起而出起,这是从二者而出起的。所以说:“如何从二者而出起及回转的慧成为道智?即在须陀洹道的刹那,由见之义的正见,从邪见而出起,及从随彼(邪见)的烦恼和蕴而出起;并从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说从两者而出起及回转的慧成为道智。由攀著之义的正思惟,从邪思惟……由把握之义的正语从邪语……由等起之义的正业……由净白之义的正命……由策励之义的正精进……由现起之义的正念……由不散乱之义的正定,从邪定而出起,及从随彼(邪定)的烦恼和蕴而出起,并从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说从两者而出起及回转的慧成为道智。

    在斯陀含道的刹那,由见之义的正见……由不散乱之义的正定,从粗的欲贪结、嗔恚结,及从粗的贪随眠、嗔恚随眠而出起……

    在阿那含道的刹那,由见之义的正见……由不散乱之义的正定,从微细的欲贪结,嗔恚结,及从微细的欲贪随眠、嗔恚随眠而出起……乃至在阿罗汉道的刹那,由见之义的正见……由不散乱之义的正定,从色贪、无色贪、慢、掉举、无明、慢随眠、有贪随眠、无明随眠而出起;及从随彼转起的烦恼和蕴而出起;并从外的一切相而出起,所以说从二者而出起及回转的慧成为道智”。

    (力的结合)在修习世间的八等至(定)之时,则止的力为优胜,修无常随观等的时候,则观的力(为优胜)。然而在圣道的刹那,彼等(止观)之法则依互相不超胜之义而一双结合而起,是故在此等四(道)智是两力结合的。即所谓“从那与掉举俱的烦恼和蕴而出起者的心一境性而不散乱的定是以灭为境(所缘)的。从那与无明俱的烦恼和蕴而出起者的随观之义的观也是以灭为境的。所以由出起之义,止与观是同一作用的,一双是结合的,互不超胜的。是故说依出起之义修习止与观一双的结合”。如是当知于此(智见清净)中的出起与力的结合。

    (3)(断那应断的诸法)“断那应断的诸法”,是说在此等四(道)智中,当知以什么智而断什么应断的诸法。即此等(四道智)如理的断那称为结、烦恼、邪性、世间法、悭、颠倒、系、不应行、漏、暴流、轭、盖、执取、取、随眠、垢、不善业道、(不善)心生起的诸法。

    此中:“结”——因为(今世的)诸蕴与(来世的)诸蕴、业与果、有情与苦的连结,故称色贪等的十法(为结)。即直至有彼等(诸结的生起)而此等(蕴果苦等)不灭。此中:色贪、无色贪、慢、掉举、无明等的五种,因为是生于上(二界)的诸蕴等的结,故称上分结;有身见、疑、戒禁取、欲贪、嗔恚等的五种,因为是生于下(欲界)的诸蕴等的结,故称下分结。

    “烦恼”——即贪、嗔、痴、慢、见、疑、惛沉、掉举、无惭、无愧等的十法,因为它们自己是杂染及杂染其相应之法的缘故。

    “邪性”——因为是于邪而起之故,即邪见、邪思惟、邪语、邪业、邪命、邪精进、邪念、邪定等的八法,或加邪解脱及邪智为十法。

    “世间法”——因为世间的(诸蕴)进行之时,它们是不易止息之法,即利、不利、名誉、不名誉、乐、苦、毁、赞等的八法。但在这里,依原因与近行(依附),以此世间法之语,则含有以利等为基的随贪以及不利等为基的嗔恚。

    “悭”——有住处悭、家族悭、利得悭、法悭、称赞悭的五种。这些是因为于住处等不愿与他人共有而起的。

    “颠倒”——是对于无常、苦、无我、不净的事物而起常、乐、我、净的想颠倒、心颠倒、见颠倒等的三种。

    “系”——因为是名身及色身之系,放有贪欲等四种。即是说:贪欲身系,嗔恚身系,戒禁取身系,此是谛住着身系。

    “不应行”——即由于欲、嗔、痴、怖畏、不应作而作,应作而不作的语义相同。因为圣者不应以此而行,故说不应行。

    “漏”——因为依所缘至于种姓智及依处所至于有顶(非想非非想处)而漏落故,或依常流之义,如水缸之漏水,因不防护(眼等之)门而漏故,或者是轮回之苦的漏,故与欲贪、有贪、邪见、无明的语义是相同的。

    “暴流”——因为(上面的欲贪等四法)有拖拉于海洋之义及难度之义故(亦说暴流)。

    “轭”——因为不与所缘分离,不与苦分离,所以与彼等(欲贪等)的语义是相同的。

    “盖”——是心的障、盖、蔽覆之义,有贪欲(嗔恚、惛沉睡眠、掉举恶作、疑)等的五种。

    “执取”——因为这是从超出了自性以及执着其他的不实的自性之相而起,故与邪见之语同义。

    “取”——曾以一切相于“缘起的解释”中说过,即欲取等四种。

    “随眠”——依强有力之义,有欲贪等七种,即欲贪随眠,嗔恚、慢、见、疑、有贪及无明随眠。因为它们强有力,屡屡为欲贪等的生起之因,眠伏(于有情中)故为随眠。

    “垢”——有贪、嗔、痴的三种,因为它们自己不净,亦使别的不净,如泥为油膏所涂相似。

    “不善业道”——即是不善业及为恶趣之道的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等的十种。

    “不善心生起”——是八贪根、二嗔根、二痴根的十二种。

    如是此等(四道智)如理而断彼等的结等。怎样的呢?先说于十结之中,有身见、疑、戒禁取及令至恶趣的欲贪、嗔恚等的五法是初智所断。其余的粗的欲贪、嗔恚是第二智所断。细的(欲贪、嗔恚)是第三智所断。而色贪等五种只是第四智所断。下面虽然不以“只”字而作确定,但说彼等(不善)是上位的智所断,当知已由下位的智破除了彼等令至恶趣的(恶),(其残余的)是由上位的智所断。

    于“烦恼”中:见与疑是初智所断。嗔是第二智所断。贪、痴、慢、惛沉、掉举、无惭、无愧是第四智所断。

    在“邪性”中:邪见、妄语、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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