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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法规论释+索达吉堪布译释-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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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越此施暴力,则将成为粗暴行。
  君主乃护众生故,如若屠杀野蛮人,
  彼等多数以嗔心,死后堕入恶趣中,
  久远生生世世中,亦将结上仇恨缘。
  倘若超越了上述范围,施以暴力行为,则成为粗暴的恶行。君主不能有如此过分的恶行,不然对国家民众都没有很大的利益。君主本来是众人的依怙主救护处,慈心保护所有的众生是君主义不容迟的天职,必须以悲智方便善巧摄受,加以保护,若仅仅以杀了之,则是极不应理的。那些野蛮人在被杀时以嗔心为因,命终会坠入地狱的。如《入中论》中云:“不忍令速坠恶趣。”华智仁波切也说过:嗔心重者死后坠入地狱,贪心重者死后坠入饿鬼。这样以嗔下坠,将在久远的生生世世中结上仇恨,怨怨相报。《念住经》中有:若杀一有情,一中劫住地狱,地狱业尽,倘得人生仍需五百次偿命。故而,君主杀人实属不理智之作为,果报自受,这在《极乐愿文》中有详细的例证。
  倘若断肢根残废,尔后不能得恢复,
  此外绑缚欧打等,能恢复故可施行。
  对待严重的犯人,如果将其判死刑,则会因嗔心结成生生世世的怨仇,这是不可行的。若是截断手肢脚腿耳根等肢体,这样的残忍刑罚实施后,彼不能恢复,故而不宜行。除了那些不能恢复酷刑外,象捆绑殴打等一些可以恢复的惩罚,都可以用来调伏那些野蛮犯人。甚至对傍生断肢残根不得恢复的作法也与慈心相违,与因果不符。象藏族古来有个传承,把放生的牦牛的耳朵割下一块打记号,以防以后而遭到命难,论典中说:“若杀一头放生的牦牛,就有杀一百头普通牦牛的过失。”我认为割耳朵的这种传统作法,是不能恢复的残废刑罚也是不宜施行的。
  假设于诸野蛮者,未以慈悲心护持,
  则护众生之事业,君主未曾圆满也。
  君主行持保护众生的事业,也算是大菩萨的行为,故应保护每一位众生。但是君主往往乐于保护善良的人,而非常厌恶那些野蛮的人,并加以惩治,且认为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那些野蛮的恶劣者是为愚昧无知所感,极为可怜的众生,更应该以大慈大悲心爱护帮助保护他们。正如圣天论师所说:“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故君主不应舍弃恶劣者而应保护他们,就象慈母对患病的儿子,倍加痛爱,也就是“如母于病儿,特别觉痛爱,如是诸菩萨,特意愍恶者。”否者,只是一味地对他们残杀处刑,则说明君主护生的事业做得不够圆满。
  第五何谓以慈悲,粗暴惩治野蛮众?
  譬如父于蛮横儿,为制止其造罪业,
  并非残酷杀害之,而是殴打呵责等。
  无害心之调伏法,必定无有罪过也。
  保护众生的方便刑施第五条讲到,如何才是以大慈悲心摄持,用粗暴的方法惩处那些野蛮之徒呢?先以譬喻来说明:例如父亲对自己儿子,为了制止他造罪业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便方法,或对他殴打责骂或将其交于法律,投入监狱进行劳改,绝不会残杀他。同样,对那些众生,君主亦如严父善待爱子一般,不能心存任何损害,而是慈怀悲愍,语言上对其呵责大骂,行为上对其殴打等调伏他,这肯定没有任何罪过。象古来的大丛林,经常有人挨香板,但现在主持们因为不懂得这一点,一味地慈悲,致使很多人对上不敬,对下不顺。如今只有少数大德以其本具的功德威力主持道场,不必用这种方法能调伏弟众,大多数还是需要这种方法。
  理应依法予制裁,蛮横之人有五种:
  于彼君主作损害,彼此之间互残害,
  不听君主之教言,依靠邪命过生活,
  步入邪道之诸人,搅得世间不安宁。
  从道理上讲依法予以制裁的蛮横之人有五种:一是对君主作损害的人,有些人自己不通事理,对君主所制定的一切法规都不愿遵守,整天满腹唠骚,以舆论伤害君主,心里嗔恨想尽各种方法损害君主。二是下属彼此之间不能和睦相处,经常互相残害,把下面人搅得象一团混水。三是不听从君主的教言,经常违背君主言教,故意与其作对,搞扰乱其心,无缘无故地令其不高兴。四是依靠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财利,以邪命过活,如《遗教经》中讲的以算命卜卦赌博等类似的挣钱方法来维持生活的人。五是步入邪道者,如跳大神的,练这种功那种功的人。以上这五种人搅得整个世间不得安宁,所以国王应将这种人予以制裁,或者施以皮肉之刑,或者流放僻野,若是道场中有这号人物,或者在不同场合予以批评令某当众忏悔,或者摈除僧团,以免对众生不利。
  首先谋害君主命,侮辱王妃毁财等,
  予以讥讽不保密,造作此等损害者。
  上述条后,下面一一广说。首先就那些经常蓄意谋害国王生命的人,他们伤害国王、侮辱王妃,对国王眷属作大大小小的损害,毁坏国王或国家的财产等,或者对国王进行有因无因诽谤讥讽国王,该保密的要事不作保密,反而大肆宣扬。对这种进行损害的人,国王必须谴责呵斥,采取严厉的措施,使其不得方便。
  应据罪情予惩罚,呵责批评没收财,
  绑缚驱逐出境等,如是今后无损害。
  对损害君主的人,应该根据其情节轻重,罪业的大小予以不同的惩罚,可以对其批评,呵斥指责其过失,或者没收其家产归为国有,或者将其捆绑投入牢狱,或者将其流放到荒无人烟之处,依此方法即不损害他的性命也不会有因果报应。若对劣者作相应的惩罚,将对国家和人民有很大的意义。象道场中的个别业障现前者严重诽谤上师者,同样应给予相应的忏悔,重者摈除僧团。
  相互之间损害者,应施责骂恐吓害,
  殴打关入监狱等,依此惩罚可阻止。
  第二在团体中互作损害的人,应公开当众批评,斥责质问吓唬他们,重者殴打拘留关入监狱等,依此惩罚可以制止他们以后再犯,给旁观者有可警告的作用,能杀一儆百,杜绝以后再有类似的问题出现。
  虽在自己所属境,不听君主吩咐者,
  依靠威力制服之,莫将彼等逐出境。
  第三有些人虽然生活在君主所统领的国境中,但从不听从君主的吩咐;对君主吩咐一件小小的事情也不认真承办,敷衍了事,对此应以自己的威力压服他。但因不是很严重,也不必将其驱逐出境。这类可怜的众生,为无明愚痴恶业习气所使,难免有种种不如法之行为,若是还可救药者,君主宜用种种方便来调伏他们。
  因自未被驱出境,于君主生报恩心,
  以恐吓令众人服,君主名扬获福德。
  此人若稍有智慧,自己会独自内心感谢君主,因为未被君主驱逐出境,自己得以生存,而生欢喜心和报恩心,并且会以实际行动以君主教言去做或以如法行持令君主欢喜。君主以此恐吓方法,能使劣者会受到教训生起畏惧之心,之后谨遵言教不敢妄为,正如有一句古话“若杀绵等时,山羊亦害怕”,周围的人也会因此止恶防非,销患于未然,这样君主会名声遍扬,获得殊胜福德。
  猎人屠夫猖妓等,不持戒律恒作恶,
  于以邪命过活者,威严厉声告诫说:
  今后切莫如此行,否则必受此制裁,
  应当如此遮罪行。
  第四对那些邪命养活者,如国土中凶残的猎人屠夫,无耻的娼妓,他们以其见不得人的伎俩骗取钱财,腐蚀人们的美好心灵,不守任何道德规范及清净戒规,唯以造业活命。君主对这些人应严厉地遗责,告诫这些恶劣种姓的人,以后不能再犯,若是屡教不改者,一定强治处罚。但如今的世道,大家睁开明亮的眼睛看一看:猎人屠夫娼男妓女,已遍布到穷山僻野还对他们依法保护,批地基、盖新楼。对那些利于人类文明的文化,明智的信仰却三番五次,不厌其烦地整顿治理,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应为人类作想:这样为自己的后代子孙留下的将是什么样的“家产”?
  诸如持执非理见,失毁戒律邪命活,
  一切步入邪道者,想方设法令改过。
  世上还有不信因果,执持邪见、非理见者,也有已入正道,但由业力现前而失毁戒律非法行持者,邪命过活者,对这些步入邪道者,要想方设令其改过自新。这种现象在东西方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恶性影响力,时时在蛊惑着那些无知的人们,他们自己也无力改变。如果不加以强力方便制止,必将扰乱国政。
  于诸破戒邪命活,丧失威仪邪见者,
  僧众协商欲摈除,即使各自已承诺,
  若时无法摈除彼,君主善加观察后,
  应当支持僧众方。
  对那些破戒、邪命自活、失坏威仪,破失见解趣入邪见者,僧众共同协商把他摈除,并且各方都如是承诺一定依照决策去做。但到了真正实行时,他又以种种理由找借口不愿离开,大众一时也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法马上让他离开。在这种情况下,君主要通过详细观察后,应站在僧众一方,不能支持邪见破戒者那一方。
  倘若双方之僧众,诤论出现毁戒等,
  君主如若知佛法,则应自行而解决。
  假若在僧团中有僧众之间发生争论,如历史上屡屡出现的一院之内的见解不和,不同寺院之间的宗派分歧,以及失坏见解戒律或誓言者勾结一些非法者与僧众之间争执不休,在烦恼心生起的时候,把菩萨戒和别解脱戒放在一边,彼此毫不示弱……出现这样的失毁威仪戒律和见解等非理时,如果君主对佛法的见行方面非常精通,由自己解决就可以了。在这个过程中,君主能明确了知谁为合理者,谁为非理者,无误地判断后,再和平调伏双方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
  抑或招集本境内,沙门以及婆罗门,
  精通佛法高尚士,平息彼等之争论。
  国境内若有僧众双方争执不休,国王本人对佛法不精通,难以如法调解的情况下,应当马上公开地召集自己境内有学问的沙门婆罗门,精通佛法的高尚之士均会集一起,共同协商之后,以最佳方法来解除他们之间的争执。沙门精通佛法,婆罗门中也有对佛法教法极为精通的人,这些人无论是大臣或是平民,只要擅以佛法如理和解争执者,就召集他们集聚一堂,国王对大家宣布所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大家遵照佛法如理调解这场争执,这样依照智者们的抉择,即能如理如法地息灭彼此的争论。
  尔时君主应支持,合情合理之一方,
  当以恐吓逐出等,阻止对方入歧途。
  在如法抉择完毕之后,君主应当站在合情合理的一方予以支持,对非理者采取开除恐吓等方式尽力制止对方误入歧途,使他们能改邪归正。因为,对有些人若不以强行措施阻止他的恶行,由于他本身非常愚痴的缘故,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误入歧途,反而自以为口才非凡,自己很英雄。其实到了战场上是否真英雄,可以看萨迦格言中是如何宣说的,所以,大家平时的言语行为一定要尽量严以律已,以免造很多不必要的恶业。
  行法君主国境中,父母老时不孝敬,
  不施亲友奴仆等,合理饮食与财物,
  指使做事极辛苦,此等野蛮者属于,
  五种不驯善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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