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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令-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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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戴贝雷帽;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钮扣;礼仪场合戴大檐帽;系领带(海军男士兵戴水兵帽;不系领带)。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棕色鞋(女军人还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军人不超过三厘米;女军人不超过四厘米。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作战、训练、施工、体力劳动时通常着作训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参加集会、检(校)阅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七)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  
 (八)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师以上单位首长规定。城市驻军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工作时间通常着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条 军人非因公外出;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应当着便服。  
 第八十八条 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节 仪容  

 第八十九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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