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616-洗冤集录-第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 
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 
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 
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 ;移动痕只白色无血 。 
移尸事理甚分 
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检官不相照应,申 
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 
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卷之三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属性: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 
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 
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 
,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实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 
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 
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 
等处,或把衫襟KT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身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者诸般带系,临时仔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 
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 
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 
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 ,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卷之三
二十一·溺死
属性: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 
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 
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 
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 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 
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 
水胀也) 
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 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 
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 
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 
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 
,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 
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 
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他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 
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 
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 
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 
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 
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 
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 
?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 
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 
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 
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 
、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 
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 
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 
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 
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 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胀 
、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 
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 
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 
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 
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 
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 
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属性: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 
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 
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 
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 
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较大 
。(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 
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 
里,可以当下体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 
,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 
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 
。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 
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 
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 
;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 
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 
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 
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属性: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 
,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瓷器, 
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 
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 
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 
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 
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