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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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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选择定律,其目的是要减低交易费用。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都对,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
    (《经济解释》之九十二)
    第三节:界定公司的困难
    一九六九年我问高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从法律、税务、商业注册等角度看,一家公司的界定是明确的。这是因为在竞争中资产负债要有界定。无论是一个人,一个法人(legal entity),一家企业或一家公司,债务或税务上都要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才可以治之于法,虽然有关的法律可以很复杂。
    然而,我们这里的兴趣是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的组织。那是另一回事了。可不是吗?原则上,一个生产组织可以没有商业注册,所有参与合作生产的成员各顾各的自负盈亏,又或者每成员各有各的商业登记,自交商业税。资产负债的界定与生产组织的界定不是同一回事,前者明确,后者模糊。一个生产组织的范围往往无从界定,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不知道公司是什么。这是说,从生产的角度看公司,我们不能在真实世界指出一家公司从哪里起,到哪里止。
    果园与蜜蜂是好例子。果园的主人聘请养蜂者传播花粉,可以采用工资合约,可以采用租蜂合约(实际上二者皆有,租蜂远为普遍),也可以采用分成合约(原则上可以,但没有见过)。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从税务的角度看,一个商业注册(牌照)是一家,两个注册是两家。但从生产的角度怎样看呢?
    一般经济学者会认为,果园主人以工资合约雇用养蜂者是一家公司,但租用蜜蜂却是两家公司了。同样的服务,同样的合作生产,为什么转换了合约安排公司的数目会变?又为什么转换合约公司的大小会跟变?说得通吗?经济学者认为雇用是一家租蜂是两家,是错觉,因为租蜂的养蜂者通常服务多个果园,为了生意方便自取商业牌照,而受雇的养蜂者则没有牌照。然而,一个养蜂的注册公司可以把员工的服务与果园的主人洽商,以时间工资论薪酬。事实上,很多顾问公司,其服务是以时间工资算的。界定公司不可以看合约的安排作决定,转来转去,因为无论你以怎样的合约安排来界定公司,我可以轻而易举地举出反证的例子。
    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但这些商店有一个组合的安排,个别不同店名之外,还有一个统一的百货公司之名,如吉之岛、西武、崇光、永安等,有统一的收钱处理,单据名字一样,袋子一色,早上开店与晚上关店同时间,销售员则可由个别商店自雇或由「中央」分派。是一家公司还是数十家?
    你可能认为,既然是同一大厦,又是一家大名的百货公司,其中百货的百家商店除了牌子不同外,其实是一间百货公司。但美国的购物中心(shopping center)有类同的安排,只是地价相宜,不向上空发展,建筑物有别,「中央」不易统一收钱,不分派服务员工。
    公司的界定,从生产或经营的角度看,不能以商业注册为凭,也不能以合约安排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人与人之间有竞争,有合作,有合约。合约与合约之间有关连。你和我订约生产,我可以判出去(sub…contract),受我判的可以再判出去(sub…sub…contract),称判上判,可以直判(vertical integration),也可以横判(horizontal integration),判、判、判,判之不尽。中国大陆盛行承包制度之际,直判横判皆称层层承包。一家公司可以看作小如两个人的生产合约关系,但如果让合约不断连串起来,再看,这公司可以大如一市的经济,一省,一国,甚至整个互相交易的世界。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们要有下列三个情况的合并才可以界定一家公司:
    (一)从事生产的经理把产品断权卖给顾客;
    (二)经理只用工资合约或租金合约与生产要素的主人成交,而后者主人不再外判;
    (三)经理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清楚地有一个产品市场与一个生产要素市场,而一个或一组经理合伙或一个法人,持一组雇用及租用合约,就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组织了。
    然而,真实的世界复杂。可以独立界定的公司常被中间人、工作外判等左右,不同机构的经理之间普遍有合约关系,而任何一种生产要素往往有变化不同的合约安排。这些复杂的变化使我们无从把一家公司的范围界定,不知大小,因而不知公司是什么。有趣的是,这些使我们不知公司为何物的复杂变化的产生理由,与我们解释公司的产生完全一样:要减低交易费用。
    是的,件工及其它不同合约的选择,外判、判上判,经理之间的合约关系等,皆因要节省交易费用而起。这里我要重复卷二分析生产成本时提及的。一位在东莞开塑料制品厂的朋友对我说:「以生产安排来说,东莞的所有塑料厂都是我的,而我自己的塑料厂都是他们的。」大家有工就开,有饭食饭,见钱搵钱,互相竞争,互相合作。这是如假包换的「共产」制。共产者,共同生产之谓也。顺利地做到这一点要有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其一,生产要素是私有财产;其二,合约安排可以自由选择。今天贴上「中国制造」的产品在世界各地耀武扬威,乃成功地共产之故也。
    高斯的思想我历来清楚。他和我很少有不同之见。三十多年来行内的朋友(连高斯在内)都认为我是了解高斯的人。然而,在公司界定的话题上,高斯和我的意见分离,各持己见,已经二十年了。他认为公司可以独立界定,我则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不能。他很喜欢我那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关于公司的文章,尤其认为我提出的以委托量算工资会带出有形之手是重要的贡献,但他反对我当时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结论。一九九○年的瑞典会议中,差不多举世的新制度经济学专家都在座,高斯也在,竟然没有一个同意我提出的不能界定公司的看法。(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没有想过公司界定的问题。艾智仁当时也在座,听说去年──二○○一──他改观,怀疑可以界定公司。)
    我不是固执,而是看不出自己的推论错在哪里。希望这里能澄清我的观点。我不是说任何角度都不可以界定公司。我说资产负债可以界定,即是说财务与税务可以界定,但作为生产组织就不能界定了。然而,无论奈特、高斯,及跟而来对公司的性质有兴趣的经济学者,一般是从生产组织那方面分析公司的。
    从生产组织的角度看,我认为公司可否被界定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选择与这选择带来的代替,而舍无形取有形之手也重要。我今天也认为,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角度看生产竞争有不足之处。我们要改进,选取人与人之间或资产(生产要素)拥有者之间的竞争来看世界,而又要明白竞争与合作在基础上是没有冲突的。
    离开「公司」这个大题目之前,我还要修改两个比较重要的有关观点。其一是公司或生产机构之内的管理有等级排列(hierarchy)。这是威廉逊(O。 Williamson)看公司的重点。威氏是机会主义(opportunism)的中心人物,他选走艾智仁与德姆萨茨的路,把卸责归纳于机会主义而一般化。威氏对等级排列的处理,是监管的需要引起等级。我认为等级排列是因为在生产机构之内,好些生产要素──如工具、家具、纸张、用地面积等──是公用的。有些机构把这些要素内部订价,但不能全都订价。公用的要素没有明确的使用约束,会引起租值消散,而等级排列是把使用的权力界定,从而减低租值消散的浪费。这点第六与第七章会补充。
    其二,高斯指出列宁(N。 Lenin; 1870…1924)认为一个国家就是一家大公司。这样看没有错,而以公司的有形之手的推理来支持公有或共产制度最有分量。然而,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公司或生产组织,经理要靠无形之手(市价)的指引才用有形之手指导生产,而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
    (《经济解释》之九十三;第五章完)
    第六章:从齐家到治国
    共三卷的《经济解释》还有两章就写完了。再加一章(第八章)只是简短的后记,可以不算,也可以不写。能一口气从卷一的科学方法写到卷三的公司性质是个奇。那些是我有信心下笔的话题,虽然事前想不到写到卷三的中间,自己最专长的合约安排,竟然举笔维艰!
    好文章要一气呵成,但一口气写三十万分析文字是不容易喘气的。合约安排算是写完了,很满意。这样说,是因为跟而来的两章我没有信心写得好。不是我专业之外,而事实上有关的问题我想了二十多年。没有信心是因为题材太困难:涉及政治、国政理论(theory of the state,又译国家理论)、产权制度转变等题材,一般不是书生之见可以处理的,更何况我平生讨厌政治,一想到就头痛。
    奇怪,我这一辈的经济学者,越退休之年的多向国政理论打主意。没有谁得到大成果。不是没有理论,而是理论纷纭,莫衷一是。现在逼轮到我,怎么办?告诉你吧。
    今年(2002)初,多年老友巴赛尔直用A Theory of theState之名,精装出版了一本厚厚的书,送我一本。细想后我决定不读──要等到写好了自己的,出版后再算。自己想了很久,看到了一条路,希望走下去会越走越清楚。读他家之作,可能把自己还不太清楚的看得乱了。
    我选走的路是简单的。那就是我在这里写了两卷又四分之三的那一条。既然这条路没有中断过,连弯也没有转,我就直走下去算了。在第八章的后记我会述这路的简单结构。这里要说的,是从这点直走下去,因为牵涉到历史与政治,没有来路的街头巷尾的观察作指引,前路不容易走。但不管走得对或错,好或坏,直走下去是唯一选择。无论怎样说,从这里走下去是会比较弱的。
    第一节:中国旧家庭与伦理治国
    一九七二年我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旧礼教家庭的子女婚姻的文章,到最近才在行内引起微波。就让我从中国旧家庭说起吧。
    以农业为主的旧中国,家庭是一个生产机构,可说是一家公司。虽然雇用劳力或租用土地的安排早已存在,但大致上生产要素是长者的私产。子女也是父母的私产,一家之主是父亲。一方面看,子女算是奴隶了。子女可以被卖出去,女的通常经过婚姻被卖出去,而杀子女的行为大致上是容许的。另一方面看,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爱,所以子女不能纯从奴隶的角度看。
    那七二年的文章解释了盲婚是父母不容许子女选择配偶,从而较为方便地增加家庭的财富;解释了童养媳是提早收购,价格较低,购入后自小培养比较听话、服从;解释了扎脚是为了恐怕外家引进的媳妇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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