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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心方-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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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生葱食不得食枣,病患。 
又云∶啖陈薤并食之,杀人。 
又云∶葵菜不可合食猪肉,夺人气成病。 
又云∶陈薤、新薤并食之,伤人。 
又云∶葵不可合食黍,成病。 
又云∶五辛不合猪肉、生鱼食之杀人。 
又云∶凡辛物不可合食,使人心疼。 
又云∶诸刺菜不可合食麋肉及虾,伤人。 
又云∶梨苦菜合生薤食,身体肿。 
又云∶芹菜合食生猪肝,令人腹中终年雷鸣。 
又云∶戎葵合食鸟子,令面失色。 
又云∶干姜勿合食兔,发霍乱。 
又云∶食甘草勿食无及蓼交,令人废其阳道。 
又云∶食蓼啖生鱼,令气壅或令阴核疼至死。 
又云∶蓼叶合食生鱼,使人肌中生虫。 
又云∶芥菜不可共兔肉食,成恶邪病。 
又云∶生菜不可合食蟹足,伤人。 
又云∶栗合生鱼食之,令人肠胀。 
又云∶李实合雀肉食,令大行漏血。 
又云∶乌梅不可合猪膏食之,伤人。 
又云∶李实不可合蜜合食,伤五内。 
又云∶枣食不得食生葱,痛病患。 
又云∶杏子合生猪膏,食之,杀人。 
又云∶菰首不可杂白蜜,食之令腹中生虫。 
又云∶茇实合白苋食之,腹中生虫。 
又云∶虾不可合食麋肉及梅、李、生菜,皆痼人病。 
又云∶诸螺蜊与芥合食之,使人心痛,三月一动。 
又云∶诸果合诸螺蜊食,令人心痛,三日一发。(一曰合芥。) 
又云∶诸菜合煮螺蜊蜗,食之皆不利人。 
又云∶猪肉合鱼食,不利人。(一曰入腹成噎。) 
又云∶猪肝脾鲫鱼合食,令人发损消。 
又云∶猪肝不可合鲫鱼子卵,食之伤人。 
又云∶猪肝合鲤子及芥菜,食之伤人。 
又云∶凡猪肝合小豆食之,伤人,心目不明。 
又云∶凡食生肉合饮乳汁,腹中生虫。 
又云∶生鹿肉合食虾汁,使人心痛。 
又云∶麋鹿肉不可杂虾及诸刺生菜食之,腹中生虫,不出三年死。 
又云∶鹿肉合食 鱼之,杀人。( 一名 。) 
又云∶凡铜器盛猪肉汁,经宿津入肉中,仍以羹作食杏仁粥,必杀人。 
又云∶白蜜合白黍食之,伤五内,令不流。 
又云∶白蜜合食枣,伤人五内。 
又云∶白蜜不可合葱韭食之,伤人五脏。 
又云∶食蜜并啖生葱,反作腹痢。 
又云∶食甜酪勿食大酢,变为血尿。 
又云∶乳酪不可合食鱼脍,肠中生虫。 
又云∶乳汁不可合饮生肉,生肠中虫。 
又云∶乳汁不可合食生鱼,及成瘕。 
又云∶乳酪不可杂水浆食之,令人吐下。 
又云∶诸鸟肉及卵和合食,伤人。 
《神农食经》云∶生鱼合蒜食之,夺人气。 
《千金方》云∶白苣不可共酪食,必作 。 
又云∶竹笋不可共蜜食之,作内痔。 
《孟诜食经》云∶竹笋不可共鲫鱼食之;使笋不消成 病,不能行步。 
又云∶枇杷子不可合食炙肉热面,令人发黄。 
又云∶荠不可与面同食之,令人闷。 
又云∶鹑肉不可共猪肉食之。 
《崔禹食锡食经》云∶食大豆屑后,啖猪肉,损人气。 
又云∶胡麻不可合食并蒜,令疾血脉。 
又云∶兰鬲草勿合鹿肪食,令人阴痿。 
又云∶鹰勿合生海鼠食,令肠中冷,阴不起。 
又云∶李实不可合牛苏食之,王鳖子。 
又云∶葵不可合蕨菜食,生蛔虫。若觉合食者,取鬼花煮汁,饮一二升即消去。(鬼花 
者,八月九月梨花耳。采以为非常之备也。) 
《马琬食经》云∶猪肉合葵菜食之,夺人气。 
《食经》云∶鹿 并煮,食之杀人。 
《朱思简食经》云∶鲫鱼合鹿肉生食之,筋急嗔怒。 
《养生要集》云∶凡饮食相和失味者,虽云无损,不如不犯。膳有熊白,不宜以鱼羹送 
之,失味。 
有膳鱼脍,不宜食鸡 肉羹送之,失味。 
芥子酱合鱼脍食之,失味。 
炙肉汁着浆清食之,有臊气,失味。 
捣蒜齑不宜着椒食之,苦失味。 
青州枣合白蜜食之,失味,戟人咽喉。 
酢浆粥和酪食之,失味。 
酢枣食饮酒之,失味。 
食乳麋以鱼 送之,失味。 
膳有鱼脍,不宜以兔羹送之,失味。 
膳有乳麋,不宜以鱼肉送之,失味。 
蒜荠合芥子酱食之,失味。 
大豆合小豆食之,失味。 
菘子合芜荑食之,失味。 
大豆合小麦食之,失味。 
小芥合 荷食之,失味。 
芸苔合大芥食之,失味。 
韭薤合食之,失味。 
大芥合水苏食之,失味。 
蓼合小芥食之,失味。 
膳有糯食酢及酢菹食之,失味。 

卷第二十九
诸果禁第十二
内容:《养生要集》云∶凡诸果非时,未成核,不可食。令人生疮,或发黄胆。 
又云∶凡诸果物生两甲,皆有毒,不可食,害人。 
又云∶凡枣桃杏李之辈,若有两核者,食之伤人。 
又云∶凡诸果停久,食之发病。 
又云∶凡果堕地三重,食之杀人。 
《食经》云∶空腹勿食生果,喜令人膈上热,为骨蒸,作痈疖。 
又云∶诸果和合食,伤人。 

卷第二十九
诸菜禁第十三
内容:《稽康养生论》云∶熏辛害目。 
《养生要集》云∶葱薤牙生不可食,伤人心气。 
又云∶苦 瓠不以久盛食之;有毒,杀人。 
马琬云∶葵赤茎背黄食之,杀人。 
《食经》云∶诸菜和合食。 

卷第二十九
诸兽禁第十四
内容:《食经》云∶凡诸兽,有歧尾奇纹异骨者,不可食,皆成病,杀人。 
又云∶兽赤足食之,杀人。 
又云∶凡臭兽无创者,勿食,杀人。 
又云∶兽自病疮死,食之伤人。 
又云∶肉中有腥如朱,不可食之。 
又云∶凡避饥空肠,勿食肉,伤人。 
又云∶生肉若熟肉有血者,皆杀人。 
《膳夫经》云∶凡肉久置,合器中食之,杀人。 
又云∶肉脯鱼腊,至夏入秋。不可食,令人得病。 
《养生要集》云∶臭(自死)畜口不闭,食之伤人。 
又云∶凡臭(自死)兽伏地,食之杀人。 
又云∶癸肉自动,不可食之。 
又云∶凡禽兽肝脏有光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凡脯置于米盆中不可食,杀人。 
又云∶脯勿置黍瓮中,食之闭气伤人。 
又云∶凡猪羊牛鹿诸肉,皆不可以 木、枣木为划炙食之,入肠里生虫,伤人。 
又云∶铜器盖热害汁入食中食之,发恶疮肉疽。 
又云∶凡生肉五脏等,着草中自摇动及得酢咸不及(反)色。随(堕)地不污,与犬, 
犬不食者,皆有毒,食之杀人。 
又云∶凡腻羹肉汁在釜中掩覆,若经宿,又在盆器中热,盖气不泄者皆杀人。 
又云∶脯炙之不动,得水复动,食之杀人。 
又云∶凡肉作脯,不肯燥食之,杀人。 
又云∶秽饭 肉,食之不利人,成病。 
又云∶茅屋脯名漏脯,藏脯蜜器中名郁脯,并不可食之。 
又云∶凡夫阴积日及连两虫宿生鱼生肉脍等,不食,不利人。 
《千金方》云∶勿食一切脑,大不佳。 

卷第二十九
诸鸟禁第十五
内容:《七卷食经》云∶凡众鸟臭(自死),口不闭、翼不合者,食之杀人。 
又云∶众鸟死,足不伸者,食之伤人。 
又云∶凡鸟兽燔死,食之杀人。 
又云∶凡鸟有 毛,不可食。(毛食不泽曰 也。) 
又云∶凡鸟兽身毛羽有成文本者,食之杀。 
又云∶飞鸟投人者,不可食。必者口中喜有物,若无,拔毛放之。 
又云∶鸟有三足,鸡两足有四距,食杀人。 
《膳夫经》云∶鸟死目不可合,食杀人。 
又云∶诸卵有文如八字,食杀人。 
又云∶凡鸟卵有文食之杀人。 

卷第二十九
虫鱼禁第十六
内容:《食经》云∶凡鱼不问大小,其身体有赤黑点者,皆不当啖,伤人。 
又云∶凡勿食诸生鱼,目赤者生瘕。 
又云∶鱼身白首黄,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有角不可食,伤人。 
又云∶凡鱼头中鳃者不可食,杀人。 
又云∶鱼有目KT ,食之伤人。 
又云∶鱼二目不同色,食之伤人。 
又云∶鱼死二目不合,食之伤人。 
又云∶鱼腹下有丹字,食伤人。 
又云∶鱼鳞逆生,食之杀人。 
又云∶鱼肠无胆,食之杀人。 
又云∶鱼腹中有白如膏状者,食之令人发疽。 
又云∶凡鱼头有正白色如连珠至脊上者,食之破煞人心。 
又云∶鱼子未成者,食伤人。(正月鱼怀子未成粒者是也。) 
又云∶生鱼肉投地,(鹿)尘芥不着,食之伤人。 
又云∶凡鱼肉脍、诸生冷,多食损人。断之为佳。而不能食,务食简少为节食之。若多 
食不消成瘕。 
又云∶食鱼不得并厌骨,食之不利人。(厌骨在鲤后,大如榆荚。) 
又云∶虾无鬓亦腹下通黑,食之杀人。 
又云∶蜚虫赤足者,食之杀人。 
又云∶诸飞虫有三足者,食之杀人。 
《膳夫经》云∶凡食鱼头,不得并乙骨,食之不利人。(今按∶《礼记》云∶鱼去乙。 
郑玄云∶鱼体中害人者也,今东海KT 鱼有骨在目旁,状如篆乙,食哽人不可出也。) 
又云∶鱼腹中正白,连珠在脐上,食之破心杀人。 

卷第二十九
治饮食过度方第十七
内容:《病源论》云∶夫食,食过饱则脾不能磨消,令气急烦闷,眠卧不安。 
《医门方》云∶治贪食多不消,心腹中坚痛方∶ 
盐一升,水三升,煮令盐消。分三服。当吐食出,便瘥。 
《经心方》凡所食不消方∶ 
取其余类,烧作末,服方寸匕;便吐出。 
《养生要集》云∶凡人饮食过度方∶ 
可生嚼菜菔根,咽之即消。又研汁服之。 
《葛氏方》治食过饱,烦闷,但欲卧而腹胀方∶ 
熬面令微香,捣服方寸匕,得大麦、生面益佳。无面者孽可用之。 
《新录方》治食伤饱为病,胃胀心满者方∶ 
十沸汤,生水共三升饮之,当吐食出。 
又云∶灸胃管七壮。 

卷第二十九
治饮酒大醉方第十八
内容:《病源论》云∶饮酒过多,酒毒渍于肠胃。流溢经络,便(使)血脉充满,令人烦毒、 
昏乱、呕吐无度乃至累日不醒,往往有腹背穿穴者,是酒热毒瓦斯所为,故须摇动其身以消散 
之。 
《千金方》云∶饮酒则速吐为佳。 
《葛氏方》云∶饮酒大醉,不可卧而上,当令数摇动转侧。 
又云∶勿鼓扇当风,席地及水洗、饮水也,又最忌交接。 
又云∶张华饮九酎,辄令人摇动取醒;不尔,肠即烂背穿达席。 
《养生要集》治大醉烦毒不可堪方∶ 
芜菁菜并小米,以水煮令熟,去滓,冷冻饮料之则解,此方最良。 
又方∶以粳米作粥取汁冷冻饮料之,良 
又云∶赤小豆以水煮取汁一升,冷冻饮料之即解。 
又云∶生葛根,捣绞取汁,饮之。 
《集验方》治人大醉欲死,恐烂肠胃方∶ 
作温汤着大器中渍之,冷则易。(今按∶《葛氏方》云∶夏月用汤无苦。) 
《录验方》治饮酒大醉方∶ 
煮菘汁饮之最良,人好轻其近易之。 
《耆婆方》治饮酒连日不解,烦毒不可堪方。 
取水中生虾蚬,若螺蚌辈,以 豉合煮,如常食法,亦饮汁。 
又云∶食瓜及大麦餐。 
又云∶食粟餐食并粟粥。 
《短剧方》云∶饮酒醉吐,牙后诵血射出,不能禁者方。 
取小钉,烧令赤,往血孔上一注即断。 
《陶景本草注》云∶大醉,煮田中螺食之,又饮汁。 
《苏敬本草注》云饮酒连日不解方。 
食软熟柿。 
《崔禹锡食经》云大醉方∶ 
煮鲶食之,止醉,亦治酒病。 
今按∶《食经》云解酒毒物∶ 
龙蹄子(醒酒) 寄居(醒酒) 蟹(醒酒) 田中羸子(醒酒) 蛎(主酒热) 丹 
黍(醒酒) 胡麻(杀酒) 熟柿(解酒热毒) 葵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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