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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2005-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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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7。3。6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7。3。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做做特殊防护处理。
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8。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好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8。1。13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8。1。14  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
表8。1。14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间距名称
 最小净距(mm)
并列电器(含单极熔断器)间
 30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
 15A,30
20~30A,50
60A及以上,80
上、下排电器进出线(塑胶管)孔间
 25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至板边
 40
电器至板边
 40
8。1。15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1  配电器、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置隔离开关。
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略)选配。
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8。2。14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略)选用。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述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2条规定。
  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
  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底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5、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必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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