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2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牛庑魅哪辏1908)被清廷下令查封。
  与政闻社成立的同时,国内立宪党人也加紧活动。光绪三十二年(1906),①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1 页。
  ①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辛亥革命》第4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28—29 页。② 《政闻社宣言》,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 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 年版,第1060—1062、1064 页。
  江浙一带的绅商郑孝胥、张謇、汤寿潜、朱福诜等联合组织“预备立宪公会”。随后,汤化龙等在湖北成立“宪政筹备会”,谭延辏У仍诤铣闪ⅰ跋苷帷保鸱昙椎仍诠愣闪ⅰ白灾位帷薄K侨衔敌芯髁⑾埽翱梢园采先拢炭晒雹伲徊⑶叶涎裕骸拔峁郧俊⒉蛔郧恐蚨先蝗【鲇诹⑾堋保跋苷亓ⅲ峁厍俊保跋苷夭涣ⅲ峁赝觥雹凇A⑾芡盘宓某闪ⅲ晌迥┫苷硕耐贫α俊
  3。《宪法大纲》的颁布。
  清廷预备立宪诏旨颁布后,开始进行筹备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后又派汪大燮、达寿、于式枚等赴日、英、德等国考察宪政;派溥伦、孙家鼐等设资政院;下令各省筹设咨议局及预备设各府州县议事会等。在上述筹备中,首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在改革官制中,清朝统治者采取加强皇权,削弱各省督抚权力的方针,从而加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引起资产阶级上层的不满。政闻社领导人徐佛苏给梁启超信中指出:“政界事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军机处之名亦尚不改动,礼部仍存留并立,可叹,政界之难望,今可决断,公一腔热血,空洒云天,诚伤心之事也。”①上海《南方日报》发表文章抨击官制改革说:自从“法令既定,诏敕所颁,一仍专制政体之例,有其绝对之效力,窃恐日言预备,而立宪之基,终无由是;日言尔人以共守,而无确切之证明,则立宪专制之别,卒无由定”②。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平息立宪派的不满,消弭革命风暴,清廷不得不责成宪政编查馆草拟《议院选举法》和《宪法大纲》。立宪派虽觉得有了指望,但又嫌步子太慢,于是加紧展开促进宪政的活动。以张謇为首的立宪派,一面以预备立宪公会名义约请各省派代表齐集北京联合上书,请求清廷速开国会制定宪法;另一面联络清廷封疆大吏,敦促政府从速立宪。
  这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连续发动多次起义,各地人民反清斗争如火如荼,立宪派要求宪政声浪越来越高,加之清廷大员深恐民情激昂,酿成革命,也先后上书奏请立宪。清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国势阽危,人心浮动,内忧外患,岌岌堪虞”的现实③,被迫宣布实行宪政计划,并让宪政编查馆加速厘订《宪法大纲》,声明在第九年(即1916 年)将颁布宪法,于1917年召开国会,实施宪政。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1908 年8 月27 日),清廷正式颁布《宪法大纲》,同时公布“逐年筹备事宜清单”④。大纲共计23 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大纲》开宗明义写道:“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赋予皇帝的权力为:(1)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2)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3)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4)统率陆海军及① 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附年谱年表》卷下,中华书局1930 年版,第58 页。② 《论立宪与外交之关系》,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 卷下册,第576、577页。
  ① 《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第214 页。
  ② 《东方杂志》第3 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第8 页。
  ③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4,《宪政》二。
  ④ 筹备事宜清单共计92 项。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7 页。编定军制之权;(5)宣告戒严、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6)爵赏及恩赦之权;(7)总揽司法之权;(8)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9)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及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等权力。对臣民权利义务,名义上允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实际上除当兵、纳税义务外,对权利都作了种种限制,甚至规定皇帝有权随时颁布诏令,予以剥夺。
  《宪法大纲》虽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颁布的宪法为蓝本,但它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条款。在编纂结构上“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①。所以,大纲自始至终贯穿着“君为臣纲”、“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心内容,它与封建君主专制的体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示立宪政治。
  第二阶段: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三年八月(1908—1911 年10 月)
  在《宪法大纲》颁布不久,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不满三岁的溥仪“入承大统”,光绪之弟、溥仪之父醇亲王载沣监国,为摄政王。预备立宪进入第二阶段。载沣监国摄政后,重申继续进行预备立宪。
  1。咨议局的成立。
  宣统帝继位后,依照9 年预备清单,在次年成立各省咨议局。还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就下诏筹设咨议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公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于是各省纷纷筹办,到是年八月,除新疆外,各省先后宣告成立咨议局。
  按照《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其职权为:(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3)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以及权利的存废;(4)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咨询事件;(5)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事件;(6)收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①。从上述职权看来,咨议局似乎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但在实际运作中,清廷从来没有把它当成议会。第一,清廷只把它视作各省议员指陈通省利弊的舆论机构。当时兼管咨议局筹办事务的首席军机大臣奕䜣指出:“咨议局仅代表一省之舆论,尚非国家议院之比”。“咨议局之设。。性质既与联邦议会不同,亦与地方自治有别,实介于二者之间,而为一时权宜之计,将来开设议院时,。。其各省咨议局或改省议会或改为自治议会,。。固不以今日之咨议局当之也”①。表明它是一个过渡性临时机构。第二,明确规定各省督抚对咨议局有控制权。按规定,咨议局对督抚仅有建议权而无监督权,因此所定的议案“采纳与否,凭诸督抚”,只有经过督抚同意,才能生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督抚将全案“咨送资① 《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4。
  ① 《咨议局章程》,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676 页。① 奕劻:《遵旨议复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奏请咨议局章程折》1909 年9 月,宪政编查馆印行单行本。政院,以待决定”,而资政院议事均须请旨裁夺,其可否裁夺之权仍在君上。不仅如此,各省督抚还有监督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如咨议局“议事有逾越权限,不受督抚劝告者”,督抚可令其停会;又如咨议局所议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妨害国家治安者”,督抚得奏请解散②。咨议局对督抚的违法行为既不能提出质问,又不能进行弹劾,只能呈请资政院核办。所以,从督抚对咨议局权限来看,尤如长官控制部下,本省一切大政方针,任凭督抚说了算,咨议局不过空发一通议论而已。第三,对议员规定严格的选举条件。按规定各省议员人数,“以各该省学额总数百分之五为准”,但“宁、苏两处漕粮最重,而学额较少”,另分别给江宁增加9 名,江苏增加23 名。议员产生方法,采用复选法,对选举人和被选人资格加以严格限制。选举人除规定属本省籍男子年满25 岁以上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著有成绩;(2)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并有文凭;(3)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4)担任过七品以上文官、五品以上武官而未被参革;(5)在本省拥有5000 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此外,非本省籍年满25 岁以上的男子,必须在本省居住10 年以上并拥有10000 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被选举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年满30 岁以上的男子,属本省籍贯或寄居10 年以上。从上述条件限制看,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完全被剥夺,但对资产阶级有利,许多立宪派人士当选为议员,他们中的头面人物大都当上了议长。第四,在实际运作上,各地方督抚采取限制的态度,往往通过的议案提交督抚后,“如泥入海,消息杳然”①。江苏咨议局开会56 天,议决议案46 件,经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审核,得到答复的仅是无关紧要的7 件。对于弹劾督抚的奏章,清廷以处分官员乃朝廷大权,咨议局不得干预而加以拒绝。更有甚者,督抚根本不通过咨议局擅自行事。如宣统二年(1910),湖南发行公债,事前不交咨议局讨论,就直接奏请度支部发行,就是一个显著例子。
  从上述几个方面,清楚地看出咨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性质,它是清朝地方督抚控制下用以点缀所谓民主的舆论机构。虽然如此,它的成立,一面为资产阶级和一切要求改革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讲坛,他们议论时政,揭露清廷的腐败无能,加速了宪政的步伐;另一面,客观上为提高人们的民主思想觉悟,促进革命运动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
  2。资政院的设立。
  资政院是清廷仿效西方议会模式而加以改头换面的全国性舆论机构,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在中国最早的尝试。
  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颁布谕旨筹设资政院,并派溥伦、孙家鼐为正副总裁进行筹备。宣统二年九月(1910 年10 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到宣统三年八月(1911 年10 月)武昌起义爆发后,前后召开两次常年会,通过《十九信条》,选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
  成立资政院的目的,在《资政院院章》总纲中写道:“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①。而在《院章》编纂大臣的奏折中说:“国民义务以纳税为大宗,现在财政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② 《咨议局章程》,故宫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