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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早期改编的南宋降军﹔新附军﹐即灭南宋前後改编的原宋军。此外﹐侍卫亲军中还有不少按族属组编的色目人部队。军队按十进制编制﹐分为万户府(统兵3000~7000人)﹑千户所(统兵300~700人)﹑百户所﹑牌子(10户)等4级﹐分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领。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又置“达鲁花赤”﹐是为监军官﹐专由蒙古或色目贵族担任。万户府上设都万户府﹑大都督府等﹐侍卫亲军在千户所上设指挥使司。
蒙古军(包括色目人部队)主要是骑兵。汉军﹑新附军大多为步军﹐也配有部分骑兵。水军编有水军万户府﹑水军千户所等。炮军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组成﹐编有炮手万户府﹑炮手千户所﹐设有炮手总管等。一部分侍卫亲军中﹐还专置弩军千户所﹐管领禁卫军中的弓箭手。
军队依承担任务的不同﹐区分为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又分为皇帝直辖的“怯薛”军和由枢密院统领的侍卫亲军﹐平时主要护卫宫廷﹐守卫京畿﹐战时也出京征伐﹔镇戍诸军﹐屯戍於全国冲要地区。北方是蒙古军﹑探马赤军的重点戍防地区﹔淮河以南主要由汉军﹑新附军屯戍﹐并配置部分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边境地区由分封或出镇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着部族军配合镇守。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见图)﹐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徵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於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此外还经常强徵民马。
明朝兵制
中国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军队的统辖与卫所制朱元璋统一全国後﹐采纳刘基建议﹐立军卫法﹐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中央设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为五军(即中﹑左﹑右﹑前﹑後军)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於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於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含直辖州)﹑县(州)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5个千户所﹐共5600人﹔千户所由千户率领﹐辖10个百户所﹐共1120人﹐百户所由百户带领﹐辖2个总旗﹐共112人﹔总旗辖5个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
京军与地方军明朝军队分为京军(亦称京营)和地方军两大部分。京军为全国卫军的精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洪武初年﹐京军有48卫。成祖迁都北京﹐京师接近前线﹐京军多达72卫﹐并正式成立了五军﹑三千﹑神机三大营。平时﹐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主巡哨﹐神机营掌火器﹐战时扈驾随征。以後﹐京军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卫皇帝的侍卫亲军﹐如锦衣卫和金吾﹑羽林﹑虎贲﹑府军等12卫军﹐以及隶属御马监的武骧﹑腾骧﹑左卫和右卫等4卫营。
地方军包括卫军﹑边兵和民兵。卫军配置於内地各军事重镇和东南海防要地。边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骑兵的戍守部队﹐配置於东起鸭绿江﹑西抵嘉峪关的9个军镇﹐史称“九边”。民兵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内地称民壮﹑义勇或弓兵﹑机兵﹑快手﹐西北边地称土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还有不同行业和阶层组建的矿兵﹑盐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战争﹐常被召出征﹐战争结束仍回原址。
卫军主要是步军﹑骑军﹐东南沿海也置有水师。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诸卫造船抗倭﹐使水师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卫军的武器装备﹐不仅刀牌﹑弓箭﹑枪弩等冷兵器制作精良﹐火器已占很大比例﹐铜铳﹑铁铳﹑地雷﹑各类火炮开始装备部队。中央还设立兵仗和军器两局﹐负责铸造火器。各省都司﹑卫所也遍设杂造局﹐专管所在卫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卫军主要随朱元璋起义的“从征军”﹑元朝和割据势力投降的“归附军”﹑因犯罪而被谪发的“恩军”以及抑配民户入伍的“垛集军”。“垛集”原是军伍缺额时抑配民户补充军伍的一种办法﹐朝廷颁行《垛集令》後成为卫军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规定﹐民3户为1单位﹐其中1户称正户﹐出军丁﹐其余为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永乐以後﹐正户与贴户的壮丁轮流更代为军。军民严格分籍。当军之家皆入军籍﹐称军户﹐属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优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经济地位都与民户不同。军户固定承担兵役﹐父死子继﹐世代为兵﹐并随军屯戍﹐住在指定卫所。若军户全家死绝或逃亡﹐由官府派员到原籍勾补亲族或贴户顶替﹐称为“勾军”或“清军”。
屯田制与募兵制卫军实行屯田制度。按规定﹐边地军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按份徵粮。洪武至永乐年间﹐全国军屯约有八九十万顷。除大量军屯外﹐还实行商屯作为补助手段﹐即按“开中法”﹐由商人在边地募人垦荒缴粮﹐以补充军粮。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将校侵占﹐商屯亦因“开中法”遭破坏而废弛﹐军卒生活无着而大批逃亡﹐卫所制逐渐崩溃。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京军覆没。为保卫京师﹐朝廷派官四出募兵以应急﹐大规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渐成为军队主力。大凡战斗力较强的军队都由招募而来﹐如抗倭名将戚继光之“戚家军”﹐俞大猷之“俞家军”等。但是﹐实行募兵制﹐养兵耗费大﹐募兵愈众﹐国库日绌﹐於是频繁地向民众勒索﹐激化了阶级矛盾。至明末﹐募集之兵训练废弛﹐战斗力转弱﹐并相继逃亡﹐终於无法挽救明朝的灭亡。
清朝兵制
中国清朝(1644~1911)是以满族上层为主体建立起来的中国历史上最後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并走向衰败的时期。它经历了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的封建社会和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两个历史阶段。其军事制度既因袭历代王朝的旧制和本民族的传统﹐也受到西方的影响。至清末﹐许多近代军事制度已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
清朝前﹑中期﹐兵权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雍正时设军机处﹐以亲信充任军机大臣﹐“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清史稿□职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办理。中央设兵部﹐名义上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实则“不过稽核额籍考察弁员而已”(《历代职官表》卷十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为陆军部﹐始有统率全国军队的权力﹐後又增设海军部﹐但军机处的权力仍重。到宣统三年(1911)﹐改责任内阁﹐另设军咨府﹐以秉承诏命﹐襄赞军谋﹐军机处遂废。
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以镶黄﹑正黄﹑正白﹑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等八种旗帜为标志。“旗”本为满族“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兼有掌管军事﹑政治﹑生产三个方面的职能。凡旗人男丁皆可为兵﹐平时生产﹐战时打仗。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八旗各有旗主﹐皆为世袭﹐旗兵为其私有。太祖努尔哈赤初定旗兵编制﹐每300人为1牛录﹐领兵官称牛录额真﹔5牛录为1甲喇﹐领兵官称甲喇额真﹔5甲喇为1固山﹐领兵官称固山额真﹔共领7500人﹐是为1旗。以後牛录数量增加﹐旗数未变。太宗时增设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至此共有24旗。入关以後﹐清廷虽仍沿用以旗统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为完全不事生产的军事和政治组织﹐分为京营八旗和驻防八旗两种﹐直属於国家而不再归旗主私有﹐牛录﹑甲喇﹑固山各领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领﹑参领﹑都统等汉语称谓。京营八旗亦称禁旅八旗﹐分为郎卫和兵卫。郎卫是从正黄﹑正白﹑镶黄等所谓上三旗的满﹑蒙族人中挑选组成的亲军营﹐负责侍卫皇帝和宫廷﹐归领侍卫内大臣统辖。兵卫负责拱卫京师﹐主力有骁骑﹑前锋﹑护军﹑步军等营﹐还有选自各营﹑装备精良的士兵组成的健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神机营等。除骁骑营归八旗都统直辖外﹐其余分置总统和统领统率。驻防八旗﹐由镶白﹑正红﹑正蓝﹑镶蓝﹑镶红等所谓下五旗担任﹐分驻全国冲要城镇﹐以畿辅﹑东北﹑内蒙古为最多﹐作为镇慑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将军﹑都统﹑城守尉统率。八旗兵为世兵制﹐在16岁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选。“余丁”和不满16岁的“幼丁”﹐可以挑补为养育兵﹐即预备兵。
绿营兵是参照明朝军卫制度改编和新招的汉兵。以绿旗为标志﹐以营为建制单位﹐因而得名。有马兵(亦称骑兵)﹑步兵﹑守兵之分。马兵﹑步兵亦称战兵。沿江﹑海设有水师。绿营兵籍﹐皆注於册﹐由兵部管理。“骑兵拔於步战兵﹐步战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无余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会典》卷六十七)。将官归兵部选任﹐“凡直省武职副将以上﹐列名具疏请补﹐参将以下﹐按月升选”(同上书卷六十)。绿营仅有极少数驻京师﹐称巡捕营﹐隶属八旗步军营统领。其余分屯各省﹐依所辖地域之大小﹑远近﹑险要和人口的多少确定兵额﹐列汛分营﹐“以慎巡守﹐备徵调”。绿营兵以“镇”为基本单位﹐作为全国各大镇戍区的基础﹐设总兵1员﹐为镇的主将。在总兵之上设有提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各镇总兵﹔又有巡抚﹐其兼提督者有权节制各镇。在巡抚提督之上﹐又设总督﹐用以节制一省或数省区域内的巡抚﹑提督和总兵﹐为该区域的最高军事长官。各镇绿营兵按协﹑标﹑营﹑汛编制。总督﹑巡抚﹑提督和总兵﹐都各有直属亲兵﹐统称本标﹐分称总督标﹑巡抚标﹑提督标﹑总兵标。标辖2~5营﹐分称中﹑左﹑右﹑前﹑後营﹐居中镇守﹐以备徵调。凡副将所属之兵称协﹐是协守要地的部队﹐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编配数十至千余人规模不等的营﹐以守备地名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