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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化史纲-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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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忠定公知益州,单骑赴任。是时一府官属惮张之严峻,莫敢蓄婢使者。张不欲绝人情,遂自买一婢以侍巾栉,自此官属稍稍置姬侍矣。张在蜀四年,被召还阙,呼婢父母出资以嫁,仍处女也。 
  因为当时蜀地形势险恶,“寇略之际,民多胁从”,遍地暴民,以致王继恩、上官正所统率的皇家军队也不敢轻举妄动,而在那里“顿师不进”,谨慎观望。这种情况之下,张公不带女眷“单骑赴任”,一点也不说明他清心寡欲。而侍候了他四年的婢女,归还其父母时,“仍处女也”。对此,有两种说法。一是面对侍姬,张“中夜心动”,备受欲火煎迫,不得已而在屋子里走来走去,边走边暗自谴责自己“张小人!张小人”,终于把握住了自己。另有一种说法就有点煞风景了:张并非不近女色,而是性趣味略异常人,喜欢肛交。因此,出婢时“仍处女也”。据说这是从他的侍姬中悄悄泄露出来的。 
  如果张公好“后庭花”之说属实的话,那么清人纪昀述及的一位河南致仕还乡的官员,则正好跟他凑成一对—— 
  郭石洲言河南一巨室,宦成归里,年六十余矣,强健如少壮,恒蓄幼妾三四人,至二十岁则治奁具而嫁之,皆宛然完璧,娶者多阴颂其德,人亦多乐以女鬻之。然其在家时,枕衾狎昵,与常人同。或以为但取红铅供药耳,或以为徒悦耳目,实老不能男,莫知其审也。后其家婢媪私泄之,实使女而男淫耳。有老友密叩虚实,殊不自讳,曰:“吾血气尚盛,不能绝嗜欲,御女犹可以生子,实惧为生后累;欲渔男色,又惧艾之事,为子孙羞,是以出此间道也。”此事奇创,古所未闻……(《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 
  这位致仕还乡的老爷还算坦率,向朋友诉说了一番他的苦衷:自己无法做到绝欲,但害怕与幼妾性交生子;玩男人则又害怕妻女反被男妓所勾引,不得已而出此颠倒乾坤的下策。这只是此公私下向朋友吐露的隐私。可怜那些从他府上娶了出嫁婢女的人,见新娘尚且处女,还阴颂其德,一般贫穷人家,父母竟非常乐意将幼女卖予他使唤! 
  峨冠博带的硕儒虚饰矫情,活得很累。一般士人活得更累。袁枚《子不语?卷二十一》载:“李刚主正心诚意之学,有日记一部,将所行事,必据实书之。每与其妻交媾,必楷书:‘某月某日,与老妻敦伦一次。’”这位崇拜朱熹,潜心研读“正心诚意之学”的李夫子,跟妻子性交都小心翼翼坦白交代,并特别强调这活动属先儒认可的“居室人伦”范畴,无淫邪动机! 
  明人陈献章每次打算跟妻子性交,事前必先请示老母:“献章求嗣,请示裁夺……”要他妈同意了,他才敢跟老婆上床“行事”!而其意欲性交的理由是“为了下一代”。一顾姓朋友听说这事之后大不以为然,讽喻他说:你妈是寡妇,这种事如何能说给她听?陈于是大窘。(事见《古今谭概》)唐人薛昌绪则不是向妈请示,而是书面向妻子请求性交,由丫环转达的请示报告上写道:“薛某以继嗣事重,辄欲卜其嘉会,不知娘子可否慨允?”(引同上)理由同样是“为了下一代”! 
  可见,性,已经渐渐蒙上了“罪”的色彩;性活动没有被完全禁绝,仅仅是传宗接代的需要而已。 
  宋儒先是倡明礼教,于理、欲之辩中放大“理”;理学兴,继而由兴天理、灭人欲导出“万恶淫为首”,终致走向全面的禁欲主义。 
  当“礼”的绞索渐渐收紧之后,性活动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就不再是理直气壮的事情了。绞索首先就吊死了性的快乐功能,只留下了繁育后代这个勉强被认可的存在理由。如果追求性乐,将被视为淫行。淫为万恶之首,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使以“求嗣”的名义进行性活动,也像“挖地雷”游戏,搞不好就有动机问题了。性活动成为丑事,成为可羞之事,这是中国伦理文化结出的苦果。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性活动因此被迫转向地下。直至今日,一对中国夫妇在家里性交,也要千方百计避免弄出声音,唯恐外人知道——这就是耻感的心理传承。 
  在秩序森严的父权社会中,男人要得到一点性乐尚且小心翼翼地假“继嗣”之名,女人则完全不敢以任何方式表达性乐需求:不能表露情欲;不能在性交时让人发现性高潮(比如叫喊、激烈动作等);当然更不能主动要求性交。 
第五章04
        阿拉伯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对女人施行割礼:割掉她们最敏感的阴蒂,使她们感受不到性高潮。坦娜西尔在《历史中的性》一书中说,直至20世纪40年代,仍有90%的埃及女孩被割了阴蒂或者阴唇。不能不说,这是非常残忍的行为。幸亏中国人没有这种陋习;幸亏儒学重父母所赐的“身体发肤”。但中国不兴割礼这个事实,于女人是福耶?祸耶?一个生理状况正常的女人,也就会出现正常的性冲动与性欲。礼教保留了她产生性激动的器官,却从精神上对她的欲念施行“割礼”,从而让欲念在“罪”与“耻”这两把钝刀的割戮下痛苦万状。痛苦的惨烈程度,由于当事人讳莫如深,所以很少见诸史笔。据唐人李肃《纪闻》载,唐时仪光禅师,因难以忍受情欲煎熬,自己动手阉割了自己。可见精神钳制比肉体阉割远为痛苦。较男人更柔弱的女人又何堪忍受?据清时青城子记述——   一节母,年少矢志守节,每夜就寝,关户后,即闻撒钱于地声,明晨启户,地上并无一钱,后享上寿。疾大渐,枕畔出百钱,光明如镜,以示子妇曰:“此助我守节物也!我自失所天,孑身独宿,辗转不寐。因思鲁敬姜‘劳则善,逸则淫’一语,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散抛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捡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历今六十余年,无愧于心,故为尔等言之。”(《志异续编?卷三》) 
  按当时婚俗,“年少”母亲,恐怕也就十七八岁光景。为了压制性欲,于黑灯瞎火的暗夜中撒百枚钱于地上,一个找不到都不睡觉——这是“注意转移”之法。这“作业”一做就六十年,连铜钱都摸亮了!她为什么要苦苦地折磨自己?另据《开封府志》载,明代有十四岁的单姓农家女三姐,在家中被街邻恶少闯入施暴。单三姐至死不从,以一弱女子攒紧贴身衣裤,强奸者竟力不能使其松手,恶徒一怒之下杀了单女。单女死后,手仍攒衣裤,紧不可解。地方政府听说后,拟申报朝廷给予表彰。难以理喻的是,上报之前,专门对单女进行了尸检,目的是要确定她是否真的没有遭到强奸?如属实,则有表彰价值;如果已遭强奸,“节”未守住,那还算什么“先进事迹”呢?可怜一个小女子,生前本已受辱,死后还要被道学家们抬上公堂验看处女膜是否完整!十四岁的单女死于无知,她的所谓道德观是环境强制灌输的,那么,对于深明事理的女人来说,情况又如何呢?清人沈起凤记述的一则逸闻颇有意思—— 
  赵蓉江未第时,馆东城陆氏。时主妇新寡,有子七岁,从蓉江受业。一夕秉烛读书,闻叩户声,启而纳之,主人妇也。叩所自来,含笑不言。固诘之,曰:“先生离家久,孤眠岑寂,今夕好风月,不揣自荐,遣此良宵。”蓉江正色曰:“妇珍名节,士重廉隅,稍不自爱,交相失矣。汝请速回,人言大可畏也!”妇坚立不行,蓉江推之出户,妇返身复入,蓉江急阖其扉,而两指夹于门隙,大声呼痛,稍启之,脱手遁去。妇归,阖户寝,顿思清门孀妇,何至做此丑行,凌贱乃尔?转辗床褥,羞与悔并。急起引佩刀截其两指,血流奔溢,濒死复苏。潜取两指拌以石灰,什袭藏之,而蓉江不知也,即于明日卷帐归。后其子成进士,入部曹,为其母请旌。时蓉江已居显要,屡申屡驳。其子不解归述诸母,母笑曰:“吾知之矣。”出一小檀盒,封其口,授其子曰:“往呈尔师,当有验。”子奉母命,呈盒于师。蓉江启视之,见断指两枚骈卧其中,灰土上犹隐然有血斑也,遂大悟,即日具题请旌。(《谐铎?卷三》) 
  赵蓉江在陆家做塾师,年轻的孀居主妇对之心有所动,这是极为正常的。陆氏敢于夜半之时去敲赵的门,说明她是个敢作敢为的女子。说起来,她这举动跟卓文君、崔莺莺也没什么大区别,要较之杨素宠姬红拂夜奔李靖,更属“正当防卫”。那红拂奔李靖之前,仅止于见过一面,连话都没说上过一句,她就敢扮男装直投客栈,对满脸茫然的李靖表明爱意,且宣布就跟他了!陆氏与赵蓉江,毕竟东家与西席,在一个屋顶下相处,何至于就心如古井,呈风马牛之交?赵蓉江对一示爱的女子,正如程朱之流道学家,有一番大言正论。接不接受陆氏的性表达,固然是赵的权利,但将陆“推之出户”则实属野蛮,须知这是在她自己的家里!这时,她所以“坚立不行”,并非要纠缠赵,而是遭到赵大言正论的侮辱之后,产生了强烈的耻感,尚未从极度尴尬中把自己调整过来。结果是赵蓉江猛地关门将陆氏两个手指夹在门缝中,陆痛得大呼,赵才把门稍稍开了一点让陆得以抽身离去。 
  赵蓉江的行为,实在不近人情,已经类乎禽兽之举了。不幸的是,陆氏且惧且恨,竟砍下被夹两指,保存起来以为教训。另一种可能是两指已被赵夹得粉碎,没有存活希望了,陆自己施行了“截肢”术,以避免产生更糟的结果。 
  陆的儿子长大后科考进士及第,而赵蓉江也已飞黄腾达,位居显要,成为陆生的上司。陆生为了进一步光宗耀祖,开始动脑筋要为母亲向朝廷请旌表——由皇家来表彰他妈坚持守寡的“贞节一生”,但陆生屡次申请屡次被他的老师赵蓉江驳回,其中原因当然非陆生所知。最后陆氏叫儿子给赵蓉江送去了当年保存的断指,赵才为陆氏当年的幡然自新所感动,同意了向上边送申报材料。 
  在这个故事中,赵是何等的可恶!陆生又是何等的可悲(他完全有可能成为赵一类的假道学);只有陆氏尚有一点人气,是个明白人,却只能无可奈何地自我牺牲。陆有别的选择吗?恐怕没有。康熙时,流传甚广的《女学》颇可说明女人面对的处境: 
  男女之防,人兽之关,最宜慎重,不可紊也。女子守身当兢兢业业,如将军守城。稍有一毫疏失,则不得生,故曰:无不敬也,敬身为大焉。别嫌明微,必防其渐,正本清源,必慎其始。可贫可贱,可死可亡,而身不可辱。 
  由此已可看出,礼教倡导宣扬禁欲于前,官方鼓励表彰于后,唯其如此,才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扇起炽烈的禁欲之风。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 
  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大明会典?旌表门》) 
  这是利益驱动。这一手实在太厉害了!鞭牛与喂草相结合,守贞者可名利双收。节烈行为的表彰制度确立后,产生了轰轰烈烈的全民争创活动—— 
  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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