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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七十八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七十九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八十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八十一条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十三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集团军、师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军区以上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八十四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八十五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八十六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九十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九十二条对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奖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203章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1997〕军字第57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1997年9月25日****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
***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条令的目的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队列动作
第一节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八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二十九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一条60迫击炮手的操炮
第二节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步兵班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60迫击炮班的架炮、取炮
第四十条步兵排、连的置(架)枪(炮)、取枪(炮)
第四十一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二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三条军兵种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五章分队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乘车准备
第四十五条乘车实施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六章敬礼
第四十七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八条敬礼、礼毕
第四十九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七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一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三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五条迎军旗
第五十六条送军旗
第五十七条军兵种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
第八章阅兵
第五十八条阅兵权限
第五十九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一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二条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令参照执行范围
第六十四条本条令的解释权
第六十五条本条令的生效时间
附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半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附录五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有关内容,按照总部、军兵种颁发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部门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前,必要时在****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步兵班的队形
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步枪手或者冲锋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60迫击炮班的队形
(三)重机枪班的队形
(四)12.7高射机枪班的队形
(五)82迫击炮班的队形
(六)82无坐力炮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或者连部、炊事班和60迫击炮班分别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