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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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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描述胥吏和下级僚属的运作方法。他们看准了制度本身的缺失和缺乏效率,有计划地侵夺各种职权,担任实职的管理工作。然后借此图谋私利。

高级官员也明白,官僚体系很容易因为胥吏的贪污和行政的过失而受到损害。大体而言,当权者很少想要彻底解决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只要官员无法掌握实际行政的细节,他们只能继续听凭属下摆布;同时,只要胥吏继续处于体制之外,而且必须依赖各种手腕来谋求生活,他们一定会继续为本身的私利而设法把持体制。而官员们在担任公职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得对其工作有实用价值的知识。

宋朝大政治家王安石曾经提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改革方案。用现代的观点看,王安石了解危害中国行政体制的主要弊病在于组织设计上的缺失,而不是人性的意志薄弱和容易犯错误。

在胥吏和僚属把持下的“暗盘管理”,以及官员对控制其属下的无能为力,一经揭开之后,旧日形象的吸引力就大为减弱。虽然中国行政官员兼为儒雅学者的美誉未曾消灭,中国学者出仕时能否成为称职能干的行政人员却越来越受到怀疑。

然而,只要在甄选公职人员时继续采取竞争性的考试,同时留任和升迁资格也继续经由考绩制度所决定,现代世界就应该感谢帝制中国所创下的行政体系。

公务化暴力为何愈演愈烈。

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老百姓并不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在施暴的人员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了已脆弱的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药桶往往就是由这些事件点燃。

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者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和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为名,它因被纳入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接着不断发生,使中央政令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三是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政令无法顺利观察;四是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化暴力更多的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除了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很多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

而另外一些聪明人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政府部门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委的待遇,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键的是看权力秩序。因此,我们社会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是内植于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为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过“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个别人员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权力秩序,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暴力指向,暴力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

1。6关于官场中的白、黑、灰现象

中国人习惯把正规的东西称为白色或者红色的(如红色政权、白色收入);把非正规的东西称为黑色的(如黑社会、黑帮);把介于红黑之间的成为灰色(如灰色收入)。

从《后汉书。百官志》到《明史。职官志》上看,正式的规定中就没有县令接待过客的任务。而驿传或驿站(相当于现在的邮政局兼招待所)的驿丞(相当于现在的邮政局局长兼招待所所长)是有接待任务的。而接待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自古以来,“迎来送往”就是惯例,侍侯上官及讨好过客,都是官场必须的应酬,其实质是搜刮百姓之后的利益再分配,是民脂民膏的分肥。官场宦游,谁知道明天谁富谁贵?培植关系本来就是正常的投资,不得罪人更是必要的保险。

过客的权益不仅可以直接表现为他们的要求和勒索,间接地表现为同级或同事的讨好竞争,还可以表现为上级机关的财政提取,表现为兄弟单位的协助申请,表现为部下挨打犯难。在这些一对一的具体关系中,任何一点不合作,任何一点冷淡和逃避,任何一点冒犯,都可能得罪某个权势者,都可能招致记恨和报复;反过来,让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应,则可能带来更好的官运。明朝著名清官海瑞说“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连县官这种恒定的身份,都会依据利害关系网中的真实位置改变含义,我们还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么?

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于1558年在浙江省淳安县当县令,他向老百姓征收的银子只是前任的7%,前任征收的银是他的14倍。这一大笔不义之财,主要部分用于接待过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笔转为上级政府接待过客的费用。虽然这笔多征的一万多两银子违反了中央的规定,虽然有点黑,但不是独吞的脏款,依据“非义之义、非礼之礼”的潜规则标准,这笔银子符合官吏集团内部的“义”得到了合乎潜规则的分配。因此,这笔钱不是“黑钱”,而是“灰钱”;于是搜刮和瓜分这笔灰钱的人也不是“黑帮”,而是“灰帮”。

海瑞的新规矩损害了千百官吏的切身利益,他“日与群小较量”,感觉到“窝蜂难犯”。只要有一两个忍不住咬他一口,就可以叫他大病一场,何况是一窝蜂。最后被迫辞职,再次验征了苏辙阐发的“君子斗不过小人”的历史规律。

海瑞说:“百姓口小,有公议不能自致于上,过客口大,稍不如意则颠倒是非,谤言行焉。”这就是说,欺负百姓无妨,上边听不见;得罪了过客却要招致诽谤。为了进步,县官不能不巴结“口大”集团,牺牲“口小”集团,要明白自己的权力其实也是信息传递集团给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灰帮化乃是领导说了算的体制和官僚集团的信息垄断地位的自然结果,是政局中互动各方依仗各自实力“局定”的,个人道德的优劣已经无关大局。

县官的身份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为黑白之间的不同灰度,至于灰到什么程度可以叫黑,灰在什么程度之前仍然可以算白,那是有命名权的人贴的标签,体现了他们的利弊权衡,与现实利害格局所“局定”的真实身份是两码事。

余斌,前湖南省临湘市长副市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余斌称自己收受的礼金都用于公益事业,如扶贫等;或者用于公务。

于是,他是一个贪官还是一个特殊环境下的“清官”?他该定罪还是应该受到认可,就成了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余斌是中国广大基层干部中的一个,如果以余斌的高度来对中国广大基层干部的廉洁度和道德水平划线,有多少人在他之上?有多少人在他之下?

余斌在他写的申诉信中列举了许多他破坏官场潜规则的事实。他认为他“收受朋友的用于公益事业,不应该获罪。”他“坚持改革,坚持原则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我的亲戚好友也认为我不懂官场潜规则”。有记者问他,你把“非法所得”用于公务或资助穷人,是不是争取民心,为自己升迁拉票。余斌立即反问,你说下面的人对你好有什么用?我当副市长还不是上面任命的。

太多的东西居于灰色地带,包括腐败和廉洁,也没有清晰的边界。无论如何,余斌已经成为一个官场符号,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来讨论的。从这个角度说,即便是出现一种分析,认为他是否因为“不会做官”,“不遵守潜规则”而出局,也并不意味着是针对当地的政治环境的批评和否定。

从现实出发,余斌不仅“可以理解”,或者值得“同情地理解”,甚至成了官场的“孤胆英雄”。持如此意见的多是普通百姓,他们有“清官情结”,他们听不进法律的道理,他们认可官员的“次道德”。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有人认为:他不应该治罪,因为受贿罪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证据表明余斌为他人非法谋利。更有人认为,余斌做了这么多年的官,才收这么点,简直是个好官。

从现实政治的角度看,首先是一个官员可不可以做到不受贿?这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他将寸步难行不能行走于官场吗?其次是收了礼金以后,交给纪委,存进廉政帐户;但廉政帐户以其惊世骇俗的性质,也是世界上最不透明的“公共帐户”。再就是,余斌似的处置方式,收下来,还能用到“正道”上去——谁知道收多少用了多少,这是一个“良心问题”。

总之,为什么交给纪委或者存进廉政帐户就不算受贿,或者在某个时刻前做了这样的处理不算犯罪,而余斌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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