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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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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指出,“递延权力”主要有三大危害,第一,“递延权力”实际是围绕维护私人利益展开的。由于体制、法治等方面尚未健全,在社会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有不少逐利者千方百计从各个渠道打开缺口,“递延权力”正是他们利用的途径之一。如社会上被称作为“抢夫人”的现象:某个地区来了一位新领导,这个地区的单位,争着要领导夫人,并 委以重任。

第二,“递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公共权力体现的是社会公众的意志,带有明显的公共特点,维护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并要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而“递延权力”把公共权力泛化,让某些不应该有权力的人行使了公共权力,这就违反了公众的意志,扭曲了公共权力人民授予的法则,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共权力的价值理念。

第三,“递延权力”严重危害了公共权力的制度环境。即使制度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使制度停留在文本阶段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是营造一个适应现代公共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个重要的文化观念,它包括了文化制度、观念制度和社会期待等社会深层次的因素,制约着制度的制定和运行。在某种程度上说,制度环境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文章最后指出,“递延权力”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公共权力的运行原则,它蔓延出的是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以及由此产生对公权的质疑态度。某些人对“递延权力”的利用取代了通过正常途径对公共权力的选择,使得“潜规则”流行,正当制度被贬斥和边缘化,制度的力量被消解。

对权力递延现象的思考

一、何谓权力递延

所谓权力递延就是非权力拥有者因与权力拥有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直接或间接行使着权力,也就是权力递延到了他们身上。以某一领导为例,他在履行领导职务的同时,也在行使领导的权力,但也可能存在,他的亲属、子女、下级乃至于朋友,都有可能利用其影响行使着权力,或影响着他行使权力,于是领导的权力递延到了他们身上。权力递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权力在载体上发生了递延。权力的载体是人,是有一定职务的人。权力在载体上发生了递延,也就是如上所述,权力拥有者的权力递延给了非权力拥有者。二是权力在时间上发生了递延。权力是领导在执行公务、履行职务时体现出来的,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是领导,行使与其职务相称的权力,工作时间外,并无特殊权力。但在现实生活中,领导被看成是权力的化身,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都充分体现出权力来,私人活动完全被公务化了,导致工作时间内的权力递延到了工作时间以外。三是权力在空间上发生了递延。就以某一领导为例,他在其工作的地方是领导,可以行使其职权,在工作外的地方,就是一个普通人,不能行使职权。但现实中,领导始终是领导,他可以通过其职务影响带来的关系,在异地同样行使其权力,这就导致了权力在空间上发生了递延。

二、权力递延的成因

权力会发生递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来讲,权力发生递延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是政治权力商品化。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这是权力的根本性质。如果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人都能牢记权力这一性质,并始终做到用权为民,就不可能出现权力递延现象。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领导干部扭曲了手中的权力,把它变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资源,一种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一种可以参与市场交换的商品。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中看,哪一件不存在权权、权钱、权色交易,权力已成为商品。由于权力具有这一特殊属性,权力寻租现象也就应运而生。由于党中央反腐力度在逐年加大,许多腐败分子纷纷落马,这使一些领导干部在用权谋私上更加小心谨慎,绞尽脑汁想出一些规避风险的办法,如放任自己亲信、子女、亲属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巧取豪夺等等,这就导致了权力递延现象的产生。另外,一些别有用心,想靠非法手段谋取巨额财富的人也看准了这一点,采取迁回的办法,巴结领导,如为领导的子女经商办企业开绿灯,向领导的亲信行贿等等,以此来赢得领导的信任,这无疑助长了权力的递延。其二是公共权力的私人化。领导者手中的权力,严格来说是一种公共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人民大众,从本质上讲是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公众的职能。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领导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看成是个人行为,国家和政府在有些人眼中是抽象的,而各级领导却是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领导按政策正常为大家办的事,本来是分内的应尽的义务,却被某些人看成是领导个人对自己的特殊关照或恩赐,于是对领导感恩图报,无形中把一种依法行政的公众行为变成了个人的施恩行为,公权被人为的私化了。其三是神圣权力的世俗化。权力是庄严神圣的,但权力的载体是人,权力的行使也是通过人的行为完成的,所以难免要打上具体人的烙印。

从浅层次讲,权力发生递延也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是领导有意递延权力。其二是领导的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的职务影响谋利。其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下属媚权心理,导致了权力递延。一些为官者不认真工作,不以优异的政绩获取职务上的提升,而是处处迎逢领导,甚至到了“爱屋及乌”的地步。只要是与领导有一定关系的人,就百般巴结,不管他们办什么事,甚至违反原则、纪律的事,都一路“绿灯”,使权力发生了递延。这种权力递延,是下属惯出来的。

三、防止权力递延的对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

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首先必须进一步弄清权力的性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它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只有每个党员干部真正认清了权力的性质和来源,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把权力看成一种责任,在行使权力时才能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责任感,这样权力才可能不被异化、扭曲、变质和寻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递延。其次是加强正反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用权为民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警示教育。再次是加强群众的权力观教育。

(二)要切实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力度

如不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很容易使权力递延到工作时间、范围以外,这就要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向家庭和社会延伸,针对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盲点和软肋,通过开展比如“廉内助”等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家庭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的“辅助”防线,有效杜绝和减少妻子的枕边风,亲朋的“照顾情”,子女的“软廉功”以及各类“应酬风”对领导干部的干扰。

(三)要切实加大领导干部反腐败工作责任追究力度

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做到洁身自好,同时也要管好自己的妻子、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出了问题,也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管好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这也是领导干部的一份职责。一份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他们出了问题,说明领导干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属于失职行为,追究各种失职行为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四)要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反腐倡廉是一项社会工程,而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人人喊而打之的舆论氛围,这样腐败现象就没有了市场。

加强“递延权力”监督的思考

“递延权力”是指领导干部身边的家属、子女、亲友及秘书等工作人员借助领导权力、地位、威信等影响,享有并行使的一种附庸权力,是由领导职务衍生出来的权力,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定义摘于《领导科学》)。

当前,各级组织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但往往只注重对领导职务权力的监督,而忽视和放松对“递延权力”的监督,导致由其引发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实,“递延权力”腐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递延权力”具有“隐身性”,更易导致隐性腐败。“递延权力”腐败不是领导者所为,因而也一般不易被察觉,其隐身性很强,往往领导的亲属、秘书等借其权力犯案后,领导者本人却蒙在鼓中,备受其害。

二是“递延权力”腐败明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极易有损领导形象。很显然,领导者身边的人借领导手中的权力行自己之便,往往在干群中造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错觉与误区,人们极容易错误地认为“领导身边的人可违所欲为”,由此产生极坏影响,并有损我们的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从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递延权力”腐败造成的后果更严重。领导者身边的人利用领导权力谋私利往往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因为它是“借鸡生蛋”,所以往往不计后果,即使出了问题,也认为前面有领导扛着,所以往往造成的犯罪实事更严重,影响更坏。

鉴此,“递延权力”监督应引起各级组织的重视,那么,如何监督呢?

一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从源头入手,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观的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经常开展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教育,使之真正心为民想、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坚持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用高尚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和影响身边的人抵御各种诱惑。

二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截断“递延权力”的传递途径,着力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的一系列规定,细化、硬化各项具体措施,让他们静有其位、动有其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免疫力。要充分发挥好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表现和领导干部身边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

三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方面,积极适应“入世”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降低诱发“递延权力”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对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切实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或“走私”。

四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对权力运行实行全程监督,健全完善防范预警机制。要完善并坚持个人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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