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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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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功能,而是依据手中掌握的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与舆论监督的伤害能力作交换,这仍然属于收买的一种。

以“利益伤害”威慑媒体,这在中国还是新兴事物。主要手法是诉诸法律状告媒体报道失实,要求高额赔偿。在西方国家,这类官司屡见不鲜,已被许多人运用娴熟,是强势利益集团制衡媒体的重要手段。媒体愿意冒风险揭露某个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对此设置了正向反馈机制:不畏强暴、揭批权力,将为媒体及新闻人赢得声誉,扩大影响,并带来难以估量的现实收益。

国内状告媒体的诉讼越来越多,且以媒体败诉为多。这就极大地威慑了媒体,使后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时候如履薄冰。国内有效性与国外不同,国外有效性靠的是拼消耗,前提是你必须有无尽的资源注入,行为可以不计成本;国内的有效性靠的是地方利益集团内部的相互支持。众所周知,国内很多掌握各种利益资源及伤害能力的人,已经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这是腐败弥漫的最普遍形式。如果被舆论批评的人无权无势,那么他只有自认倒霉;但如果被批评的对象掌握了一定的利益资源,他很可能已经介入了某一利益共同体或者关系网中;此共同体很可能覆盖了司法权力,即使现在还没有,关系网也可凭借其利益交换能力很快建立这种联系,将触角伸展到此一领域。于是,当关系网中的权力干预及利益交换等手段均告无效时,被舆论批评的利益主体就可以依托司法权力与舆论监督抗衡,起诉媒体,要求媒体认错并支付高额赔偿。这就是此类司法判决大多数不利于媒体的原因。

有人主张以“司法独立”来破解此一弊端,这只是流于表面、想当然的书生之见,“司法独立”不过使司法成为一种相对于党政更独立的权力而已,作为权力资源的一种,它同样会成为利益共同体寻求建立联系的对象,同样会被纳入关系网中。当前的司法腐败,固然不乏党政权力介入其中,但也有很多是司法人员独自直接腐败。“司法独立”除了改变利益共同体和关系网内部的分肥机制,让司法人员分到更大的份额外,很难再起到其他作用。

利益能够牵引与扭曲舆论的内部机制,是因为媒体是一种商业机构,它承载着投资方和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当行使舆论监督功能可能伤害媒体本身的利益时,尽管可能还有人会坚持舆论监督原则,但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服从现实利益杠杆的牵引。坚持理想原则的人最终会被清除出局,不然媒体本身可能把市场淘汰。

市场社会是一个利益博弈场,参与博弈的各方总要达成某种均衡,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媒体在博弈中胜出的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可以增加自己胜利的筹码。在利益博弈中,任何一方的特殊力量都不能任其不受限制过度增长。真正的进步之路是全体成员力量的共同增长,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力量较快增长,缩小强弱之间的悬殊差距。当民众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能力大幅增强时,舆论监督的力度自然大幅增强。由于无须依赖特殊的群体和个人,这种增进没有负面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之一是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但它本身又需要民众维权能力的维护。在民众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以前,舆论监督、社会公正仍然只能靠少数人的正义良心。当下还有不少媒体人深怀正义,但在现实利益的染缸中,这种人正越来越少。部分媒体人的理想主义与媒体本身的现实主义之间的拉锯,仍将继续,但前者注定不敌后者。媒体的市场化注定了它的世俗化,舆论监督在权力限制外,很快又被套上利益的枷锁。

江苏省在《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做出了规定: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这只是一种心情,而非一种态度,表明大陆寻求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手段由中共党内向党外,由检察系统向社会系统移动加速;同时也说明大陆的腐败的严重程度,已非“内部”和“双规”能够根治、威慑和解决了,希望在新闻的舆论监督方面得到突破。

新闻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新闻监督生存空间的大小。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离不开媒体的支持,舆论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比司法的力量还大。

舆论监督的本意就是社会大众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事物和国家事物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和个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过程,这个行为和过程应该是自由的、科学的和合乎法律、法规的。

一个文明、民主、发达国家的标志,除了制度本身的监督外,无不具有完备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相互制衡的行政体制,就是法治天空的“双翼”。而我们在总结体制弊端时提的最多的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什么“监督真空”、“监督无力”,都说明我们监督体制建设的薄弱和滞后。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在目前反特权和反腐败中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社会丑恶现象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国家正期待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些丑恶和不公正的现象,由于媒体的介入被及时揭露和纠正。在现行体制下,各种非法牟利行为往往会依托,甚至“借用”一定的公共权力。由于可以调动多种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与分散的利益受害者个人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各种违法、侵权、非法牟利行为常常畅通无阻。但是媒体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公共舆论将公众意志集中表现为公共权力所无法忽视的民众公意,从而改变了力量对比,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构成了钳制。因此,媒体的介入程度。关乎揭弊、纠弊的力度,决定着民众意志实现的程度。

事实上,类似手段在中国古代都曾经用过,虽然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官场风气、社会风气已经严重污染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整肃吏治。而舆论监督,正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人民监督政府”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将分散的民众个人意志凝聚成公意,凝聚成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从而改变普通、弱小的个体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对政府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中国古代虽然有为民代言的“言官”,但其仍然是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仍然是官僚集团的一员;民众虽然有击鼓鸣冤的权利,但其表现形式仍然只是个人诉求,而不是民间公意的集中表达。这种程度、这种方式的自下而上,无力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也避免不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治乱因循。

当代中国公共言论空间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民间公意的形成、使以舆论监督公共权力成为可能。

实践证明,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通过制约权力来保护民权民利、澄清吏治、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可能被某些个人或者某种势力所利用,作为颠覆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因此,从执政者的角度而言,收缩言论尺度确实能避免舆论对政权和制度的及时冲击。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收缩言论也堵塞了自下而上进行监督的通道,而且是现行体制下进行监督的有效通道。这种堵塞很可能使公共权力越来越不被制约,甚至被滥用,为腐败分子的私利“保驾护航”。

在现代法治社会,舆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舆论既是公共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又是公共向政府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现代法治政体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舆论监督,同时也依法限制不负责任,不能自律的舆论机构。因此,对舆论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应因噎废食,应该在合理的规则下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媒体具有强大的管制能力,只要对舆论监督设置不得触及政权及制度的禁区,就能既有效发挥舆论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功能,又不危及政权根本。

历史上的机会往往伴随着挑战。风险越大,机会越大。在当前腐败不止,官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主动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回应和引导,不但能够利用这种外部监督整肃吏治,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凝聚民心,提升政府在民众中的认知度与公相力。

近来,中国反腐败的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显示了执政党高层反腐败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另一方面,又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等)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灵?为什么被权力非法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的滥用,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共权力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立场态度:如果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只要滥用权力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扳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善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联”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熟视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联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联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联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联而被削弱,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央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认为:“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基本健全的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联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

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就是上帝,制度运行的“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可能被滥用权力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对滥用权力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必须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需求告其他权力者后方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选举是中国渐进式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另一方面,真正迫使政府公开操作的却是媒体的强烈反应。透过民意表达,媒体充当权力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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