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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道破天机)-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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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方式、对公有制认识论的规定、以及对苏联高度集中模式的模仿等等,几种因素汇合成一种全面性和主体性,使社会调控系统几乎包罗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公共权力无所不在而且职能广大无边;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社一体化,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均在国家的管制之下,国家不仅无所不包地管理各个方面,而且管理手段上也采用直接、微观的方式。

几乎一切重要的价值都在社会调控系统的控制之下,一切全赖该系统的分配。这样的好处是——整个社会的一切都被执政党安排得得心应手,不受任何干扰;但是,从探究贪污受贿的产生方面看,这一系统存在着麻烦:这么一个权力在逻辑上不受限制的社会调控系统,其内部成员若是想非公共地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那就不只易如反掌,而且该系统的全面性和总体性也会使这类行为发生弥漫性扩散,由局部范围迅速波及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才有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再从社会调控系统外面的社会成员这一角度看。

社会调控系统负责分配各类价值,这一分配又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分配。系统外社会成员为使这两种分配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所从属的某一利益集团,就势必要设法影响分配,尽管目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在法治社会中,从政治方面影响分配主要是针对立法、决策和实际操作这两个环节,视情况在选举自己的代表人物、表决、舆论、抗议等合法手段中进行选择,当然,贿赂等非法手段也是有人采用的。

在中国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情况下,想影响上述分配,唯一的途径是影响掌权人物,而且特别是影响掌实权的人物,也就是有直接分配权的人物。凭什么去影响呢?首先是“晓之以理”。提出要求的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掌握分配的人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区分轻重缓急。但轻重缓急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况且,日理万机的人哪有时间去一一进行核实。于是分配权的运用就出现了某种随意性。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塑造之一,是判断问题时由己身出发,沿着己身——家庭——亲朋——熟人——集团——阶层——国家这么一条路线外推。在这条“关系链”中,离己身越近者,对己身的影响力就越大。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人企图影响掌权者“己身”失败后,很可能采用“费边战术”,即“迂回战术”,以“动之以情”为手段,通过上述关系链中的某一环节去影响掌权者;然而“动之以情”能奏效,绝大多数情况又必须以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为前提。

在“晓之以理”的阶段,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还只是提供了权力偏离“公正合理”方向的某种可能性;而到了“动之以情”的阶段,这种可能性就已经变成了现实。

造成这一现实的双方行为都是一种越轨,但还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双方很可能都是,或者起码是一方是为了某一局部或者集团利益而行事的,行为者己身不一定获得了什么实际利益。可惜的是,“为公的越轨”与“为私的越轨”之间的转变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轻微的越轨与严重的越轨(犯罪)之间也只有半步之差。

知恩必报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也是中国人性格中根深蒂固的成分。一旦报答了,事情的性质立即就起了根本性的变化——掌权者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满足了你的要求,你为此而让掌权者获得了某种实际利益,从无情的法律角度看,这就是行贿与受贿关系的确立,也就是犯罪。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中与现代法律冲突的地方。

市场的形成,必须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为主”和“指导”下,想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或许可以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系一旦形成,首先被消灭的就是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

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无以明确,市场行为规范就无从谈起。市场规则的最初产生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人们在长期的市场活动中约定俗成,后来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种是国家在短期内直接制定并强制执行。而这两种规则的产生在当前中国都不可能进行。对于前一种,由于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不明确,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无法发育,市场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形成市场行为规则;后一种,市场行为是参与市场的各个利益主体根据产权关系所进行的行为,利益主体、产权关系不明确,国家根据什么去判断行为的是与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硬性规定出某些规则,这些规则也只能是极其原则性的,有失于太宽泛的。

没有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没有公开的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这样的市场是一个畸形的市场,一个混乱的市场。当社会调控体系仍集中于计划经济的制定者即政府手中的时候,又开启了这么一个市场,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就违背人们初衷地变成全局上仍是社会调控体系包罗一切,但局部却出现了混乱。

在短缺情形下,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隐伏着腐败分子可资利用的因素。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不可能消除短缺,反倒使短缺现象人为地有所扩大;同时,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使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有了施展的更大余地。

宏观管死、微观混乱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分配不公和大锅饭并存。分配不公引发的心理不平衡比一味贫穷更糟糕。分配不公中的不正当暴富首先是一种示范作用,引诱他人竞相效仿。

分配不公的心理失衡最可怕的是使得人们都觉得社会欠了自己,别人拿走了自己的一份利益,有一种怎么都不可能弥补的“吃亏感”。在吃亏感的扭曲心理中,会觉得只要逆社会提倡的规范行动就是正确的,就能不吃亏。在这一病态的逻辑中,天大的坏事也能干出来,而且是人们越觉得坏的事情,就越有人故意去干。扭曲的社会心态能把温顺的绵羊变成凶猛的老虎。

分配不公引起的心态扭曲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收入的多少,而是“起跑线上的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这就与社会调控体系有关。

任何社会中都有两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目标,即社会所提倡的人们应该追求或者可以追求的事物;手段,即该社会所规定的实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理想的状态应是目标与手段协调,社会为人们实现目标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合法手段。然而能让公务员们富起来的手段却是极少的,换言之,我们是在没有准备好较充分手段的情况下提出目标的。

在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公有制认识论极大地缩小了个人经济活动的空间。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如果通过私人活动来积聚财富的机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公共权力就会成为发财致富的门路。

宏观上,社会调控体系或者说政府仍然具有压倒性权力;微观上,已经开启的市场是一种无规则可言的畸形市场,其后果之一就是出现“官倒”。

在旧体制模式下,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分配资源,所有企业和经济活动全都是政府活动,公务人员直接组织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公务人员具有双重人格:政治人格和经济人格合一。这种体制模式运转的结果,就是公共权力扩展到最大限度。最大限度的权力,很容易成为最大限度腐败的可能条件。

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政经分开,但在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无以明确的前提下,政经实际上是无法真正脱钩的。至于分权,也即中央各部门管理企业的权力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各省市政府,只是由“条条管理”变成“块块管理”,其行政管理的实质并无变化。行政系统对经济仍具有压倒性的影响,价值的分配权仍然一如既往几乎全部集中在社会调控体系手中;同时,短缺也依然无处不显示出它的存在。

事情的另一端却出现了极大的变化。致富目标确定了,致富手段却不充分;市场出现了,市场规则却几乎没有。企业获得了一些自主权,却又无法真正按价值规律行事,其生存和经营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行政系统给它了多少恩惠;而公共权力运用上的某种随意性蒙上了“自主权”这一迷人的外衣后,非公共运用的可能就急剧增大。

价格双轨制忽略了行政权力对经济仍然有绝对影响这一决定性因素,忽略了社会调控体系本身的垄断赋予了各个职位权力的垄断性,忽略了为私利而非公共地运用公共权力者的能量和胆量。双轨制是企图糅合计划与市场这两种性质不一的东西而又未成功的表现。它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它的双轨并行,而在于两种规则都不明确、不规范。

社会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权力运用本来就有某种可随意性。中央所制定的政策,由于中国如此之大,各地的情况是如此的不同,所以只能是原则性的,有待于“和具体情况相结合”,这里面也就存在某种可随意性。上述两种可随意性构成了旧体制权力运用上的不规范。新体制由于不成熟也当然地不规范。这两种不规范结合在一起,就出现了“用话用足政策”的提法和做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从法律角度看,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量后就构成犯罪;从社会学角度看,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无论数量,无论以权谋私的私利多么微小,都意味着社会价值的不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绝对公正的分配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能做到的只可能是尽量公正的分配。社会价值的不公正分配可以源自两个方面:公务人员的道德沦丧和体制的结构性弊端。前者是贪污受贿分子的主观原因,后者是他们得逞的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体制的结构性弊端,指的是体制设计上和程序上的不合理,这些不合理性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

体制也是一种文化,体制的运转就是文化传播的过程。体制的文化作用的影响,远比结构方面的影响绵长而深邃。而且,由于是深层次的影响,往往被直观式浅层思维排斥在考虑范围之外。事实上,体制文化作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腐败的促成因素,但其间的机制比较隐蔽和曲折。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现阶段,是由国家代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由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社会调控体系负责一切社会价值、社会利益的分配。在公有制下,国家是关键,国家至高无上,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的名义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其理由之正当和充分是不容置疑的。这一点已经深入到当代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心里;特别是干部们,由于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权力,上述的几点已经渗透到他们的潜意识里。

当具体到每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干部身上时,情况就出现了差别。有的干部不知不觉地在潜意识里将“以国家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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