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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自由主义-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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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急事不能等候的人等候)的原因所在。最后,它还是商业、体育、艺术等各种自由竞争中调节奖金分配的根本原则,在这些活动中,奖金都是根据到达某种终点的顺序分配的。
在所有这些惯例中,自由权都得到了行使。在不拥挤的环境中,这些自由权是无需加以限制的,但是当环境拥挤的时候,避免让这些自由权相互“碰撞”才符合文明共存的要求。防止“碰撞”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接受“先来后到”实现的。
像任何基本原则一样,这条原则也有深远的含义。我们一时还不能发现很多。一个很容易就看到的含义与一个时下流行的主张有关,这个主张就是把“社会公正”应用于利益、特权、好处的分配,这些东西的分配都被认为是“在道德上各行其是的”。一个人的自由权相对于另一个人的自由权的位置如何排列,谁将得到任何人都不比别人更有资格得到但却只有部分人能够得到的有限东西,对于这两个问题,“优先”原则提供了一个具体的顺序。这个顺序就是到达指定地点,或提出相应要求的顺序。如果我们所说的“道德”是指“以功绩为标准”,那么这个顺序就是“在道德上各行其是的”。
先来或先提出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也没有任何其它能够为不平等的分配提供道德基础的理由,如不同等的努力、不同等的贡献、不同等的辛劳、不同等的牺牲等。然而这条原则却没有给我们留下不公正的印象,相反,它还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几乎可以肯定,这是因为人们觉得它作为一个不平等的分配者对谁都一样。这就告诉我们,“道德上的各行其是”远非像主张分配公正的理论家们试图证明的那样是定罪的根据。
如果没有得到“非各行其是”之分配的权利,就不可能有效地反对“道德上各行其是的”分配。另一方面,如果要创造出由道德上各行其是的分配向有道德基础的分配过渡的权利,那又根据什么指定这样的权利呢?如果在莫斯科,“文化”是一个充足的根据,在巴黎,“公务”是一个充足的根据,那么不用费多大力气就可以找到许多其它不相上下的根据。必须设法确定它们的功绩和优先地位,而这项工作不通过政治过程是不可能完成的。最后的结果将不是道德上各行其是的,相反是有道德倾向的,而且很可能,对于所有无法使其所钟爱的道德原则或重要利益占上风的人来说,他们的道德直觉更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为了更好地理解抽签的任意性与将一种道德基础排列于另一种道德基础之上的倾向性之间的差别,我们举一个道德上各行其是的例子。两个过路人同时发现地上有一张10英镑的钞票。他们谁都没有权利得到这张钞票,谁都没有义务畏缩不前,让另一个得到。不论两人之中谁先捡起钞票(也许是不惜屈尊抢上前去,弯腰捡起,或者也许仅仅因为发现得早,动作得快),不与另外那个人分享都被认为是无可非议的。这无疑是道德上各行其是。然而除非接受和采用一个调节这类事情的道德原则,分享这张钞票也是道德上各行其是。用“先来后到”的办法来调节是任意性,但再调节就必然带有相对于任意性而言的倾向性,必然带有对这个或那个道德性分配原则的偏向,而一个机械性分配装置则是不偏不倚的,并不企图确定道德上的赏罚。
如果“先来后到”得到同意的话,那就确认了“谁拾谁得”的原则。如果没有先存在的相反的权利,也不能凭似乎可能的理由创造出这样的权利,那么占有就产生出断定所有权的依据。先占有是先发现和先提出要求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原始取得问题困扰了几代社会学家,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无须比这更复杂的规则。对于许多人(尽管绝不是所有这些人)来说,一项产权由一个持有者手中转移到另一个持有者手中,只要是自愿的和经过同意的,本身就是有效的(或从最拘泥于形式的角度来说,如果是以“公道价格”转让的,就是有效的)。但是既然这项产权的第一个持有者不是从另一个具有有效权利的持有者手中获得这项产权的,那么如何首先证明这第一个持有者的权利是正当的呢?
洛克以前的人认为,由于对第一个占有者(对土地)的权利提出质疑会导致无休止地争论究竟谁“真正”应该拥有这一权利,人们就逐渐把第一占有者的权利接受为合理的、天然的权利,就同先前的权利持有者有效转让的产权一样。洛克则认为,他既需要也能够为一项产权的起源提供一个在道德上更有力的辩护理由,方法就是用两个著名的限制条件破坏第一占有。第一个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与他要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而且还必须给后来者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土地,以此证明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要求是善意的。
后一项条件可以不予考虑,因为这项条件只有在物质极大丰富、产权已经无足轻重、产权是否有效也已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到。即使有拓荒热潮之初那种土地暂时充裕的情况,第一个占有者也一定会设想,在拓荒热潮接近结束之前,不给别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土地,因此他的第一占有也就不能成为享有权利的理由。在永久充裕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根本不存在。
“把自己的劳动与之混合起来”的限制条件,与所有关于合理获得的劳动理论一样,有其天生弱点。尽管仔细分析这个弱点很有趣,但眼下只需注意到这么一个明显的事实,那就是:让所有权的合理产生同时依赖于“谁拾推得”,依赖于为别人留下足够的东西,依赖于自己的劳动,这不但没有加强,反而削弱了任何特定的财产分配的道德地位,因为任何分配都有可能违背这些条件中的一项或两项。这就制造了一个空白,有待于另外的、“更正确的”分配理论去填补。
这样的理论出现之后,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政治后果,这些后果都是人们所熟悉的。毫不奇怪,社会改革者们也许认为这样的理论“总的来说”是好的,它们肯定不是严格的自由主义的,因为它们要求对产权不断地、任意地进行再分配。按照“优先’原则,严格的自由主义不对最初的分配提出怀疑。有的人正确地指出,这就把起点交给了运气。他们甚至断言,运气不如政治处置来得公正。对于这样的人,只能这样回答他们:这不是一个适用公正这一范畴的问题。适用公正这一范畴的问题都与权利的后果有关。没有理由说,在财产最初的分配之前就有财产的权利——为使分配公正而必须落实的权利。
(六)所有权都是私有的
这条原则被恰当地称为“排斥”原则,因为它允许得到一项产权的个人将他人排斥于与这项产权有关的决定及其后果之外。这项产权既不是“我们的”,也不能按照“应有的权利”、需要或投票等来分享。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对于非拥有者们负有某种义务,他必须让非拥有者参与到与拥有者的所有权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有关的决定中去。“排斥”原则否定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说所有权的拥有者有这样的义务,那么举证的责任应由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承担。
“排斥”原则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它也许是像一项普遍有效的原则那样简单明了,因为在我们日常语言中确实有“共同所有权”这个词。共同所有权没有具有排它性量化权利的拥有者个人(自然人或法人)。集体所有意味着,与使用和处置一项财产有关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由一个集体共同持有,而不在该集体的成员当中分配。进入这个集体也许有限制,也许没有限制;这个集体内部的人都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不拥有一个确定的、量化的份额;这个集体外部的人则全部被排除在外。(没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的共同所有权自然是一个矛盾的概念。有的东西要么是所有权,要么人人都可得到,不含有任何并非所有申请者都能受益的权利。)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把“所有权”这个词留给个人,而不把它赋予集体所有呢?我们为什么坚持认为,严格地说根本就没有像“我们的所有权”这样的东西,所有权并没有“社会义务”呢?
根本原因就是,在充分考虑了法学理论家们对于所有权的确切意义提出的全部疑问之后,构成所有权的就只剩下一个不能再缩减的成份,这就是决定使用和处置与所拥有的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权利,即决定使用权、用益权和转让权的权利。然而对于一种不承认集体思维的理论来说,集体拥有者们并不能做出决定。只有个人(不论单独还是以联合或多数的形式)才能为整个集体做出决定。除非有难以解释清楚的一致的情况出现,为任何集体做出的集体选择都是“政治”选择。出于同样的原因,集体所有权也是如此。还是出于同样的原因,集体所有权阻止所有权的真正意义实现。所有权的意义就是把使用有限资源的最高权力授予个人。做出某些类型之决定的最高权力可以临时委托,也可以永久转让,但不可能分享。这就是为什么在去掉了代理人、委托人和中间人之后,除了我的、你的、他的或她的,就没有任何真正的所有权的原因所在。
那么怎么解释法人团体、合伙经营人的公共所有权、村庄的公共草坪、劳动者公社、市有或国有财产呢?——还有说不清楚的“社会所有”,对此我们只知道什么不是“社会所有”。所有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们都不符合所有权的内在意义。事实上,它们还取消、克服和遏制所有权的意义。它们都回避了这样一个限定条件,即决定(乃至授权决定)如何使用和转让产权的责任,应该由承受做出决定的代价和获得所做决定的收益的那个人承担。没有这一限定条件,所有权就无从发挥其道德功能和工具功能。在集体所有权之下,根本就不需要,实践上也不可能满足这个做出决定者、承受代价者和受益者三位一体的条件。
这既是一个道德上的缺陷,也是对产权在产生有效的资源分配方面应发挥的作用的否定。这两项指控是互不相关的,可以分别加以驳斥。然而这两项指控都与所有权的“意义”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权的“意义”预先假定所有权是私有的,而不是公共的和政治的。
这并不是在要求取消乡村公共草坪,取消没有划分的渔场或国有化工业。公共草坪和公共渔场往往导致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国有化工业则受到众所周知的经营问题的困扰。它们虽然没有奖励不负责任地使用资源的行为,但也没有惩罚这种行为。不过在某些人看来,这些缺点完全有可能被其优点所抵消。这种起抵消作用的优点就构成了与严格的自由主义相矛盾的价值观念和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当然,了解这一点并不是对这些优点提出质疑或加以否定的理由。
为防止发生误解,我要说明,个人所有并不意味着对于某项财产的权利必须都授予某个个人。像铁路和轮船那样的不可分割的巨大财产,或像一个大公司的便利设施那样的虽可分割但没有分割的巨大财产,可以由许多财力有限的个人分别拥有,如果对这些财产的权利本身可以分割的话。合股公司当然就是个人分别拥有的原始形式。一个单独的个人拥有的一项单独的财产可以看成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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