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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自由主义-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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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的话。合股公司当然就是个人分别拥有的原始形式。一个单独的个人拥有的一项单独的财产可以看成是个人分别拥有的一个特殊的、极个别的事例。
在继续阐述之前,我们不妨探讨一下另一个错误观点。由于“历史阶段”理论和“发展规律”理论所具有的悦人的不苛求性质,合伙所有属于一个阶段,私人所有属于另一阶段的观点十分流行。例如许多人甚至相信,如果充分遵循“社会所有制”发展规律的话,那么原始共产主义、自耕农所有制、封建农奴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就形成了一个应该遵循的必然顺序。不论这个确切的顺序正确与否,更不管它是否延续到将来,其基本的思想是,所有制的形式是与历史的偶然相适应的。这种观点几乎可以肯定是无稽之谈。私人所有的习俗与家庭分门立户一样年代久远,而家庭分门立户又几乎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年代久远。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包括像长船和狩猎场这样没有分割的巨大物品的私人所有,早就为许多狩猎-采集民族所广泛采用了。到了我们这个时代,不论私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存在,它们的比例常常没有任何明确的原因就上下起伏。很有可能,私人所有对发展的阻碍越小,对发展的帮助就越大。但是绝对没有反向的因果关系,绝对不是发展阶段决定适合于自己的产权制度。
所有权的起因和动因扎根于人、行为和物之间不同的逻辑关系。这些关系都是抽象的。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产生刺激和阻力,但并不取决于时间和地点。我们一定要细心体会这是什么意思。这并不是说一种产权制度像另一种产权制度一样适合,一样值得尊重和保护;不是说应由“社会”选择它将加以保护的制度。这基本上是最早的功利主义的立场,也是松散的自由主义所倾向的立场;松散的自由主义就主张,集体选择有充分的理由在所有权问题上任意对个人选择设置它认为合适的限制,其中最简单的理由就是,个人不能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不受相互侵害,个人只能享有“社会”愿意以集体的方式强制实施的权利。
不论如何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都不会过分。
首先,这一观点过分强调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保护者,主张这个政府是“合法强制的垄断者”。历史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发的、分散的安排能够为所有权提供与现在基本上相同的保护。关于有了国家,自发的、分散的安排就不提供而且不能提供保护的说法,是国家对强制的垄断中所包含的一个同义反复,这个同义反复像其它同义反复一样,什么也证明不了。
其次,这一观点过高估计了“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处理、塑造、调整、限制及重新分配产权而不至于招致它不愿接受的高代价后果。最近有不少国家狼狈地退出了“社会所有”,这一事实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三,这一观点之所以错误还因为它歪曲了私人所有作为人、行为和宝贵资源之间的一种有力的和明确的关系的道德意义。这种选择责任人、代价承受人和选择受益人三位一体的关系,到了集体拥有所有权的时候就被割裂了。这就违背了人们必须对自己所做选择的后果负全责的要求。虽然我们往往不能保证达到这一要求,但达不到并不是违背的充分理由。因此,“社会”究竟选择私人所有还是选择集体所有,还是选择寻找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方案,并不是“社会”应该根据独立的理由决定的事情,“社会”不能不在乎要实现什么样的所有权,简而言之,不能不顾所有权的“意义”。
所有权的道德意义碰巧还有一个(不是偶然发生的)副产品。当个人所有本身所固有的道德要求得到满足之时,资源有效分配的某些必要条件也就因此而得到了满足:分配得好,分配者就受益;分配得不好,分配者就受害。所有预料到的未来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在理想的竞争条件下的相等,也许是个不难理解的目标,但愿这是因为它仅仅凭感觉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然而对于私人所有来说,对寻求这种相等的刺激至少比对寻求任何其它目标的刺激更强烈。在集体所有条件下,对于负责选取目标的人来说,其它目标则更有理由处于优先的位置。
这一点对于那些要求政治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人应该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却不那么重要,因为严格的自由主义理论仅仅间接地涉及到经济表现问题,它把这个问题留给了个人选择。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满足严格的自由主义的道德要求,实际上也是经济效率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五章 惯例与契约

所有的选择都限定于若干相互排斥的可选择事物:如果我散步,我就不可能坐在炉旁烤火;我花钱,就不可能省钱。选择的可能性圈在两个环形篱笆内,这既是指物质上的能力,也是指选择者的资源,即他的时间、金钱、知识和意志的“预算”。可能性的限制是真正的选择概念中所固有的,只是出于形式上的完整才需要加以说明。然而如果谈论的是选择得不到的事物,那就是荒谬的了。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共存(以及生物的共存),并非所有可能的选择都是可行的。文明限制了选择的自由,从而减少了这种自由的摧毁力。与选择的可能性不同的是,选择的可行性并不是选择的概念中所固有的,而是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也许可以断定,对选择加以限制的方式——在自由选择与危害之间进行权衡——通过各种反馈深深影响着一个文明的发展。不论是警察国家,自由民社会,还是拿薪水的公职人员的社会,都有自己限制选择的方式,并且都在继续被自己所采取的方式所造就。
主流社会学理论倾向于认为,可行性的限制是根据需要由法律确定的。法律定义了犯罪、侵权、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了旨在防止不可行之选择的惩罚。然而在一定条件下这就不一定是真理,这个条件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而且主要是指成文法——出自一个引发“社会”集体的立法愿望并具有执法能力的最高权力。制定法律、创造权利和执行法律的国家在历史上是偶然产生的,而不是出于需要而产生的。研究其所以存在的原因和理由历来都是有价值的,但由此而产生的是一种有缺陷的和乏味的政治理论,这种政治理论不可能升华,不可能仅仅把其当作若干种可能的情形之一来看待。在本章中,我们试图在不为国家设置一种明确作用的条件下笼统地思考社会组织问题。让这个问题可以说是闯入分析,让其严格的自由主义作用通过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实际运作自我表现出来,使用这样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假设的方法,我们也许能够了解更多的东西。
也就是说,我将在不预先对国家法的存在和根源做出判断的条件下,分析自发产生的惯例和由协议创造的权利是如何为可行的选择设置界限的。我将研究它们从何而来,是否可以依赖,是否符合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
一、作为无言之契约的惯例
惯例通常被理解为一种非正式的无言的契约,对大部分人有宽松的约束力。惯例最简单的目的是大家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说惯例宽松,是因为它并不要求完全遵守,而只要求尽可能遵守。如果有一部分人在任何时候都遵守这个规则,无言的契约就得到了遵守,惯例就达到了其目的,并保留下来。只有十分敏感的惯例——也许只有不允许试母或不允许背信弃义的惯例——才不言而喻要求绝对遵守。
显然,需要在多大程度上遵守惯例,必然取决于惯例的功效及其继续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容易遭受不遵守的影响。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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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驾驶汽车的人当中有一个靠右行驶,那么靠左行驶的这一惯例的全部功效就受到了威胁。而喝汤不出声的惯例充其量也只是对喝汤呼噜作响的人才失去功效。即使许多人喝汤呼嚕作响,喝汤不出声对于少数懂礼貌的人来说仍是一种令人舒服的礼节。另一方面,如果许多人加塞,排队的惯例就不会继续存在下去;而即使一个地方偷盗成风,不允许偷盗的惯例也会继续存在下去。
惯例只能比喻成契约,它不明确要求遵守,甚至不含蓄要求遵守。大家实际上不想相互承担义务,但是又不知不觉处于一种相互关系之中,每个人都寄很大希望于别人遵守自发产生的规则。尽管契约与惯例不是一回事,把惯例比喻成契约仍然具有诱惑力,因为二者基本上都是自愿形成的,用专门的术语说,都代表着所谓的帕累托改善。帕累托改善指的是一种变化,譬如说一种新的社会安排,受其影响的人当中一部分人欢迎,其他人则不反对。这种“有人弃权的一致”意味着这种变化是一种至少一些人处境变好而又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差的改善。这种改善即使在严格的不可知论或实证主义的理论中也是无可争辩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差。(而一项帕累托最佳的安排,或称为“高效的”安排,却实现不了帕累托改善。只有当所有的帕累托改善都实现以后,才达到帕累托最佳状态。到了帕累托最佳状态,再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实现有利于自己的变化而又不遭到别人的反对。)
不论契约还是惯例都产生可由大家共享有的益处。就契约而言,通常假定潜在的益处足以刺激缔约者互相为伴,并按在他们之间分配共同益处的条件达成交易。咨询、寻找和谈判的成本,以及在很大程度上还有“执行的成本”,都归类为交易成本,这是一个本身有待探究的概念。这些成本的大小一般无法单独核实,只能从缔约者的行动中推论。如果缔结了一项契约,那么潜在的益处(交易的收益)“必定”大于缔约的交易成本。然后,按照契约自由,交易将继续下去,直到再也没有超过假定的交易成本的潜在益处可以挖掘之时,也就是说直到经济和社会安排暂时变得“高效”之时,由交易产生的帕累托改善就被“锁定”了。
惯例的情况很容易被认为与契约的情况一样,其实这是错误的。有些规则对采纳规则的集体是有益的,因此只要考虑好交易成本就可采纳(尽管可能经过一、两代人的努力,规则才能最终形成)。然而这种情况是把集体当做单独的个人来对待的。单独的个人承受自己行动的全部后果:既享受全部益处,也接受全部代价。只要他意识到自己行动的后果,并预先采取正确的措施,他就很有可能获益。然而要把个人的情况推广到集体就未免武断了。这是机能主义社会科学的一个标志。机能主义社会科学假定规则和惯例之所以被采纳是因为它们有用和“需要”。货币的用处是便于交换,使用货币比易货交易进了一步,这一进步有时被认为足以使我们理解为什么货币会产生并成为近乎普遍的惯例。(把货币作为一种心照不宣的社会惯例来介绍的卡尔·门格自然十分理解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个人之所以同意用自己的货物与小小的金属币交换的原因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一个惯例仅仅因为有用就足以令其被采纳,那么有些最难解决的政治问题就不存在了,也许政治本身都不存在了。
如果没有团体心理,把一个群体当做一个单独的个人来看待就是“组合的谬误”。说它是谬误是因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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