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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选集-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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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义的话语。在谈到政府时,他说:“用君主制为基础而以共和制为纠正
的手段,要比以共和制为基础而以君主制为纠正的手段来得好。”如果他的
意思是说,以智慧去纠正愚昧比以愚昧去纠正智慧为好,我就不想同他辩论,
而只想对他说,把愚昧统统扫除掉可要好得多了。

但是柏克先生称为的君主制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他可以来解释一下吗?
所有的人都能理解代议制是什么,懂得它必须把各种组织和才能兼收并蓄,
但君主制对这些美质有什么保证呢?或者说,当君主是个小孩时,哪里还有
什么智慧可言呢?他对政府懂得什么?这时究竟谁是君主,或者说哪里还有
什么君主制?如果君主要由摄政来代劳,那就未免太滑稽了。摄政是一种虚
假的共和制,整个君主制也就不值一提。它是一种希奇古怪想象不出的东西。
它完全没有政府所应有的那种稳定性。每一次继承就是一次革命,每一次摄
政是一次反革命。整个君主制乃是一幅宫廷不断搞阴谋诡计的图景,柏克先
生本人就是一例。要使君主制符合政府的需要,下一个继承人生下来就不应
是个孩子,而应该立刻是个成人,而且还应当是一个所罗门。要国家等到孩
子长大成人,并使政府中断,这真是荒谬绝伦。

不论我是所见过微还是了解过多而不易受骗;不论我是过于自豪还是过
于自卑,或者还有什么其他缘故,这都不成问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所谓
的君主制,在我看来总归是可鄙而又愚不可及。我把它比作一种隐藏在幕后
的东西,四周喧哗忙乱,表面上却庄严肃穆,但如果幕布偶然打开,大伙看
到它的真相,就会捧腹大笑。

在代议制政府中,这样的事是不可能发生的。代议制象国民本身那样,
在身心两方面都具有无穷的力量,并以正直和威严的姿态出现在世界舞台
上。不论有什么优缺点,全都一目了然。它不靠欺诈和玄秘生存,也不凭漂
亮话和诡辩办事;但它灌输一种开诚布公的语言,这种语言使人理解而深受
感动。

我们必须闭眼无视理智,我们必须卑鄙地降低悟性,才能不看到那所谓
君主政府做的蠢事。大自然的一切都是井井有条的,但是君主制这种政府形
式却违反自然。它把人类智能的发展颠倒了。它让长者受幼儿管制,智者受
愚人管制。


与此相反,代议制则始终同大自然的秩序和规律并行不悖,并且在各方
面与人的理性相适应。例如:

与此相反,代议制则始终同大自然的秩序和规律并行不悖,并且在各方
面与人的理性相适应。例如:

不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君主制显然(至少对于我个人)完全是一个骗局,
不过是诈取金钱的宫廷诡计。在合理的代议制政府基础上,不可能开出象君
主制这个骗局所容许的数额那么巨大的费用单。政府本身并不是一个花费大
的机构。正如我已经讲过的那样,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的美国联邦政府,其
国土面积比英国将近大十倍,其全部经费不过六十万美元,等于十三万五千
镑。

我想没有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会把欧洲各国国王的品德同华盛顿将军的品
德相提并论。然而,在法国,同样在英国,为了供养一个人,仅王室费用就
比美国联邦政府的全部经费多八倍。要找到说明这种情况的理由几乎是不可
能的。大多数美国人,尤其是穷人,要比大多数法国人或英国人交得起税。

然而,实际情况是,代议制把大量关于政府问题的知识普及全国,从而
扫除了愚昧,杜绝了欺骗。在此基础上无法施展宫廷的鬼域伎俩。这里没有
秘密;也无从产生秘密。那些不当代表的人对事情的性质了解得就同当代表
的一样透彻。故意卖弄玄虚会遭到讥笑。国家不能有什么秘密,而宫廷的秘
密,正如个人的秘密一样,总是它们的短处。

在代议制下,随便做哪一件事都必须把道理向公众说清楚。每一个人都
是政府的经管人,把了解政府情况看作是他份内之事。这关系到他的利益,
因为政府的所作所为影响到他的财产。他审查政府的费用,并比较其利弊;
最重要的是,他从来不采取盲目跟从其他政府称为“领袖”的那种奴才作风。

只有堵塞了人的悟性,使他相信政府了不起和不可思议,才能攫取超额
的税收。君主制百般盘算,就是要达到这个日的。这是政府的教皇制度,一
种用来逗弄愚人,叫他们乖乖交税的手段。

严格地说,一个自由国家的政府不在于人,而在于法律。制订法律无需
巨大的费用;法律执行了,整个文官政府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其他一切统
统是官廷的巧机关。


第四章关于宪法

第四章关于宪法

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别
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时光并不能
改变二者的性质。

在考察这一问题时,美国的情景宛如在世界开创时期那样呈现在人们面
前,我们对政府起源的考察也可以通过当代发生的事情找到一条捷径。我们
无需到古时阴暗的角落里去寻找材料,也不必冒险去胡乱猜测。我们一下子
就被带到能看清政府初创的地点,好象我们曾经生活在创始期一样。没有被
阴谋诡计或传统的错误弄得残缺不全的真实书卷——不是历史的书卷而是事
实的书卷——就直接摆在我们面前。

我想在这里简要地阐述一下美国宪法的起源:这样,宪法与政府之间的
区别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不妨提醒一下读者,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十三个州,在 
1776年 
7月 
4日宣
布独立后,每一个州都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每一个州在组成自己的政府时都
脱离其余各州独自行动;但是同一总的原则却全国通用。在许多州政府组成
之后,就着手组织联邦政府,这个政府管理全国一切有关全体利益的事务,
同时处理各州之间相互往来或对外事宜。我想先举一个州政府(宾夕法尼亚
州政府)为例,然后再谈联邦政府。

宾夕法尼亚州虽然面积同英国差不多,当时却只分为十二个县。在刚同
英国政府发生争执的时候,每一个县都已经选举出一个委员会;由于费城—
—它也没有自己的委员会——是情报最集中的地点,它于是成为同好几个县
委员会联络的中心。等到有必要着手成立政府时,费城委员会就提议在该城
召开各县委员会大会,这个大会于 
1776年 
7月底举行。

虽然这些县委员会当初是由人民选举的,但选举的目的并不是专门为了
制订宪法,也不曾授予它们这样的权力;由于按照美国的权利观点,这些委
员会不能擅自行使这样的权力,它们只能就此事进行协商,并开始一系列的
工作。因此,与会者仅限于说明情况,并向各县建议,每县选举六名代表赴
费城出席代表大会,这些代表有权起草宪法并将其提交公众讨论。这次会议
——本杰明·富兰克林担任会议主席——在讨论并一致通过一部宪法之后,
就下令予以公布,不是作为已成事实,而是提供全体人民讨论,征求赞成或
反对意见,然后休会到一定的时间。休会期满,又重新开会,由于这时民意
已一致赞同宪法,这部宪法就根据人民的权力予以签署、盖章和公布,并将
原本作为档案保藏起来。然后会议规定了普选组成政府的代表的日期和时
间;在做完这些事情之后,会议就解散了,代表们各自回到他们的老家去于
他们的本行。

这部宪法中首先制订了一项人权宣言;其次规定了政府应有的形式及其
应有的权力——高等法院和陪审员的权力——选举的方式和代表与选民人数
的比例——每届代表大会的期限,以一年为期——征税的方式与公款支出的
核算——公务人员的委任等等。

政府要保证这部宪法实施,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这部宪


法对政府来说就是法律。但是由于排除经验的教益是不明智的、同时也是为
了防止错上加错——如果发现任何错误的话——以及使政府随时与该州的形
势协调一致,宪法规定每过七年应选举一次代表大会来修改宪法,如果有必
要的话,将其中的条文加以更改、增订或废除。

法对政府来说就是法律。但是由于排除经验的教益是不明智的、同时也是为
了防止错上加错——如果发现任何错误的话——以及使政府随时与该州的形
势协调一致,宪法规定每过七年应选举一次代表大会来修改宪法,如果有必
要的话,将其中的条文加以更改、增订或废除。

在举出一个州为例后,我再来说明一下美国联邦宪法提出和形成的过
程。

国会在 
1774年 
9月和 
1775年 
5月召开的头两次会,不过是一些地方性
的即后来的州的立法机关的代表会议;而且除经公认的和作为一个公共团体
所必需具有的权力外,别无其他权力。一切有关美国内政的问题,国会只向
地方议会提出建议,由它们任意取舍,国会一点都不强迫;然而,在这种情
况下,国会比任何一个欧洲的政府受到更加真诚的爱戴和服从。这个例子象
法国国民议会的例子一样足以表明,政府的力量并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国
民的爱戴以及人民觉得支持它是有好处的。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政府就无
异是儿童掌权,它虽然象法国的旧政府那样,可以鱼肉人民于一时,但最后
只能促使自己倒台。

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就可以规定和确立国会的权力了,因为这是符
合代议制政府据以建立的原则的。至于这种权力应当比当时自会任意行使的
权力大还是小,那是另一回事。这只不过是措施是否正确的问题。

为了这一目的,提出了叫做邦联条款的法案——这是一种不完善的联邦
宪法——经过长时期的审议之后,于 
1781年通过。这项法案并不是国会的法
案,因为它是同代议制政府关于一个团体不应赋予它自己以权力的原则相抵
触的。国会先通知各州,它认为必须赋予邦联哪些权力,以便邦联能履行需
要它履行的职责;各州彼此取得一致意见后,就将这些权力集中于国会。

不妨指出,在这两个例子里(一个是宾夕法尼亚的例子,另一个是美国
的例子),并不存在以人民为一方和以政府为另一方之间的契约概念。人民
之间相互产生并组成一个政府,这就是契约。认为任何政府都能作为同全体
人民订立契约的一方,等于承认政府在能够取得存在的权利之前就已经存在
了。人民与那些行使政府职权的人之间唯一能够发生契约关系,乃是在人民
选中和雇用这些人并付给他们报酬之后。

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
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
有权利,只负有义务。

在举出一部宪法最初形成的两个例子之后,我想说明一下自它们制订以
来所发生的变化。

经验证明,由各州宪法授予各州政府的权力过大,而由邦联条款授予邦
联政府的权力则过小。这个缺点不在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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