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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闻地〉中「唯」之用例考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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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之四種屬於有為法;與此等對立的,第五則是舉出無為
        法 ( 有為、無為的分別 )。 相對於此,《瑜伽論》之分類
        的方法則是︰

            首先,歸迹⑦_磨中,由色、非色、心、非心、心相應
        、心不相應、有為、無為等分別所形成的五事 ( 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所、無為 ), 而以相 ( nimitta ) 作為所
        有的認識對象的一個概念。但因為探究名稱和事物的不一致
        性,(裕А23)故特別提出心不相應行之一的名 ( naman ) 而
        列為第二。又把心、心所法依凡夫和拢叩恼J識作用之區別
        ,再分類為(3)分別 (vikalpa)、(4)正智(samyag…jnana)。
        最後則是將無為法名之為真如 (tathata)。

            又《瑜伽論》中,以此一獨特的五事作為實在與否的基
        準, 配合瑜伽行派所特有的真理觀──「三自性」(遍計所
        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 ) ──作如下的論述 (大 30;
        704c23…5) ︰

            問︰三種自性、相等五法。初自性 (遍計所執性) 五法
                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 (依他起
                性) 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 (圓成實
                性)幾所攝﹖答︰一所攝。(裕А24)
        ───────────
        (裕А23) 橫山紘一(1979; 58~67; 1975;114)提示說︰《瑜
                伽論》中,依於把諸法分為名(naman)、事(vastu)
                、自性(svabhava)、差別(visesa)等而觀察的方法
                (四種尋思),可排除虛妄分別,而生出四種的如實
                智(大30; 490b2ff;; BoBh(W) 53。3)。又《攝論》
                中,在言及應觀察名稱和事物都只不過是自己心中
                的產物而已之段落(大31; 142c21~23; MAS p。168。
                18) ,亦提到有關名稱和事物彼此相互為客塵之尋
                思(大31; 653c8~9)。


        (裕А24) 瑜伽行派的論書裡,有關三種自性和相等五事的關
                係,有各種異說。依《成唯》卷八(大31; 46c29~
                47a20),如以下的圖表所示,可以舉出四種。參考
                菅沼晃1970;舟橋尚哉1972;葉阿月1975。

                 (1)《瑜伽論》(2)《中邊》(3)《楞伽》(4)《攝論
                      等                                (世)》
        ────────────────────────────
        依他起性: 相、名、     相、分別   分別        名
                  分別、正智
        ────────────────────────────
        遍計所執性:            名         相、名      義
                                                      (相、分別)
        ────────────────────────────
        圓成實性: 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正智、真如
        ────────────────────────────

                                  33 頁

            即是︰(1) 依他起性包含在相、名、 分別、正智,(2)
        圓成實性包含在真如,相對於此,遍計所執性則不包含在五
        事的任何一者。所以,根據此五事為基準,遍計所執性被認
        為是不實在的。(裕А25)

            為了理解為何以五事為實在的基準,或許探究有關「事
        」( vastu ) 的語義是一個重要的關鍵。 關於此點, 佐佐
        木現順(1958; 113…8)曾如下地論述 1 vastu Vedic skt。;
        吠陀語) 、 2  vatthu  ( Pali;  巴利語 ) 、  3  vastu
        (Buddhist skt。;  佛教梵語)等有關「事」的三種語言形態
        的關係。即︰ 1 vastu ( Vedic skt。 ) 的原意是場所、家
        ( dwelling place )。2 vatthu ( Pali ) 除了保持此一原
        意,進而附加上 a real thing; object;  reason; basis;
        subject  …  matter   等五個哲學性的意涵。 3 vastu
        (Buddhist  skt。) 則更被當作 「絕對的實在」 (e。g。 LAS
        147;6 vidyate  tathata…vastu  arya nam gocaro yatha;
        漢譯《楞伽經》中, 此一 vastu 被譯為「事」、「本有」
        、「妙物」)的意思來使用。若借用此一語義解說的論點而
        探究此「唯事」之「事」的話 ,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事」
        ( vastu )的 a real thing (實物)之意涵。

            總合上述幾個段落以來所考察的結果,可歸結如下︰

            1 說一切有部阿達磨論師依於五蘊、六處、十八界之教
              說而開創色、 心、 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等五事
              (法)之說。

            2 瑜伽行派一方面接受此「色」等五事(法)之說,更進
              而發展出「相」等五事(法)之說,而且將後者與「三
              自性說」相結合。(裕А26)

            3 五蘊、六處、十八界等三科,色、心、心所、心不相
              應行、無為等五事(法),相、名、分別、正智、真如
              等五事(法),以上三種分類中的任一類,皆和「實在
              」的基準相關連。

            4 因此,〈聲聞地〉中的事 (vastu),乃是意指包含法
              (dharma)、自性
        ───────────
                有關前一圖表的出處是︰(1)《瑜伽論》 (大30;
                704c);《顯揚》 (大31; 508c7…9; 557b27…29);
                《三無性論》 (大31; 868a7…9);《佛性論》 (大
                31; 794b27…c1)。(2)《中邊》卷二真實品13。(3)
                《楞伽》卷七。(4)《攝論(世)》卷五。

        (裕А25) Cf。; e。g。《顯揚》(大31; 557b28ff。)「遍計所執
                自相是無,何以故﹖五事所不攝故,除五事外更無
                所有。何等為五﹖一、相。二、名。三、分別。四
                、真如。五、正智」。又《三無性》(大31; 868a1)
                「若法是有,不出五藏」。

        (裕А26) 福原亮嚴(1972; 3)認為︰ 不可草率推斷相、名、
                分別、正智、真如等五事比三性說較前成立之說法
                。舟橋尚哉(1972)並且認為︰《解深密》中,雖有
                三性說,但未言及五事(說),僅見到相、名、分別
                等語,故從其尚不完全,而且從五事的順序與五事
                和三性的關係亦未確定等事實看來,五事的成立乃
                是在三性說成立以後。

                                  34 頁

              (svabhava) 等實在性者。

            5 〈聲聞地〉 中有關唯事 ( vastu…matra ) 之表現的
              「事」,與其說是相、名、分別、正智、真如等之五
               事, 勿寧視為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
               等五事為內容是比較恰當。

            6 相對於此,〈菩薩地〉中有關唯事之表現的「事」,
              主要是以相、名、分別、正智、真如等五事為其內容。

            蓋於〈菩薩地〉「真實義品」中有論及︰菩薩依於長時
        從事的法無我智( dharma…nairatmya…jnana ),如實知一切
        法的離言自性,對一切法也不作任何分別。如若不然,則不
        能把握唯「事」 ( vastu…ma  tra ) 、 唯「真如」 (
        tathata…matra )。(裕А 27) 因為在相當於「真實義品」解
        說部分的《瑜伽論》「攝決擇分」(大  30; 695c26  706c14)
        的開頭,有云「若欲識知真實之意味,宜略知五事」,其後
        則從有無、假實、世俗勝義等種種的角度,詳論相、名、分
        別、正智、真如等五事 ( 大 30; 695c26…703a22 ), 最後
        則論說到三自性(大 30; 703a23…706c14 )。 所以,〈菩薩
        地〉中有關唯事之表現的「事」,可說是主要以相、名、分
        別、正智、真如等五事為其內容。

        五、結論

            由上述的討論,我們知道︰若以代表初期瑜伽行派之論
        書《瑜伽論》中之第十三地〈聲聞地〉為主,可將其「唯」
        之用例之表現意義分析為下列三點︰

            (1)說明相似(pratirupaka)所緣(禪定對象)
               的用語, 如「唯智」(jnana…matra)、「唯見」
               (darsana…matra)、「唯正憶念」(pratismrta…matra)
               等諸表現, 它們是用來說明禪定中對象(所緣)是意
               識之作用對象, 有別於五識之藉外感官所認識的外
               界對象。這從南方上座部系統的《解脫道》、Vism
               等中所述(1)遍作 (準備) 相 (parikamma…nimitta)
               (2) 取相 (uggaha…nimitta)、(3)彼分相(=似相,
               patibhaga…nimitta) 等修行禪定的三個步驟的比較
               研究中也可得到證明。 從此
        ───────────
        (裕А27) BoBh(w)41。 15…18(大30; 487b18…20; Td wi
                23a7…b1); 〃sa khalu bodhisattvas tena
                duranupravistena dharma… nairatmya…jnanena
                nirabhilapya…svabhavatam sarva…dharmanam
                yathabhutam veditva na kam cid dharmam kathamcit
                 kalpayati nanya…tra vastu…matram gshnati
                tathata…matram〃 「又諸相菩薩由能深入法無我智
                ,於一切法離言自性如實知己,達無少法及少品類
                可起分別,唯取其事,唯取真如」。又參考Willis
                (1979; 91; 155。) 。

        關鍵詞︰1。《瑜伽論》 2。唯識  3。唯事  4。所緣  5。五事。

                                  35 頁

               觀點,「唯智」、「唯見」、 「唯正憶念」等諸用
               語確實和《解深密》、 《攝論》等所說的於三摩地
               中影像之唯識思想頗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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