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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大纲-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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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庆历变政

由于当时士阶层之觉醒,而促起了在朝的变法运动。
宋朝变法,前后共有两次。一在仁宗庆历时,范仲淹为相。一在神宗熙宁时,王安石为相。

仁宗正值辽 夏交侵,而国内财政到达将次崩溃的时候,为西夏用兵特起范仲淹,任以方面。【由韩琦所荐,在陕与韩共事。】迨(dài)夏事稍缓,范仲淹、韩琦、富弼同时为相。仁宗屡次催他们条陈改革政治的意见。【仲淹语人曰:“上用我至矣,然事有后先。且革弊于久安,非朝夕可能。”是韩、范等虽有改革政治之大志,而审慎回翔,末敢轻举。】一日特开天章阁,召对赐坐。【此于宋为殊礼矣。】给笔札,使当面疏奏。仲淹等不得已,始请退而列奏。【可见宋朝变法,亦由王室主动,不仅神宗于王安石如此,即仁宗于范仲淹亦然。(时韩琦不在朝。)】

 

 





范仲淹因此提出十项政见,为变法张本。这是有名的所谓十事疏。
一、明黜陟。二、抑侥幸。三、精贡举。【兴学校,黜词赋,已先王安石言之。】四、择官长。五、均公田。【此条注重州县职田之均配,使地方官皆得以厚俸尽其职责。】六、厚农桑。七、修戎备。【此条主于近畿召募壮丁,仿唐府兵制行之。】八、减徭役。【此条侧重在并省县邑,则公人可归农,徭役可省。特举京西言之,次及大名,与王安石免役用意稍不同。】九、覃(tán)恩信。十、重命令。
范仲淹的十事,大致可分三项。前五事属于澄清吏治。【前一、二项从消极方面说,三、四、五三项就积极方面说。】后三事属于富强的问题。【第六项主求富,第七项主求强,第八项则为消极的减政主义。】最后两项,系属前八项之运用。信赏必罚,为使法必行之法。【韩琦陈八事在前。一、选将帅,二、明按察,三、丰财利,四、抑侥幸,五、进有能,六、退不才,七、去冗食之人,八、谨入官之路。大体主张与范相似。】仲淹的意见,大致是欲求对外,先整理内部。欲求强兵,先务富民。而欲行富民之政,则先从澄清吏治下手。
仲淹在敷陈十事前有一冒头,说:“我国家革五代之乱,富有四海,垂八十年。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盗贼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然欲清其流,必澄其源。”将此与下陈十事,先后次序比观,其意显然。

要澄清吏治,治标的先务是明黜陟,抑侥幸,让贤能者上升,不肖者下退。
“明黜陟”是针对当时“磨勘”的制度而发。
仲淹说:“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谓之“磨勘”。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不肖并进。假如庶僚中有一贤于众者,理一郡县,领一务局,思兴利去害,众皆指为生事,必嫉沮非笑之。稍有差失,随而挤陷。故不肖者素餐尸禄,安然而莫有为。虽愚暗鄙猥,人莫齿之,而三年一迁,坐至卿监、丞郎者,历历皆是。谁肯为陛下兴公家之利,救生民之病,去政事之弊,葺纪纲之坏哉!”【按:磨勘始祥符后。】

“抑侥幸”是针对当时“任荫”的制度而发。
仲淹云:“真宗皇帝恩意渐广,大两省至知杂、御史以上,每遇南郊并圣节,各奏子充京官。假有任学士以上官经二十年者,则一家兄弟子孙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此滥进之极也。”

“精贡举”,最为根本之事,一时难见成效。
仲淹主罢“糊名”,参考履行。【糊名制始太宗淳化三年,自是科场规制日趋严密。然其弊则在仅凭一日文字之短长,而无从稽考其人平日之行义。】进士先策论,后诗赋。诸科取兼通经义者。而尤要在兴学校。时诏州县立学,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试。

“择官长”,则从选各路监司官【按察使,由转运使兼。】下手,让每路的按察使来甄别各该路的官吏。
仲淹选监司,取班薄,视不才者一笔勾之。富弼曰:“一笔勾之甚易,焉知一家哭矣。”仲淹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遂悉罢之。遂委各路按察使自择知州,知州择知县,不任事者悉罢。

仁宗对仲淹十事全部的接受了,【独仲淹主复府兵(第七项),以朝臣不赞同而止。】然而仲淹的政策,到底引起了绝大的反动。宋朝百年以来种种的优容士大夫,造成了好几许读书做官人的特有权利,范仲淹从头把他推翻,天下成千成万的官僚乃至秀才们,究竟能“以天下为己任”的有多少?能“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的有多少?暗潮明浪,层叠打来。不到一年,仲淹只得仓皇乞身而去。【庆历三年七月,仲淹为参知政事,四年六月出外。】仁宗虽心里明白,也挽不过举国汹涌的声势,终于许他卸责。【史称:“按察使出,多所举劾,人心不悦,而任子恩薄,磨勘法密,侥幸者不便。于是谤毁行,朋党之论浸闻于上。”】

三、熙宁新法

宋朝事实上变法的要求,依然存在,范仲淹虽失败,不到三十年,王安石又继之而起。
然而王安石的遭遇,与范仲淹不同。反对范仲淹的,全是当时所谓小人;而反对王安石的,则大多是当时的所谓君子。

 

 


 

甚至连当时赞同范仲淹变法的诸君子,如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亦反对王安石。

仁宗比较温和,因朝臣反对即不坚持。神宗则乾纲独断,尽人反对,依然任用。遂使后人对范、王两人评判迥异。
大抵崇范者并不在其事业,而为其推奖人才。诋王者亦非在其人品,而在其为小人所利用。对仁宗、神宗两人评论亦异,因仁宗能从众,而神宗主独断。

就熙宁新政与庆历变法对照,其间亦有差别。
熙宁新政之荦荦大者,如青苗,
以常平籴(dí)本散与人户,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均输,
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便宜蓄买。
市易,
出公帑为市易本,市贱鬻贵,以平物价,而收其余息,并听人赊贷县官财货,出息二分,过期不输加罚钱。
方田,
以东西南北若干步为一方,量地,验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五等定税数。【此法始于郭谘、孙琳,欧阳修、王洙皆推称之。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即古万亩之田。百步为一小方,即古百亩之田。名“千步开方法”。】
免役,
五代以来,以衙前主官物之供给或运输。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负偿逋之责。以耆长、弓手、壮了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给官使奔走。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各以乡户等第差充。民不胜其苦,而衙前为尤甚。今听免役,据家赀高下出钱,由官雇役。单丁、女户原无役者,概输钱,谓之“助役”。
保甲,
籍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授弓弩,教之战阵。
保马,
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直使自市,岁阅肥瘠,死病补偿。

大抵相当于范仲淹十事之六、七、八诸项。似乎王安石并不十分注重仲淹十事中之前几项。似乎王安石是径从谋求国家之富强下手,而并不先来一套澄清吏治的工作。
因此后人说范仲淹是儒家,而王安石为申韩。【至王之自负,则为盂子。】因范之政见,先重治人而后及于治法;王则似乎单重法不问人。只求法的推行,不论推行法的是何等样的人品。【神宗亦谓:“终不以吏或违法之故而为之废法。”】

那时的官僚们,情形还是和范仲淹时代差不多。他们既不免为做官的立场来反对范仲淹,自亦不免要为做官的立场来奉迎王安石。【范主先清吏治,只可反对。王主推行新法,便可奉迎。而王则谓范仲淹“结游士,坏风俗”。】

王安石的新法,不免要为推行不得其人而全失立法之本意。【陆佃受经于安石,其告安石,亦谓:“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如初意,还为扰民。”】其时招受反对最烈者如青苗,反对派的理论多就实际人事言。【如州县以多散为功,有钱者不愿借而勒借。患无钱者不易偿,因而不许借。出入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而王安石则就立法本意言。【安石尝谓:“使十人理财,其中容有一二败事,要当计利害多少。”】此为当时两派相争一要端。

即论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当时反对处。
如司马光论保甲:“籍乡村民二丁取一,是农民半为兵。又无问四时,五日一教,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又按:王安石尝言,终始言新法便者惟曾布。保甲之事,适布判司农寺,条画多出其建请。然绍圣时,章惇、蔡卞皆乞复行保甲,而布独不欲。盖知其事繁扰,不欲轻举。
又荆公废弓箭社行保甲,正犹废常平行青苗,仲淹十事之七已不能行,则安石保甲法自不能得时人之同意。【韩琦主乡兵,司马光亦反对之。】至如市易法等,更不易得人同情。【当时曾布即不谓然。荆公则谓:“行市易劳费精神,正以不负所学为天下立法故。”】

尤其是安石对财政的意见,似乎偏重开源;而当时一辈意见,则注重先为节流。
如青苗官放钱而取息二分,在安石之意,则为一面抑富民之兼并,而一面可增国家之收入。在一辈反对者,则谓朝廷与民争利。又如免役法,一面便民,而一面亦借助役钱增岁收。论者则谓其聚敛,于庸外又征庸。

 

 


 


而安石之开源政策,有些处又迹近为政府敛财。
刘挚上疏,谓:“陛下有劝农之意,今变而为烦扰。陛下有均役之意,今倚以为聚敛。”又陈次升谠论集谓:“免役法乃便民之最大者,有司不能上体德意,务求役钱增羡,元祐大臣,得以为辞。”
又按:熙宁青苗取息二分,提举使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既取二分宽剩,复征头子钱,民间输钱日多,遂至宽剩积压。至绍圣复行新法,则青苗取息止一分,且不立定额,不加抑配,助役宽剩钱亦不得过一分,而蠲(捐)减先于下五等人户。聚敛之意反不如熙、丰之甚。此亦可见荆公之刚愎,当时未能斟酌尽善,并为群小所误矣。【熙宁七年七月,吕惠卿以免役出钱未均,五等丁产簿多隐漏不实,由官定立物价,使民各以田亩、屋宅、资货、畜产,随价自占,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称“手实法”,则较之汉武算缗更为烦琐扰民矣。】
故陈傅良谓:“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爱惜民力为本。熙宁以来,用事者始取太祖约束一切纷更。诸路上供岁额,增于祥符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增之十数倍。以理财之名而务聚敛之实,其端实自荆公启之也。”

而且宋朝那时已嫌官冗,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许多冗官闲禄。
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王安石用事,先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为修订财政法令之新机关。
司马光谓:“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可黜,不可使两府侵其事。”又为推行新法,诸路增置提举官凡四十余人。司马光非之曰:“设官则以冗增冗,立法则以苛益苛。”又曰:“天下之事当委之转运使、知州知县,不当别遣使扰乱其间。”又曰:“自置将以来,每将下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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