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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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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淮盐政的曾国藩则修改盐法,于同治二年(1863)核定淮(南)盐运行章程,得到清廷批准。后来,署两江总① 《筹鹾篇》,《魏源集》下册,第434 页。
  ② 《淮北票盐志叙》,《魏源集》下册,第439 页。
  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第51 卷,第58 页。
  督李鸿章,于同治四年至五年进一步改变票法,以解决盐课收入和运销问题。2。增加盐税是清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盐税是清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增加盐税成为加强封建剥削的重要手段。除了征收盐税正额外,清廷从咸丰五年(1855)开始在全国举办“厘金”,共分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这样,关税、厘金与盐税、田赋成为清廷财政收入的四条支柱。盐税与关税、厘金,在岁收入中比重逐渐加大,并且日益超过土地税。
  甲午战争后,清廷财政支出恶性膨胀,与财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光绪二十一年(1895)到庚子赔款前,每年约差2000 万两,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始后,就差3000 万两以上。为维护摇摇欲坠的腐朽政权,清廷加紧财政搜刮。首先就是增加赋税,向各省分摊。其次就是摊入盐税和厘金。光绪二十年(1894)盐税共收入674 万两,宣统三年(1911)增加为4631万两,约增加6 倍。
  清廷主要是通过提高盐价来增加盐税。清代食盐销售实行包销政策,盐税由各包销商统一交纳,盐价为各包销商所垄断。从咸丰年起,清廷就不断增加盐税,随之,盐商也提高了盐价,即盐斤加价。盐斤加价是惊人的;两淮直隶等地,咸丰年间一般每斤盐约20 余文,后增至30 至40 余文;山西临汾则由16。7 文涨到34 文;福建由10 文增到20 余文。四川食盐咸丰年间起便销往湖北,每斤也从20 余文增到40 余文。河北文定县,光绪二十一年(1895)时每斤盐28 文,宣统元年(1909)加到44 文,1920 年增至银4 分8 厘,其他地方也都成倍增加。盐斤加价成为增加盐税的直接办法。北洋军阀时期的盐斤比清末更重,而且是全国的普遍现象,仅四川一地,盐的附加税项目竟有26 种之多,全国盐的正、附税,1926 年比1913 年增加4 倍。盐价上涨可想而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1902 年9 月16 日),《辛丑条约》签订后不到10 天,户部为了支付每年要偿还的2000 多万两庚子赔款本利,提出一系列增加捐税的项目,其中主要有“盐斤价值每斤再增四文”,并且向各省摊派款项。1913 年“善后大借款”之后,盐厘、盐斤加价则更成为各省军阀进行勒索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近代河工的衰落鸦片战争后河工费的减少鸦片战争以后,清廷本已入不敷出的财政经济更是雪上加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除了增加田赋、盐税之外,清廷还不得已削减了必要的开支。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占支出比重第二位的水利费用,主要是用于生产性支出的河工费与塘工费比重急剧下降。从同治二年(1863)以后,每年拨河工费仅50 至60 万两,正常的岁修无法维持,只能用于抢修。道光二十九年(1849)长江中下游六省遭受百余年来灾情最重的水灾,国家拨出河工与赈灾费用也仅数百万两。光绪十四年(1888),由于黄河在郑州决口,并且南侵运河,使运河沿岸成灾,原定山东河防费每年60 万两,结果又改为40 万两。河工费的大量减少,加上官员贪污中饱,实际用于河工工程的费用就更少,这是近代河工衰落,反利为害的重要原因。
  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努力河工与漕运和农业都密切相关,历来受到重视。为革除河工弊政,遏止水害,包世臣、林则徐、魏源等地主阶级改革派,不仅提出积极的主张,还身体力行,作出一定成绩。
  包世臣指出治水不能单纯地防水患,而应该把除水害和收水利结合起来,以增加农业生产来治水。这些兴治水利的主张是积极的、建设性的。魏源在诗中写道:“急卖田,急卖田,不卖水至田成川。谁人肯买下河地,万顷膏腴不值钱。”①痛陈水利失修对农田之害。他认为河水为患的原因,天灾是一个方面,人祸,即河政的腐败和豪右的垄断水利则是更重要的原因所在。他指责河吏的管理水利和豪右的垄断水利,是“惟许害民,不许利民,旱则益旱,涝则益涝,人事突然,天则何咎?”②认为改善河政,对于解决清廷财政危机和改进农业生产有重要意义,“欲兴水利,先除水弊。除弊如何?曰:除其夺水夺利之人而已。”③他把兴治水利同革除河工弊政联系起来,把发展农业生产与社会改革联系起来,是切中时弊、有见地的。
  林则徐作为近代中国最先睁眼看世界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和爱国者,不仅在漕运、盐政等财政经济改革中提出积极措施,而且在他担任地方官职的40多年中,积极实践他改革河工弊政的主张。首先,对河工弊政加以革除。河工用料上贪污是河工弊政主要表现之一。林则徐亲自逐一查看修防、堵口的料垛,不仅禁止贪污现象的发生,也保证了河工用料的质量。他注重工程质量,尤其在竣工前,总是亲自验收,对于马虎从事的属吏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不讲情面,并且令其重新返工。在河工费的使用上,林则徐注意节省,杜绝浪费。其次是积极兴治水利,尽量减轻水害。林则徐从传统的农本观念出发,提出“水道多一分之疏通,则田畴多一分之利赖”,“赋出于田,田资于水,故水利为农田之本,不可失修”。由于河工弊政,加上自然灾害频① 魏源:《江南吟十首》,《魏源集》下册,第671 页。
  ② 魏源:《筹漕篇·下》,《魏源集》上册,第408 页。
  ③ 魏源:《湖广水利论》,《魏源集》上册,第391 页。
  繁,当时江南连年水患,黄河多次决口,并影响南漕北运。林则徐在江苏、湖北任职期间,多次组织人力物力疏浚省内河道港汊,减轻当地水旱之灾。这种以工代赈的办法,不仅减轻人民负担,发展农业生产,也减少了清廷的河工支出。
  但是,个别官员的努力并不能根除河工弊政,尤其在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下,社会生产力发展趋于停滞,河工技术无法改进和提高,河工更趋衰落。河工的衰落近代河工的衰落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河工技术的陈旧。与西方相比,中国近代的河工技术已大大落后了。虽然黄河肆虐中华由来已久,但是一直靠最原始的驿站传递报告汛情,直到宣统元年(1909)才从陕州万锦滩开始,用电报向黄河下游报汛。又如,没有对水位观测和水文资料的积累,直到同治四年(1865)才在汉口海关设长江水位站,主要是英国侵略者为了把长江作为入侵通道,极力鼓吹设立的。再如,到光绪十五年(1889)才开始用新的方法测绘黄河图,第二年完成河南以下河图。至于进行河工研究的机构和培养人材的学校的建立就更晚。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永定河河工研究所,宣统二年设山东黄河河工研究所,但都属于培训性质。1915 年在南京建立海河工程专门学校。国家对河工也没有统一规划和指导,一般由行政官吏兼管,限制了专业人员才能的发挥。1914 年虽设立全国水利局,但事权仍属各部及省。而中国的第一座水电站云南海口石龙坝水电站光绪三十四年开工,1912 年才建成。第二,是黄河的大改道。旧社会,黄河以善淤、善决、善徙著称,“三年两决”的说法虽然缺乏根据,但据粗略统计,自有文献记载以来的二三千年内,大约决、徙1500 余次,在我国自然灾害史上居首位。明、清两代决口一般2 至3 年一次。黄河每一次决口,洪水横行,受灾面积有时可达数省之境,受灾人口动辄数十万、数百万。鸦片战争后,河工趋于衰败,致使黄河更加频繁地决口:道光二十一年(1841)祥符决口,水围开封城,之后漫流皖北、豫东五府23 州县;道光二十二年七月桃源一带决口,到冬天溢众兴一带,溺死者万余人;道光二十三年中牟决口,淹皖北、豫东28 州县。同时,黄河含沙量之高居世界河流之首。每年平均输沙量达16 亿吨,使下游河床迅速淤高,形成悬河,一旦洪水破堤,大水到处漫溢使灾期延长。如咸丰五年(1855),黄河在铜瓦厢(河南兰考西北)决口,淹没5 府20 余州县,直到同治十三年(1874),河水漫流20 年。决溢之时,大量泥沙冲出,洪水消退,泥沙滞留,于是又形成沙害,造成大片黄泛区。因此,黄河为患不仅在洪水漫流之时,还有黄泛区带来的无穷无尽灾难。黄淮平原在一千年前还是我国最富庶的大平原,就因为黄河之患,直到今天安阳、新乡一些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仍极差,到处沙荒,还是全国贫困地区之一。另外,黄河决口之后,不能自行归河,或改道,或夺运河,影响漕运。咸丰五年黄河决口后,改道现黄河河道,打乱其他水系,带来更大水灾。黄河多次决口、改道所造成的巨大灾害,表明近代河工的无力和落后。第三,运河的荒废。咸丰五年黄河改道以前,每年由京杭运河漕运南粮400 万石至北京,春秋漕船约4000 多只,分3 批组成100 帮左右,直航通州。由于运道要经过数河,水程情况复杂,必须经常修浚。但是,清代的运河修治,重点在维持漕运通畅,其他方面很少顾及,加上河工弊政带来的诸多人为灾害,不可能对运河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一旦发生河患,运河亦受害,运道阻塞,反为水害。太平天国起义期间,南漕改行海运,江北运河一度因漕运不盛失于修治。黄河改道后,淮阴、扬州段运河开坝决堤均成大灾,淹没大片土地。太平天国失败后,又启用江北运河,但已是小粮船,并且改道中运河向北。光绪二十七年(1901)漕粮改折,漕运废止,光绪二十八年便停止运河漕运,运河渐渐堵塞,仅局部通航。到光绪三十年时,取消漕督,全废河运,运河渐趋荒废,黄河北岸到临清段的运河到民国时已成为平地。运河的荒废,表明近代河工的规模已大大缩小了。
  第四节中国盐政的殖民地化中国盐政主权的丧失,是从盐税作为外债抵押开始的。
  盐税作为外债抵押,主要开始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英德续借款”。也有人认为始于光绪二十一年的“瑞记借款”,已开始以部分盐税作担保①。该借款合同的第六项规定以宜昌盐厘、鄂岸盐厘、皖岸盐厘作抵押。之后的一些借款,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庚子赔款借款”;光绪三十一年的“镑亏借款”;光绪三十三年的“湖北官钱局借款”;光绪三十四年的“京汉赎路借款”,宣统元年(1909)的“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鄂境川汉铁路借款”,宣统三年的“币制实业借款”等,都以部分盐税作担保。这时的盐税仅用作担保,而且不断扩大担保的范围和数量,但是盐税仍由中国的银行存储,盐政管理主权仍在中国。
  1913 年4 月,袁世凯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2500 万英镑的所谓“善后大借款”,以全部盐税及关税余额作担保,先规定盐税收入一律存入五国银行。当时中国的全部盐税平均每年将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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