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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1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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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从新中国成立前夕才开始的。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初期,这种探索就已经开始了。最初是在如何看待和领导农民运动的问题上,其主要成果是《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这是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第一个科学标志。而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比较成熟的第二个科学标志,就是《新民主主义论》的问世。在这部名著中,毛主席在全面论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纲领、总路线过程中,已经清晰地阐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既不允许相互混淆又不允许相隔万里长城。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宣传教育,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就已经成为主要内容之一。
毛主席在探索中国式新民主主义道路过程中也连带探讨着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问题。中国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主要特点是无产阶级掌握革命领导权,在广大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领导贫苦农民开展武装割据和土地革命,形成巩固的工农联盟,走农村包围城市道路、先以游击战加运动战为主到最后实行运动战与阵地攻坚战相结合夺取城市、通过民族战争训练、积蓄、壮大革命队伍,培养管理城市的人才。
毛主席胸有成竹地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就意味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开端。如果停留在民主革命阶段而不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在国内外依然存在强大敌对势力的情况下,已经夺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就会由于严重脱离工农群众,得而复失。更主要的是,继续进行社会主主义革命不但很有必要,而且完全有可能取得胜利。其原因在于:第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党政军财领导权掌握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之中。第二,没收四大家族等官僚买办资本归国有,这意味着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占据了全国工商业的主体地位。这是夺取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两个最主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利条件。
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初始阶段还要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即稳步地完成土地改革。这是当时巩固工农联盟的首要前提。而当土地改革结束后,引导农民合作化就成为巩固工农联盟的新基础。如果不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就必然会很快地出现如原属贫下中农的刘介梅那样,上升为新上中农后放高利贷,然后买青苗、换取耕地进行雇工剥削,而使大多数贫苦农民重新失去土地,受雇于人家忍受剥削,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使多数原来党和政府所依靠的贫苦农民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破坏、动摇工农联盟的根基,导致人民国家政权蜕化变质,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人民政权以可乘之机。
所以,在土地改革结束后,毛主席一方面高度重视国家工业化建设,另一方面倾心于调查研究农业合作化问题,并且在指导“一化三改”进程中显现中国的特点,即:①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以资本主义先有手工工场然后才逐渐使用机器生产为依据,驳斥未机械化就不可能合作化的观点。②根据农民觉悟程度,逐步推进农业合作化,先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然后根据扩大合作生产规模的客观需要和农民群众的创造,建立人民公社,在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之后,确定比较符合实际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办社方针。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和平赎买政策。
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这3个特点和成功经验,是对国际共运的新贡献。其中最出色的贡献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从至到今天还在蓬勃发展的周家庄人民公社和华西村、南街村等等数千个集体经济的现状与小岗村等等单干走投无路、出现严重“三农”问题相对比来看,走集体化道路的原则,普遍符合当时实际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的办社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是在1980年开始采取一刀切式的命令解散人民公社,至少会有1/3的公社会建设得很好(可参见笔者写的《人民公社的周家庄模式给予人们的启示》①)。笔者的这个看法、竟然与曾任江苏省启东县委书记、后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老领导干部刘仲侯的异地看法不约而同(可参见老田采访刘仲侯的笔录),这绝非偶然。
“鞍钢宪法”的诞生,是党和政府在工业现代化建设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所结出的胜利硕果,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创造,是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最显着的科学标志之一。
“鞍钢宪法”并不是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科学理论和社会实践的最高峰。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科学理论高峰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应当大书特书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部光辉著作的问世(1957年2月27日),以及在它指导下继续推进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举措。其中最大的举措就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当代中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过早地离开人世,没有经历文化大革命,不可能对文化大革命做出评价。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来临之前的1965年,他在讲解毛主席4篇哲学著作中,已经对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是毛主席解决了前人未曾解决的如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如何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如何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重大问题,从而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国际共运史上做出了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贡献。
苏联的“马钢宪法”,对新中国初创时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逐渐深入,“马钢宪法”不适应中国国情的一面,尤其是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这引起了毛主席的关注。先在中三办、后在工业部工作的李立三遵照毛泽东思想的指引,组织调研组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跟踪调查和研究,首先建议在工业战线上采取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决议中对这两项管理制度予以肯定。
当年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上揭露了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问题,又作了全盘否定斯大林的秘密报告,经波兰、以色列传到美国,在《纽约时报》发表后,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和混乱,国际反共反苏势力立即乘机掀起反共大浪潮,导致波匈事件的发生,也波及到中国。从中还可以看出,“马钢宪法”容易导致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的盛行。根据当年的国际国内形势,毛主席非常注重引导干部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从当时中国和国际共运的实际出发,先后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系列著作和讲话,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挂帅,使全党和全国人民更加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加注重依靠工人阶级,走群众路线,经过整风反右,使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加高涨,形成了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向科学进军、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群众大跃进运动的锐不可挡之势。
在这种情况下,“马钢宪法”束缚群众参加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弊病也更加突出了。干部群众已经由迷信到开始怀疑“马钢宪法”,努力创建适合本国国情的、使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企业管理新体制。1958年初,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国营工具厂和齐齐哈尔建华机械厂率先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逐级上报中央和国务院。李立三得知后,立即报告中央,组织调研组前去调查,随后经《人民日报》向全国通报这两个厂的经验,又发表了由李立三组织起草的社论,向全国宣传,通过进一步实验,逐步推广这两个厂的经验。
苏联专家撤走后,更加促使我们依靠工人阶级的团结协作、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地去攻克各种技术难关。1959年12月10日~1960年2月9日,毛主席带领数人一起研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边学边议论,毛主席写了很多批语,发表了大量具有真知灼见的谈话。其中特别强调,工人阶级应当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更是企业的主人,必须拥有管理企业、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上层建筑的权利。毛主席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第275页。)
50年后的今天,看看原苏联东欧地区各国和我国的社会现实,已经完全证实了毛主席当年的科学论断。
1959年7月和1960年3月11日,毛主席对鞍山市委上报的两个报告都非常重视。他看了前一个报告后,当即把它批转给在卢山开会的中央委员看。当看到后一个报告时,毛主席十分高兴,结合全国其它各地区的经验和毛主席自己长期调查研究所积累的成果,经过一番思考,一个具有完整性意义的中国式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大法的概念,已经在毛主席头脑中产生。于是,毛主席断然写下了700字的批语,宣告了“鞍钢宪法”在一个东方大国里诞生了。从此以后的50年间,“鞍钢宪法”已经成为名声在外、享有盛誉的、铸入毛泽东思想灵魂的、具有中国专利的响亮品牌。它吹响了人类社会经济管理学上一场新的伟大革命的进军号和动员令。中国的工人阶级为此而感到特别的自豪。
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学上讲,“队为基础,三级所有”(适合当时国情)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在农业战线上,在农民群众合作化运动开创的先进经验基础上,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第一个首创性的科学标志。而“鞍钢宪法”的诞生,则是在工业战线上,在工人阶级改革企业不合理规章制度、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群众运动开创的先进经验基础上,毛主席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的第二个首创性的科学标志。
“鞍钢宪法”的科学标志,在于它具有不可动摇、不容更改的六大基本原则。其中,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是“鞍钢宪法”的政治灵魂。党的领导(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工人阶级先进政党的领导)是“鞍钢宪法”的首要关键和政治前提。“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持续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群众运动,既是实施“鞍钢宪法”的动力和途径,又是实现“鞍钢宪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促进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巩固国防、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粉碎敌对势力封锁、摆脱外国奴役、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地位和人民根本权利——的力量之源。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实施“鞍钢宪法”、实现“鞍钢宪法”根本目的的首要组织制度保证。坚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是维护“鞍钢宪法”、维护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权利所不可缺少的组织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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